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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众地方受伤可向政府索偿吗?

2022-10-31

简介

一般来说,物业业主对物业使用者负有谨慎责任及占用人责任。任何人如在私人物业内受伤,通常会就其蒙受的损害向业主索偿。然而,若在公众地方受伤,伤者可以控告公共机构违反责任吗?在Lee Priscilla Siok v Secretary of Justice sued for and on behalf of Director of Highways [2022] HKCFI 1569一案中,原讼法庭澄清了公共机构在甚么情况下须就疏忽引致人身伤害的申索负责。

背景

原告人的申索

原告人表示,事发时她在晚上10时多在一条行人天桥准备下楼梯时绊倒。她其中一只脚被梯级的金属边缘卡住,因而跌倒,双膝着地,然后跌向左边,导致双膝和左臀部受伤。

原告人控告路政署署长(「署长」)疏忽,并就她受伤要求损害赔偿合共约570万港元。原告人指该行人天桥的照明欠佳,灯光闪烁不定,意外是因署长的疏忽所引致。原告人控告署长违反以下责任:

1.       没有采取任何或充足的预防措施,以保障原告人在使用该行人天桥时的安全;

2.       令原告人面临损害或受伤的风险,或署长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风险;

3.       没有提供或维持并遵循任何或安全及适当的维修系统,及/或没有为原告人的安全采取适当的谨慎措施;

4.       未有在行人天桥提供任何或足够的照明,以确保行人天桥使用者的安全;及

5.       未有为原告人提供安全和合用的行人天桥,亦未有维持行人天桥网络的整全,尤其是安全性和合用性。

裁决

如要成功控告署长疏忽,原告人须证明:(1) 署长对她负有谨慎责任;(2) 署长违反了该责任;(3) 原告人因此蒙受损害;及 (4) 有关损害并非太间接。

 

署长是否负有谨慎责任

原告人认为,由于关乎人身安全,而且可危及性命,基于公平、公正和合理原则,署长理应负有谨慎责任。署长则认为,该行人天桥是公共通行权,因此署长对原告人并无责任。

双方对于行人天桥是公共通行权这一点没有争议。法院首先指出传统的普通法立场:附带公共通行权的土地的业主无须就疏忽而不履行法律责任对使用该土地的公众负责。「不履责」(nonfeasance)是指没有赋予利益,有别于「失当行为」(misfeasance),后者是指造成伤害。根据一些与本案案情相似的英国案例,公共机构没有提供足够照明是一种「不履责」而非「失当行为」,因其行为并没有造成或增加固有的危险,相反,是试图减少危险。

法院认为,原告人控告署长疏忽的所有细节都是指署长未有令情况改善,而非指署长令原告人的情况变得更差,因此属于失当行为申索。署长享有普通法的豁免权,无须就不履责承担责任。

是否违反了谨慎责任

为完整起见,法院继续审视假如署长对原告人负有谨慎责任,那么署长是否违反了该责任。法院裁定署长胜诉。署长表示路政署已设有道路网维修系统,以确保使用者的安全。在意外发生前12日进行的实际检查并无发现行人天桥表面有任何缺陷,行人天桥的照明设备也定期进行功能测试、每年清洁、调整及更换故障的电灯。

法院认为,署长采取的措施是透过确保照明更佳和维修有问题的电灯或路面,试图「令情况改善」。署长并无令情况变得更差,没有违反责任。

同时,法院亦认为原告人的证供充满不一致之处,因此不足以证明意外确实发生。原告人的申索被驳回。

要点

法院的裁决确认,公共机构一般无须就涉及公众通行权的疏忽不履责申索承担责任。因此,在公众地方受伤的人士能否向公共机构索偿,取决于该公共机构的行为或不作为是否构成或增加固有危险。尽管如此,在真实情境中,并非所有情况都有直截了当的答案。如有任何疑问,应征询法律意见,以更妥善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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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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