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命令锅炉室骗徒赔偿投资者
引言
2018年12月21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成功控告锅炉室骗徒,原讼法庭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第213条命令有关骗徒向受骗投资者作出赔偿。
背景
锅炉室诈骗
「锅炉室诈骗」(boiler room fraud)即高压推销证券诈骗,是一种常见的证券诈骗手法,骗徒宣称以持牌证券或期货经纪的身分经营业务,以电邮及/或擅自来电的方式招揽客户,提出透过骗徒的网站买卖虚假股份或期货的要约,但受害人付款买入的证券或期货合约从未在任何认可交易所执行。
骗徒通常会在收到投资者存入的款项后,随即将款项从某地点的帐户转移至另一地点的帐户;及至诈骗活动被揭发时,有关款项已不知所终或转移至无法取回的地点。
在本案中,三家涉及锅炉室骗案的机构分别是:
- Cardell Limited及/或Cardell Company Limited(「Cardell」),其使用的网站为www.cardell-limited.com;
- Waldmann Asset Management(「Waldmann」),其使用的网站为www.waldmann-asset-management.com及/或www.waldmann-asset-management.net;及
- Doyle Hutton Associates(「Doyle」),其使用的网站为www.doyle-hutton-associates.com及/或http://doyle-hutton-associates.net。然而,该等机构均并未获发牌、注册或授权进行该条例项下任何受规管活动(尤其是第1、2、4、5及9类受规管活动)。它们与投资者协定的交易从未在任何认可交易所执行,而投资者亦未能取回任何款项。
- 以上三家机构分别主要在2014年的不同时间,宣称总部设于香港并在香港营运,,并以电邮及擅自来电的方式招揽投资者,游说他们透过上述机构的网站开设交易帐户和投资证券及期货产品。
原讼法庭的裁决
根据该条例第114(1)(b) 条,任何人在未领有牌照的情况下,显示自己经营该条例所订明受规管活动的业务,即属犯罪。根据该条例第109条,任何人在未领有牌照的情况下,有意发出广告表明自己准备进行上述受规管活动,即属犯罪。
原讼法庭裁定Cardell、Waldmann及Doyle违反该条例第109及114条,原因是它们在未领有牌照的情况下,表明自己准备进行就证券及期货合约提供意见及资产管理服务的受规管活动;且经必然的推论,它们是有关广告的发行人。
协助、教唆或辅助
在本案中,投资者亦被要求将投资所用的资金存入由以下公司持有的多个香港银行帐户:(1) Cedan Limited(「Cedan」);(2) Hamtron Limited(「Hamtron」); (3) Cardan Limited(「Cardan」);及 (4) Mutual Hope Limited(「Mutual Hope」)。
原讼法庭裁定,Cedan、Hamtron、Cardan及Mutual Hope因开设有关银行帐户以及容许帐户收取受害人的资金,构成协助、教唆或辅助Cardell、Waldmann及Doyle违反该条例,并明知而直接或间接参与其中。
原讼法庭的命令
原讼法庭发出复还令,并命令委任管理人(连同相应指示),以协助在香港追讨、收回及管理余下款项(约600,000港元)。
此外,被告人被禁止违反或持续违反该条例或处置有关银行帐户中的诈骗款项。
就复还令而言,原讼法庭命令将被告人银行帐户中的冻结款项,按比例发还予投诉人/受害人。尽管复还令不能让投诉人/受害人完全回复至其进行交易前的状况,但原讼法庭信纳这是可取的做法,因为投诉人/受害人已获得在本案情况来说属合理可行的赔偿。
总结
投资者在某些市场作出投资前,应检查及确保其交易经纪已在有关司法管辖区领有适当牌照。
证监会在其网站上载有「无牌公司及可疑网站名单」,当中列出了未获发牌在香港进行受规管活动而被怀疑以香港投资者为推销对象、或声称与香港有联系的公司。详情请参阅「无牌公司及可疑网站名单」:https://sc.sfc.hk/gb/www.sfc.hk/web/TC/alert-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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