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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进行的法律程序──证监会的纪律程序有可能暂缓吗?

2015-08-31

简介

面临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委员会(「证监会」)纪律处分程序(「纪律程序」)的人士,往往也可能会就相同事件被指触犯的刑事罪行而面临刑事起诉。最近在A v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2015] 1 HKLRD 47一案的裁决中,原讼法庭考虑了当被告人同时面临纪律程序和刑事起诉时,是否应暂缓进行纪律程序。


案情

甲、乙及丙(「申请人」)连同另外两人是证监会向收购及合并委员会(「委员会」)提出的纪律程序中的答辩人。申请人被指违反《收购守则》,采取一致行动以避免作出强制性的全面要约。申请人当时亦是高等法院一宗候审的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案中的指控源自相同的案情。

申请人表示,为回应纪律程序中的指控,他们须实质地披露在刑事审讯中拟提出的辩护理由,这样会不相称地侵犯他们在纪律程序中保持缄默的权利以及免使自己入罪的特权,因此他们申请暂缓纪律程序,但被委员会主席拒绝。他们就主席拒绝暂缓纪律程序的决定提出司法复核。


「衡量公正」测试与「相称性」测试

首先,法院注意到不论根据普通法或法例[1],即使同一时间有其他法律程序可能显示有人犯罪,《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下的法律程序仍是会继续进行的。然而,根据适用于民事程序的「衡量公正」测试,如果被告人(即提出暂缓的申请人)能够证明,干预原告人由法院听取及决定其申索的一般权利是公正和便利的,法院则可酌情决定暂缓有关法律程序。在行使此酌情权时,法院会参照对立的考虑因素,而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因素,是有没有对同时进行的刑事程序造成不公的真实危险。

如果申请人亦声称其接受公平审讯的权利被侵犯,令法庭信纳该权利被侵犯是有充分理由支持的举证责任,在于答辩人(即暂缓纪律程序申请所针对的一方),而法院会采用「相称性」测试来检视所声称的充分理由。

 

纪律程序属何种性质?

要判断申请人在纪律程序中的权利有没有被侵犯,法院首先区分了保持缄默的权利以及免使自己入罪的特权。前者不适用于民事程序,但后者适用于所有程序。

然后,法院考虑纪律程序属刑事性质还是民事性质。首先,纪律程序的程序规则订明,在委员会席前进行的程序属民事性质[2]。此外,法院认为涉案的违规行为的后果同样属民事性质,因为违反该规定并没有相应的刑事责任。法院亦考虑了潜在惩罚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包括委员会有权作出「冷淡对待令」,禁止其他持牌人士为受罚者行事。法院认为,冷淡对待令类似于取消资格令,旨在保持市场稳健,而且基本上属保障公众性质,而非惩罚性质。基于上述分析,法院认为纪律程序属民事性质,在民事程序中,保持缄默的权利并不适用,因此这项权利并没有被侵犯。


丧失免使自己入罪的特权?

此外,法院亦指出,免使自己入罪的特权没有因《收购守则》或程序规则而丧失。事实上,申请人在纪律程序中可自由选择是否回答及如何回答。

申请人争辩指,如果他们不回答,委员会可以对他们作出不利的推论,那等于强迫他们回答。就此而言,法院强调,对于一名提出运用免使自己入罪的特权的被告人,不应轻率地作出不利的推论。

虽然纪律程序可能带来严重的惩罚(尤其是冷淡对待令),但申请人不会因该等潜在的惩罚而受压放弃免使自己入罪的特权,因为该等惩罚是先前民事程序的后果,与独立于民事程序的罚款或监禁相比,不能被视为一种逼令。

综合上述,法院信纳保持缄默的权利以及免使自己入罪的特权均没有被侵犯,因此「相称性」测试并不适用,法院只可采用「衡量公正」测试。举证责任在于申请人,他们需证明如果纪律程序继续进行,便有对刑事审诉造成不公平损害的真实风险。


没有造成损害的真实风险

法院指出,申请人并无尝试解释如果纪律程序不暂缓,他们在同时进行的刑事程序中将会怎样受到损害。他们只是在原则上争辩,并没有援引任何确切的事实证据,解释他们可能受到损害的真实风险。因此,申请人未能履行在「衡量公正」测试下的举证责任。此外,法院注意到,纪律程序涉及事宜的范畴远远小于刑事审讯,因此申请人需要披露其辩护理由的机会很微。此外,委员会主席亦已建议多项防止造成损害的措施,包括发出保密令和非公开进行纪律程序。法院信纳,并无对同时进行的刑事审讯造成损害的真实风险。司法复核申请最终被驳回,案件发还委员会审理。


影响

此案提醒我们,如欲以等候刑事程序完成为理由申请暂缓纪律程序,答辩人最好提供充分确切的事实证据,并向法院证明如果不暂缓纪律程序,将有造成不公的真实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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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ONC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 © 2015



[1]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86

[2] 《收购及合并委员会纪律聆讯程序规则》第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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