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行使虚假文件被廉政公署起诉
简介
在贪污案件中,罪犯往往会利用虚假或伪造文件来欺骗他人,以获取若干利益或好处。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贿赂条例》(「该条例」)第9(3) 条正是特别针对此类罪行的法例条文。本文将简述廉政公署近期成功起诉有人贪污的两宗案件,以说明第9(3) 条的适用情况。
《防止贿赂条例》
该条例第9(3) 条订明:
「任何代理人意图欺骗其主事人而使用如下所述的任何收据、账目或其他文件:
(a) 对其主事人有利害关系;及
(b) 在要项上载有虚假、错误或欠妥的陈述;及
(c) 该代理人明知是意图用以误导其主事人者,
即属犯罪。」
任何人触犯上述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被定罪,可被罚款500,000元及监禁7年;一经循简易程序被定罪,可被罚款100,000元及监禁3年。
ESCC 114/2017
ESCC 114/2017一案的被告人是香港警务处(「警队」)的总电讯工程师,他在任职警队电讯工程师时符合参加居所资助计划的资格,但前提是他与配偶在任何时间不得同时获得多于一项房屋福利,而不论福利提供者是谁。在有关时间,被告人已婚,但在提交房屋及相关福利声明书以申请置业首期贷款及该物业的按揭还款津贴时,却虚报婚姻状况为「单身」。
此外,被告人亦蓄意漏报其妻子同时从其雇主获得的房屋福利。
因被告人蓄意提交虚假资料及隐瞒婚姻状况,政府被误导而向他批出置业首期贷款及每月津贴合共港币190万元。
后来廉政公署在查问下发现被告人的罪行,遂控告其行使虚假文件以欺骗政府置业贷款及津贴,违反该条例第9(3) 条。被告人承认控罪,被判监禁9个月,缓刑2年。
裁判官特别指出,像被告人般的高级官员欺诈政府的罪行,一般应如本案般被判监禁。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被告人虽然早于1997年作出虚假声明,但由于刑事罪行不设检控时限,廉政公署及律政司在事隔二十多年后仍可提出起诉。
KCCC 3310/2017
在近期另一宗案件KCCC 3310/2017中,被告人同样被控告违反该条例第9(3) 条。事件涉及一个私人屋苑(「该屋苑」)的物业管理公司(「该公司」),被告人是该公司的物业经理,负责监督该屋苑的管理事务。于2016年初,被告人为该屋苑安排购买农历新年花卉时,要求该屋苑的园艺服务承办商(「承办商」)开出一份港币25,000元的年花报价单,但年花事实上是由另一供应商提供的。承办商按被告人的指示开出报价单,其后收到该公司以支票付款。承办商从港币25,000元中减去其实际收费后,向被告人退还港币21,180元。
同样地,廉政公署在调查此案后控告被告人行使虚假文件,意图误导该屋苑的业主立案法团。在本文撰写之日,被告人被还柙惩教署,等候判刑。
虽然被告人是该公司的物业经理而非该屋苑的物业经理,但他当时是为该屋苑采购年花,因此他是该屋苑(主事人)的代理人,该条例第9(3) 条仍然适用,并赋予廉政公署调查此事的权力。
总结
显然,上述两案的被告人所使用的文件,均为 (a) 其主事人在当中有利害关系,(b) 载有虚假陈述,及 (c) 以其所知是意图误导其主事人藉以获取若干利益的。从上述两案可见,廉政公署如何运用该条例第9(3) 条在不同情况下打击涉及以虚假文件行骗的贪污交易。
视乎涉及的金额、犯案代理人的资历及职位等案情而定,触犯上述罪行可被判监禁,并且须交出代理人收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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