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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庭泰兴光学一案对独立非执行董事责任问题的启示

2010-06-01

20094月份的通讯文章Can a Director be Indemnified from Liability?,我们讨论过Moulin Global Eyecare Holdings Limited (In Liquidation) & Ors v Olivia Lee Sin Mei (HCA 167/2008) 一案。最近,案中的清盘人上诉,要求推翻原讼法庭剔除其申索的决定;法院已裁定其上诉得直,本案将可以正式展开全面审讯。

下级法院的决定

各原告人的清盘人最初控告被告人疏忽履行身为各原告人非执行董事的职责。各原告人是相联公司,而第一原告人是一间在百慕达注册成立的香港上市公司。被告人向高等法院申请剔除各原告人的申索,部分的理由是第一原告人曾向被告人签订一份弥偿保证契,表明第一原告人已为被告人购买董事及高级人员责任保险,以及被告人有权倚赖第一被告人公司的附例第166条的弥偿保证,因此不能提出诉讼。案件由郭霭诚暂委法官审理。  

暂委法官不难剔除第二及第三原告人的申索,因为不能证明被告人是第二及第三原告人的影子董事。至于第一原告人(下称「原告人」)的申索,暂委法官根据原告人公司的附例(相等于当地的组织章程细则)第166条予以剔除;暂委法官认为,在原告人与被告人没有签订正式服务合约的情况下,附例或组织章程细则必然是被告人受聘为董事的条款中的隐含条款。故此,本案的诉讼不能继续。有关案情及郭霭诚暂委法官的判决,可参阅上述通讯。  

上诉

原告人就其申索被剔除的决定提出上诉,而被告人亦上诉,认为郭霭诚暂委法官应该接纳她提出的全部理由而裁定她胜诉。  

1.                  弥偿保证契

上诉法院仔细研究过弥偿保证契的内容,同意下级法院的看法,认为契约内容并无阻止原告人控告被告人。上诉法院并指出,弥偿保证契的字眼强烈显示,原告人提出的任何申索均会被保留。

2.                  保险单

被告人其中一项申诉是,原告人的清盘人允许购买责任保险失效。照理说,该保单应该涵盖原告人现提出的申索,即被告人以董事身分犯下及构成一般疏忽的过失而受到的申索。不过,上诉法院认为,即使保险单仍然有效并就本案的申索保障被告人,但该保单的保障范围最高只是1,000万美元弥偿保证,相信不足以补偿本案的全部申索金额。

3.                  附例第166

上诉法院是在原告人公司的附例第166条的问题上,与下级法院有不同的决定。上诉法院认为,是否有隐含委聘条款的问题,难以在简易判决中作出裁定。具体来说,组织章程细则并不构成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合约,但弥补保证契却是特别为订明被告人在担任董事时所招致的责任而制定的文件。上诉法院亦指出,被告人在获委聘时未必有注意附例第166条的规定,相反,被告人在签订弥偿保证契和购买保险的过程却相当谨慎。

基于上述原因,上诉法院裁定原告人上诉得直,并宣告下级法院剔除原告人申索的决定无效。假如被告人要就上诉法院的决定上诉至终审法院,必须先得到法院许可,但这一关不容易过。因此,我们估计本案将会展开正式审讯。

我们将会继续留意本案的发展,且看香港法院如何裁定涉及百慕达公司的董事弥偿保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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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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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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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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