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简介
执行法律权益及追讨欠债的最基本方法是向法庭提起法律诉讼。程序包括首先将传讯令状(Writ of
Summons)存档于法庭并将之送达予被告人。传讯令状必须清楚列明原告人的申索的性质及论据。
被告人必须于限定时间内(面交送达者14 天,其他方法送达者21 天)确认收妥传讯令状并将其拟抗辩通知书(Intention to Defend)存档于法庭。未能做到者,原告人有权申请登录因欠缺行动而作出的判决(Default Judgment)。之后被告人必须将抗辩书(Defence)及反申索(Counterclaim,如有)存档于法庭。
如被告人存档抗辩书,原告人如有需要可将答复书(及反申索的抗辩书,如有需要)存档于法庭。
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均可提出非正审的申请。最常见的非正审申请包括简易判决( Summary
Judgment ) 、中期强制令( Interim
Injunction ) 、时间传票(
TimeSummons)、就状书提供详情的要求(Request for Further and Better Particulars)、状书的修订、加入或减少诉讼各方及剔除状书等等。
在所有状书提交后的一个月内,原告人需要取得要求作指示的传票(Summons
for Directions),而传票须列出审讯前需要处理的事项、审讯时间长短的预计及审讯的模式。接着便是文件证据的透露(Discovery
of Documentary Evidence),即双方均须向诉讼各方透露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即使该等文件对透露的一方不利)。不过,获特许的文件(Privileged
Documents)如律师与客户间的通讯、不损害利益的通讯(Without Prejudice Correspondence)等是不需要透露的。诉讼双方有权查阅对方透露的文件的正本。
在完成文件透露后,诉讼各方须互相交换证人供词及专家报告(如有)。没有在证人供词内提及的事实,是不会在审讯时获采纳的。文件透露的程序与证人供词的交换反映了法庭对诉讼采取的「公平游戏」的现代手法,而且旨在鼓励庭外和解。
当所有非正审的事项处理完毕后,案件会被排期在流动审讯表(Running
List,即案件会在有法官空闲时获处理)或定期审讯表(Fixed List,即案件会被定在某一日期处理)中。只有当时间的肯定性非常重要的时候,一件案件才会被排期在定期审讯表中。
在审讯中,诉讼各方会传召证人以代为提出证据。律师则会讯问及盘问证人,然后在法律问题方面提交意见。然后法官会决定是非谁属并作出判决(立即的判决或保留的判决)。
以上所述可以是一个冗长而昂贵的过程。一件案件若需要进行全部的过程,便很少可以在一年的时间内完结。不过,并不是太多的案件会进行全部的过程。诉讼各方通常会在某阶段作庭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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