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雇员病历的法律问题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早前裁定,国泰航空有限公司(「国泰」)以纪律处分甚至解雇作为威胁,要求经常缺勤的雇员同意向国泰提供病历,是「不公平」的做法。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推翻了上述裁决,并将案件发还公署重新考虑。
背景
国泰为履行责任,确保所有机舱服务员在执勤时身体状况适宜飞行,逐于2005年11月推出一项计划,要求经常缺勤的机舱服务员同意向公司提供病历(「该计划」)。该计划的目的是了解雇员长期或经常生病的原因,并考虑有关雇员是否能应付工作需要,执行全职飞行职务。国泰曾在多份关于该计划的文件中通知机舱服务员,若不同意提供病历,便有可能受到纪律处分甚至被解雇。雇员向公署投诉,指国泰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私隐条例」)。公署及行政上诉委员会(即国泰就公署的裁决提出上诉的审理部门)均认为,国泰要求机舱服务员提供病历虽属合法,亦未超出适当的程度,但国泰收集个人资料的方式却未有给予机舱服务员选择同意与否的自由,故并不公平。国泰逐提出司法复核,希望推翻公署及行政上诉委员会的裁决。
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及方式
根据《私隐条例》第4条,资料使用者(例如雇主)在收集及使用雇员的个人资料时,必须符合「保障资料原则」。这些原则包括:
第1原则的第 (1) 点:除非:
(a) 个人资料是为了直接与将会使用该等资料的资料使用者的职能或活动有关的合法目的而收集;
(b) ...... 资料的收集对该目的是必需的或直接与该目的有关的;及
(c) 就该目的而言,资料属足够但不超乎适度,
否则不得收集资料。
第1原则的第 (2) 点:个人资料须以:(a) 合法;及 (b) 在有关个案的所有情况下属公平,的方法收集。
原讼法庭裁定公署的理据并不正确。公署认为,资料当事人必须有「完全的自由」(即毫无潜在不利后果的自由)去选择是否同意提供病历,而假如这种「完全的自由」在任何方面受损,收集个人资料即属不公平。原讼法庭指出,保障资料原则认同在某些情况下,强制披露资料可能是适当的(《私隐条例》附表第 (3) 点)。如果提供资料是必须的,资料当事人则必须获告知拒绝提供资料的后果。在本案中,国泰只是遵照《私隐条例》的规定,告诉机舱服务员不披露病历可能面对的后果,这个做法本身不应被视为威吓或施加不当影响。国泰的纪律程序不但保障公司的利益,亦确保机舱服务员的工作不会在未经充分及公平调查的情况下受到损害。因此,国泰收集个人资料的方式不能说是不公平。
应向资料当事人清楚解释
资料使用者(例如雇主)必须知道,根据法例,国泰是有责任确保所有机舱服务员的身体状况适宜执行职务的,因此强制披露员工病历属恰当和公平。但雇主不应单凭本案的裁决,便不问情由地收集雇员的病历,特别是收集雇员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病历)的目的必须合法,而收集方式也必须合法和公平。雇主最好向雇员清楚解释收集资料的方式和用途,解释时必须注意表达上的细微差异,提出清晰理据,而且措辞适中,以免容易令人感到被威吓或欺压。此外,资料当资料当事人亦必须获提供一切所需资料,以作出知情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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