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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收紧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审查

2018-04-01

简介

中国国务院于2018329日颁布了《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试行办法》),旨在为技术出口和外商投资提供更加公平透明的规管程序。因此,《试行办法》将会基于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而收紧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审查。根据《试行办法》,公众利益是指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试行办法》有可能对在中国从事研发活动或进行知识产权特许权交易的跨国企业造成影响。


《试行办法》的内容

范围

《试行办法》适用于知识产权的对外转让,适用的知识产权种类包括:(i) 专利及其申请,(ii)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其申请,(iii) 软件版权,或 (iv) 植物新品种权及其申请。《试行办法》所指「转让」包括以下活动:(i) 中国单位或个人转让知识产权予外国单位或个人;(ii) 知识产权的控制人由中国单位或个人变为外国单位或个人;或 (iii) 中国单位或个人给予外国单位或个人 知识产权的独家特许权。

此外,《试行办法》仅适用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211日生效)(《管理条例》)归类为「限制」出口技术有关的出口活动。「限制」的定义载于中国商务部(「商务部」)20089月发布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目录》)。《目录》订明,当局可基于以下理由限制技术出口:(i) 保障国家安全、社会利益或公共道德;(ii) 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保护环境;(iii) 法律或管理法例规定;或 (v) 中国签订或参与的国际条约或协议规定。

审查程序

一般而言,对知识产权转让的评估,是基于该转让对中国的国家安全及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有何潜在影响。商务部一经收到属于《管理条例》订明的「限制」技术类别的出口申请,便会展开《试行办法》规定的审查程序。视乎涉及的知识产权类别,商务部会将有关申请及资料转交不同的政府部门审查。

如涉及专利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转让,地方贸易主管部门将寻求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出书面意见,并倚赖该意见书及根据《管理条例》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如涉及电脑软件版权的知识版权转让,地方贸易主管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将评估有关转让,并根据《管理条例》作出决定,然后转交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电脑软件的登记部门)按照决定处理申请。

如涉及植物新品种权的转让,农林业主管部门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进行审查,并重点审查有关转让对中国农业安全(例如粮食安全和种业安全)的影响。


总结

可以预见,在《试行办法》实施后,属于《管理条例》订明的限制技术的对外转让审查程序将会延长及更为繁复。《试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有限,这显示中国在提倡自主研发的同时,仍然鼓励跨境知识产权交易。但鉴于中国的「国家安全」概念范围甚广,而且对于某项知识产权转让是否影响中国的「国家安全及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评估准则含糊,最终结果可能是多个技术领域被视为与国家安全无直接关系,从而不属于《试行办法》的适用范围。在未公布详细指引说明《试行办法》的具体执行方式前,《试行办法》对中国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带来的影响程度仍属未知之数。外商如正在考虑在中国购买技术或进行任何可能受《试行办法》规管的活动,则应进行尽职审查和及早征询有关管理机关的意见,以评估有关技术是否受到《试行办法》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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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ip@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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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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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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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合伙人
杨先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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