过滤器
上一页

董事须就公司侵权行为负上甚么责任?

2009-07-01

法律上,一间公司是独立于股东及高级人员的法律实体。公司本身能够作出不当行为,亦可因此被追究责任;而董事除非作出了某些越界行为,否则一般无须为公司的侵权行为负上个人责任。本文将会解释这些界线何在。

为何要控告董事?

对于作出了侵权行为的公司,当事人首先考虑控告的对象通常是公司本身。然而,假如公司濒临清盘,当事人可能考虑一并控告公司的董事,以期得到最大的赔偿金额。

在侵权法的范畴,不管公司的规模多小,或董事对公司事务的控制权力多大,董事也不会自动被视为等同于公司。在判断董事是否须负上个人责任时,法院会着眼于董事本人在被指控的行为中所扮演的角色。

董事承担个人责任才须负责

在英国的Williams and Another v. Natural Life Health Foods Ltd [1998] 1 W.L.R. 830一案中,原告人与Natural Life Health Foods Ltd(「该公司」)接洽,希望获得健康食品店的经营权。他倚赖该公司的常务董事(「常务董事」)作出的预测及提供的其他资料而订立经营协议,后来发现有关预测及资料言过其实。原告人蒙受惨重的损失,于是控告该公司及常务董事作出疏忽的错误陈述。

上议院解释,除非原告人对董事的个人责任予以合理的倚赖,从而令两者形成特别关系,否则董事无须就公司给予疏忽的意见负责。这是一个客观的验证方法,需要考虑在与原告人往来时,董事本人或代其作出的言论或行为。

在该案中,尽管常务董事拥有并控制该公司,而且有关错误陈述主要来自常务董事,但这两点均不足以令常务董事负上个人责任。证据显示,原告人与常务董事之间并无个人往来,因此,常务董事没有就疏忽的错误陈述担起个人责任,故被裁定无须负责。

代表公司作出诈骗行为不能成为抗辩理由

William v NLHF一案显示,董事代表公司作出疏忽的错误陈述,是不会轻易被裁定负有个人责任的;但诈骗行为却迥然不同,Standard Chartered Bank v Pakistan National Shipping Corp (No 2) [2003] 1 All ER 173一案便对William v NLHF作出了区别。该案的董事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藉以获得信用证付款,上议院裁定董事不能以「代表公司作出该行为」为理由而免于就其欺骗行为负责。故此,在涉及诈骗的情况下,法院会倾向揭开法团的面纱,裁定董事须就其行为负上个人责任。

法例规定的董事侵权责任

法例规定,董事在某些情况下诱使他人投资亦须负上个人责任。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40(1) 条,对于认购表格与招股章程必须一并刊发的公开销售股份,如任何人因倚赖公司招股章程内的不真实陈述认购股份而蒙受损失,公司董事须负上民事责任,赔偿有关损失。就《公司条例》第40条而言,不论是在形式及内容上具误导成份或遗漏重要内容,均被视为不真实陈述。此外,即使公司并非在香港注册成立,但只要招股章程是在香港刊发、传阅或派发,第40条同样适用。

另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108条,任何人如作出欺诈的、罔顾实情的或疏忽的失实陈述,以致他人被诱使订立认购证券的协议或作出某些事情,亦须负上民事责任。「证券」泛指市场上多种金融产品,包括由法团、非法团或政府发行的股份、股票、债权证、贷款股、基金、债券或票据。

108(2) 条还规定,如某公司曾作出失实陈述,则在该失实陈述作出时担任该公司董事的人,除非能证明他并无授权作出该失实陈述,否则须被推定为作出了该失实陈述。故此,如有任何人代表公司作出失实陈述,诱使他人投资于该公司,公司的董事亦可能须要负责。

董事就不当销售行为的责任

从上文可见,在不当销售金融产品的个案中,公司董事可能会成为受害者控告的对象。就此而言,董事可否获得公司的弥偿保证又是另一个问题,详见「董事是否可获责任弥偿保证」一文:

https://www.onc.hk/en_US/publication/can-a-director-be-indemnified-from-liability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诉讼及调解争议部门:

E: ldr@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ONC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 © 2008

律师团队

伍兆荣
伍兆荣
资深合伙人
甄灼宁
甄灼宁
主管合伙人
龚海欣
龚海欣
合伙人
伍兆荣
伍兆荣
资深合伙人
甄灼宁
甄灼宁
主管合伙人
龚海欣
龚海欣
合伙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