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减工资须获谁人同意?
于2017年6月,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在Voahanginiaina Aimee Chantal v Leung Man Kai [2017] HKEC 1287一案中裁定雇主非法扣减雇员工资。原讼法庭指出,如非《雇佣条例》第32条许可的扣减工资情况,不论雇员同意与否,雇主也不可扣减雇员工资以偿还雇员的贷款。
案情
本案的索偿人(「索偿人」)是一名马达加斯加国民,她透过马达加斯加的雇佣代理East Asia Agency(「雇佣代理」)申请来港当家庭佣工。雇佣代理及被告雇主(「被告人」)要求索偿人签署多份采用她不懂的多种语言编制的文件,其中一份是经索偿人签署并印上指模的授权书,内容是准许被告人代她向东洋财务信贷有限公司(「东洋财务」)偿还贷款。多份文件均注明有关贷款是索偿人在马达加斯加借下的,以供索偿人的「个人需要」及「就业、培训及前往香港」之用。被告人合共扣减索偿人港币24,640元的薪金以向东洋财务还款。
索偿人声称她是被命令签署有关文件的,她从没有知情地订立任何贷款协议或签署任何借据。索偿人在劳资审裁处向被告人提出多项申索,包括追讨港币24,640元的短付工资。
何谓非法扣减?
原讼法庭审理两个主要争论点:(1) 向东洋财务付款以偿还贷款是否构成非法扣减工资(「第一个问题」);及 (2) 贷款合约文件的法律重要性(「第二个问题」)。
《雇佣条例》第32条规定,在一般情况下「雇主不得从雇员的工资…… 中扣除任何款项」,但若干情况除外,例如应雇员要求供应膳食,及就货品损坏或遗失而作出扣减等。这些例外情况属于限制性质,意思是任何不属于这些法定例外情况的扣减,均属违法。假如雇员书面要求雇主作出第32条并无明文准许的其他扣减,雇主应根据处理其他杂项情况的《雇佣条例》第32(2)(i) 条寻求劳工处处长批准。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被告人并非在上述任何例外情况下扣减索偿人的薪金,因此,除了必须经索偿人提出书面要求,被告人还应寻求劳工处处长批准。这项条文的用意是即使雇佣双方皆同意扣减工资,仍必须进一步获劳工处处长批准。
至于第二个问题,原讼法庭接纳索偿人的证供指她并无要求被告人代她向雇佣代理或东洋财务开立支票,她只是按照雇主的指示签署收据。但原讼法庭强调,合约文件真确与否无关重要,因为被告人并非因上述任何合理理由而扣减索偿人的薪金。
总结
从本案可见,即使贷款确实存在,或雇员已同意雇主扣减工资,但仍须获得劳工处处长书面批准。雇主如欲扣减雇员的薪金,应检视《雇佣条例》第32条的情况,以确保是合法的扣减。本案的裁决并非禁止雇主以雇员的工资向第三方付款,以偿还雇员欠下该第三方的债务;但法庭的讯息很清晰,就是仅获得雇员书面同意并不足够,雇主还必须获得劳工处处长批准。
如有查询,欢迎与我们联络: |
E: employment@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第三期19楼 |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
ONC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 © 2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