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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事务委员会进行调查及联合突袭搜查的权力

2024-02-21

简介

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是根据香港法例第619 章《竞争条例》(「该条例」)成立的独立法定机构,它获该条例赋予权力,在发现任何可能违反该条例的行为(不论是接获公众投诉,或经法院、竞争事务审裁处或政府转介调查任何行为)的情况下进行调查。

尽管如此,竞委会在行使该条例赋予的调查权力时,必须根据该条例第39(2) 条确立有合理因由怀疑发生了违反该条例的行为(「合理因由」)。

调查

对于每项潜在或涉嫌违反该条例的行为,竞委会一般会分两阶段进行调查,即初步评估阶段及调查阶段。初步评估阶段的主要作用是确定是否有足够证据来确立合理因由(「该测试」),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案件将进入调查阶段,竞委会可根据法定权力强制有关人士提供证据或进入场所搜查。

初步评估阶段

为了该测试,竞委会在初步评估阶段会首先以非强制手段收集资料,例如以电话或书面形式联络有关人士、访问及会见对有关行为有所了解的人士、审阅公开资料(例如市场调查及行业报告)或进行问卷调查。

其中一个例子是,竞委会接获投诉,指香港仔鱼类批发市场的批发商在销售水产时涉嫌合谋定价,竞委会于202211月向鱼市场超过30家批发商的从业员进行问卷调查,尝试取得资料。值得注意的是,是次行动并非由竞委会单独进行,而是与香港警务处、渔农自然护理署、食物环境卫生署、香港消防处、入境事务处及海事处联合进行。虽然不肯定竞委会有没有在现场执行任何搜查手令,但在联合行动中竞委会的调查人员查问香港仔鱼类批发市场的从业员时,可见有军装警员在场。

另一个例子是,竞委会接获线报,指殡仪业从业员在新界(沙田)法医学大楼协调如何招揽顾客,涉嫌瓜分市场。因此,竞委会于20238月突击到访该法医学大楼,实地向该处的殡仪业从业员及法医学大楼​​员工收集更多资料。虽然不肯定竞委会人员有没有在该处执行任何搜查手令,但据报是次实地检查获香港警务处协助,相信竞委会人员是在警员陪同下进入法医学大楼。

调查阶段

就该测试而言,竞委会认为有关证据无需达至在衡量相对可能性的基础上倾向显示已发生违规行为的标准;只要竞委会在高于纯粹猜测的基础下信纳可能有违反该条例的情况,便已符合该测试。

在上述鱼类批发案件及殡仪业案件中,由于已确立合理因由,竞委会决定进入调查阶段,以采取进一步行动。

如前所述,在调查阶段,竞委会有权根据该条例第41424850条行使以下法定权力:

该条例的相关条文

权力范围

41

透过发出书面通知,就竞委会合理地相信与调查有关的事宜取得文件或特定资料

42

透过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任何人在指明的时间及地点出席竞委会的聆讯,就竞委会合理地相信与调查有关的事宜回答问题

4850

向法院申请搜查手令,进入任何处所搜查与竞委会调查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

在鱼类批发案件中,为了收集更多证据,竞委会不但要求有关人士提供文件及资料并出席竞委会的聆讯以提供资料,而且还先后于202212月及20236月对一艘船只、鱼类市场的多个处所以及涉案公司的两个办事处执行了搜查手令,以取得与案件有关的文件。

殡仪业案件的情况也相同。竞委会于20241月在一次行动中行使了法定权力,对包括位于红磡、屯门及元朗的多间殡仪服务公司及一个商会办事处等13个处所执行搜查手令。竞委会亦要求有关人士提供文件及资料以供分析。

要点

上述两宗案件说明,虽然竞委会具有广泛的调查权力,但有时不会行使这些权力,而是依靠在执法机关协助下以非强制手段进行查问及资料收集(即接受访谈或查问的人可回答或不回答问题)。这可能会令任何被查问的人士难以确定自己是否有权保持缄默或应否向律师征询法律意见,因为如果竞委会人员只是提出问题,被查问人士有权选择不回答并保持缄默。

然而,如果竞委会人员是引用调查权力或根据法院搜查手令进行查问,被查问人士则未必有权保持缄默,不回答竞委会人员的问题可能会构成妨碍调查,属刑事罪行。因此,向竞委会人员查询及要求澄清并征询法律意见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竞委会认为已经或可能发生违反该条例的行为,竞委会可以选择多种方法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有关人士根据该条例第60 条承诺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根据该条例第82(1) 条发出告诫通知;根据该条例第67 条发出违章通知书;或(在最严重的情况下)在竞争事务审裁处展开法律程序。

鉴于潜在后果的严重性以及可能耗费的时间及费用,各行业的公司及机构不论是否正受到调查,都应确保严格遵守该条例,并在受到调查甚或仅仅被查问时立即征询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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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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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绍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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