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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建议的《证券保证金融资活动指引》的咨询文件

2018-09-28

简介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2017年就证券保证金融资活动进行检视,包括对证券保证金融资活动趋势的宏观分析,以及对20家最大的证券保证金融资经纪行的风险状况和保证金借贷手法进行深入研究,结果显示多家证券保证金融资经纪行的保证金借贷手法过于进取,令人关注这些经纪行承担不能接受的财务风险及集中风险。

于2018年8月17日,证监会发出《有关建议的《证券保证金融资活动指引》的咨询文件》(「咨询文件」),并邀请公众就一套有关证券保证金融资活动的指引草拟本(「建议指引」)发表意见,证监会拟发出该建议指引以对现行操守规定作出补充。

现行操守规定

现时的证券保证金融资活动操守规定,主要是《操守准则》及相关内部风险监控措施[1] 下的一套高层次及以原则为本的指引。由于这些操守规定属高层次或原则性,经纪行对有关规定各有其理解,而部分经纪行于设计其风险监控措施时未能考虑这些监管标准。

建议指引

建议指引就七个主要风险控制范畴提供定性指引,并在适当情况下提供定量基准,以补充现行规定。

  • 保证金贷款总额的监控

证券保证金融资经纪行须在顾及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其流动资金状况和资本、其保证金客户的风险状况及当时的市况等)后,设立保证金贷款总额上限。此外,证监会亦建议设立一项称为「保证金贷款总额相对于资本的倍数」的定量基准,以判断经纪行的保证金贷款总额相对于其资本额是否过高。未偿还的核准后偿贷款可被视为「资本」。

 

 

  • 保证金客户信贷限额的监控

证券保证金融资经纪行须审慎地为个别保证金客户或一组关连保证金客户设定信贷限额,确保保证金客户有足够财务能力承担因该经纪行所提供的融资而负上的责任。就设定信贷限额及监察关连保证金客户的相互联系及合计风险而言,关连保证金客户的信贷风险应合并计算。此外,证券保证金融资经纪行应确保严格执行客户信贷限额,及任何宽免必须有理可据。

  • 证券抵押品集中风险的监控

证券保证金融资经纪行应在顾及一份并非详尽无遗的因素清单后,因应本身情况设定审慎的证券抵押品集中风险限额。对于质量较高的证券,可设定较宽松的基准。此外,证券保证金融资经纪行须就其速动资金盈余进行影响分析,并将速动资金盈余影响与有关基准进行比较,以测试其集中风险限额的成效。速动资金盈余影响分析应每月进行一次,但假如某个月内的集中风险大幅增加,则应更频密地进行速动资金盈余影响分析。

  • 保证金客户集中风险的监控

证券保证金融资经纪行应在考虑多项因素(例如客户的流动资金状况和资本及客户的财务状况)后,设定审慎的客户集中风险限额。证监会亦建议,借予任何个别保证金客户或任何一组关连保证金客户的合计保证金贷款额不应超过经纪行的股东资金的某个订明百分比。根据建议指引,证券保证金融资经纪行须在授予重大保证金贷款前评估对其速动资金盈余的影响。若某项保证金贷款的款额高于经纪行的股东资金的10%,便会被归类为重大保证金贷款。

  • 证券抵押品的扣减率

证券保证金融资经纪行应备存一份可接受用作保证金融资的证券清单,在保证金借贷政策中记录在设定扣减百分率时应考虑的基础及因素,至少每年检讨扣减百分率一次,严格应用扣减百分率,并在就保证金客户存入的抵押品编配低于正常比率的扣减百分率时,记录将会采取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缓解措施。再质押经纪行为保证金客户存放的抵押品设定的扣减百分率不应低于其前三大贷款银行就相同抵押品所编配的扣减百分率的平均数减去某个订明百分点 [X%],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低于《财政资源规则》下的相应扣减百分率[2]

  • 追缴保证金通知、停止提供进一步贷款及强行变现

证券保证金融资经纪行应以审慎为首要原则,根据其业务需要度身制订自己的政策和程序。一般而言,当保证金贷款超过相关抵押品的保证金价值或客户的信贷限额时,证券保证金融资经纪行便应主动发出追缴保证金通知,并停止向在过往就清缴保证金方面纪录欠佳或未偿还保证金贷款已超过相关抵押品市值的保证金客户给予追缴保证金通知的宽免。

  • 压力测试

证券保证金融资经纪行须定期(至少每月一次)及每当有任何重大不利事件发生时对其速动资金盈余和流通性进行压力测试。证券保证金融资经纪行可应用其本身的压力测试模型及压力情境,但前提是有关模型和情境的审慎程度不能低于建议指引所提议的。

通知规定

证券保证金融资经纪行在设计其保证金政策及管理其证券保证金融资风险时应遵守建议指引。任何偏离建议指引的事项必须妥善得到与该指引同等或审慎程度不低于其载列的补漏监控措施的支持。

证券保证金融资经纪行如未能遵从载列于建议指引的定量基准,或未能通过速动资金盈余和流通性压力测试,应立即向证监会作出汇报,以助证监会与经纪行跟进有关不合规事项所引致的风险。

总结

上述咨询将于2018年10月18日结束,公众人士及业界对于建议指引有何意见,我们仍拭目以待。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诉讼及调解争议部门:

E: regcom@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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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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