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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益权益能否在不承认信托的司法管辖区产生 及清盘后的资产处置会否使之消失

2017-02-01

近期一宗英国最高法院案件的裁决对上述问题作出了重要的阐述。

背景

201721日,英国最高法院就Akers and others (Respondents) v Samba Financial Group (Appellant) [2017] UKSC 6一案颁下的判词,对清盘从业员非常重要。

Saad Investments Co Ltd(「SICL」)是一间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于2009730日在开曼群岛开始清盘,并委任了清盘人。英国公司法院随确认开曼群岛的清盘程序为《2006年跨境清盘规例》(Cross-Border Insolvency Regulations 2006)下的外国主要清盘程序。

沙特阿拉伯公民Al-Sanea先生是五间沙特阿拉伯银行股份(约值3.18亿美元)的法定拥有人。SICLAl-Sanea先生以信托形式代SICL持有沙特阿拉伯股份(「争议股份」)。该信托据称是因六项交易而产生的,所有交易均受开曼群岛法律管限。

清盘开始后六个星期,Al-Sanea先生把所有争议股份转让给Samba Financial Group(「Samba」),以偿还他欠下Samba的个人债务。

SICL的清盘人根据英国《1986年清盘法令》第127条(相当于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82条)向Samba提出申索,要求归还争议股份。第127条规定,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则在清盘开始后就公司财产作出的任何处置均属无效。

Samba的申请,高等法院批准搁置SICL清盘人提出的法律程序,理由是在股份所在地(沙特阿拉伯)处理该等事宜更为合适。但上诉法院推翻了高等法院的裁决,Samba于是上诉至最高法院。

裁决

最高法院裁定Samba上诉得直,裁断Al-Sanea先生向Samba作出的转让,并不涉及处置在第127条意义下任何属于SICL的权利。由Mance法官撰写的主要判词,亦得到Neuberger法官、Sumption法官、Collins法官及Toulson法官的认同。

Samba在上诉中提出了崭新而复杂的论点。基本上,SambaSICL并不拥有争议股份的任何衡平法所有权权益,因为争议股份所在地沙特阿拉伯的法律不承认信托制度,亦不承认法定权益与衡平法权益的划分。Samba进一步表示,即使SICL拥有争议股份的衡平法权益,亦没有发生第127条所指的「处置」。

SICL拥有争议股份的衡平法权益吗?

Samba提出的第一个论点而言,法院认为,即使沙特阿拉伯法律不承认任何形式的信托,亦可就争议股份产生、形成及强制执行普通法信托。在得出这个结论时,法院应用了上诉法院在Lightning v Lightning Electrical Contractors Ltd (1998) 23 (1) Tru LI 35一案中的裁决。在Lightning一案中,Lightning先生声称是苏格兰一幅土地的归复信托受益人,该土地由一间英国公司购买,Lightning先生向该公司借出购买价款。但是,该土地的所在地苏格兰的法律并不承认任何衡平法权益。其后该公司被接管,Lightning先生获英国法院宣告该财产或其出售收益是以信托形式代他持有的。

在另一宗较近期的英国案件Luxe Holding Ltd v Midland Resources Holding Ltd [2010] EWHC 1908 (Ch) 中,法院跟随Lightning案的裁决,进一步裁定Lightning案中的论证不局限于归复信托,而是适用于所有种类的信托安排,否则裁决将导致奇怪的结果,令到在不同司法管辖区获得的财产,在同一安排下可能会有不同的后果。

Mance法官跟随LuxeLightning两宗案件的裁决,指出即使沙特阿拉伯法律不承认衡平法所有权权益,亦不会赋予普通法信托任何效力,但从英国法律的角度而言,争议股份仍设有普通法信托。

转让构成「处置」吗?

Mance法官裁定SICL拥有争议股份的衡平法权益后,继而考虑争议股份的转让是否构成第127条所指的「处置」。「财产」的定义非常广泛,足以包括本案中的法定权益及衡平法所有权权益。

然而,在设有信托的情况下,法定权益与实益权益不同,影响前者的因素不一定会影响后者。受托人处置以信托形式持有的资产虽然可能违反信托,但仍可将法定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可是,信托权利却是无法处置的,因为受托人根本没有所有权。除非对法定所有权的处置推翻了受保护的信托权利的效力,否则仍可强制执行信托权利。例如,如受托人把法定产业权出售给付出价值的真诚第三方买家,而买家不知道信托的存在,该衡平法权益并不会转移给买家,而是被被推翻了,换言之,是丧失或消失了。

Al-Sanea先生不可能把SICL于争议股份中的衡平法权益转让给Samba,他只是把争议股份的法定所有权转让给Samba。但是,基于假定事实,Samba是付出价值的真诚买家且对情况不知悉,SICL于争议股份中的衡平法权益实际上已终绝。

Neuberger法官的判词亦同意此裁决,他进一步指出,假如一名真诚买家从第三方购得法定产业权后,发现有关交易根据第127条因另一间公司持有衡平法权益(而买家并不知情)而被裁定无效,这对买家是不公平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Neuberger法官确认,如要达致立法目的,即保存公司财产以公平地分配给公司的债权人,「处置」一词必须予以广泛的涵义。

总括而言,最高法院裁定上诉得直,并宣布就《1986年清盘法令》第127条而言,把争议股份转让给Samba并不涉及处置SICL于争议股份中的任何权利。

总结

本案的重要性在于确定了在受托人持有并向第三方处置法定所有权的情况下,如受益人的实益权益持续存在,或因向第三方处置法定所有权而被推翻,则第127条并不适用。但接收财产的第三方不一定总是可以脱身。如第三方知悉有关交易违反信托,则须归还在知悉情况下接收的信托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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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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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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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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