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以仲裁员未有专注听取双方陈词为由拒绝执行仲裁裁决
简介
拉丁文法谚「audi alteram partem」一词中文译作「听取双方陈词/兼听他造」,意思是任何人被裁判之前,均应获得公平聆讯,让各方有机会回应对其不利的证据并陈述其案情。这是自然公义的基本原则,亦获香港法院奉行。
最近香港原讼法庭在Song Lihua v Lee Chee Hon [2023] HKCFI 2540一案中说明,假如一名仲裁员在仲裁期间的行为令客观的观察者怀疑该仲裁员是否有聆听案情,法院会基于公共政策撤销执行有关仲裁裁决。
案情
于2022年12月9日,申请人向原讼法庭申请准许执行中国内地仲裁(「该仲裁」)的仲裁裁决(「该仲裁裁决」)。该仲裁裁决命令答辩人向申请人支付超过人民币3.37亿元连同到期应付的利息和讼费。法院于2023年1月12日发出准许执行该仲裁裁决的命令(「执行令」)。答辩人于2023年1月26日提出反对,基于六项理由申请撤销执行令,理由之一是指其中一名以视像会议形式出席该仲裁的仲裁员(「该仲裁员」)剥夺了答辩人呈述案情的机会及获得公平聆讯的权利,有违公共政策。
裁决及理由
法院审视了该仲裁的完整录像,发现该仲裁员在仲裁后半部分几乎从未停下来超过一分钟(除了最后在车上的时候)。录像清楚显示,当双方律师正在提出或质疑证据,而其他仲裁员就证据及双方案情发问时,该仲裁员正从一个地点前往另一地点,由室内到室外,最后离开其处所乘车,而且他有时跟别人谈话及/或示意,并经常望向远处,而非看着萤幕上的仲裁程序。
从录像所见,该仲裁员在上述期间亦曾多次离线,而且至少两次当其他仲裁员或秘书询问他是否听得见或仍然在线时,他完全没有回答或示意听到提问。
法院以公共政策为由颁令撤销执行令,裁决理由归纳如下:
1. 「公义不仅要伸张,还须彰显于人前」是公认的法律原则。
2. 仲裁员的责任是给予双方合理的呈述案情机会及听取双方陈词后,就争议作出裁决。法官及仲裁员的首要责任是主持审讯并聆听案情。
3. 假如该仲裁员没有专注或聆听双方的陈词,便会令客观的观察者产生以下合理怀疑:
a. 第一,该仲裁员是否在听取双方陈词之前已就争议有既定想法,而且对双方将要提出的证据或法律观点没有兴趣;及
b. 第二,既然该仲裁员在仲裁中并无专注双方陈词,他就案件作出的裁决是否确实有证据支持。
4. 负责作出裁决的仲裁员在聆讯期间并无聆听及专注双方陈词,显然有欠公正及公平。
在本案中,申请人十分倚赖一点:尽管答辩人投诉该仲裁员在仲裁期间的态度及行为,但内地的监督法院仍驳回答辩人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并准许执行该仲裁裁决。法院根据以下基本原则,拒绝接纳申请人的上述观点:
1. 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受作出裁决所依据或所在地的法律管限,而执行仲裁裁决的法院程序,受该法院的法律管限。
2. 仲裁裁决即使根据裁决所在地的法律属有效,但其裁决过程可能严重偏离执行裁决的法院所采纳的基本公义原则,因而不应执行。
3. 即使在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未能成功提出公共政策理由,亦不妨碍在另一司法管辖区的法院以该理由反对执行有关仲裁裁决,因为每个司法管辖区都有自己的公共政策。
4. 执行仲裁裁决的法院的当地公共政策才是相关因素。
要点
本案提醒我们,自然公义的原则不但须遵守,而且须让客观的观察者看到该等原则获遵守。假如像本案一样,仲裁员未有在仲裁程序中遵守上述原则,尽管法院一贯的方针是支持仲裁及执行仲裁裁决,但仍会干预并拒绝执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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