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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的股东可否控告欺诈附属公司的人士?

2011-10-01

East Asia Satellite Television (Holdings) Ltd v New Cotai, LLC & Others [2011] 4 HKC 115一案中,上诉法院裁定,母公司的股东是否有权就附属公司遭受的不当行为提出诉讼,取决于附属公司 注册所在地的法律而定。

案情

原告人与第一被告人订立合营协议,在澳门一幅地皮兴建酒店、零售及娱乐综合发展项目。该地皮的承批人是由第二被告人(4%)及第三被告人(96%)共同拥有的第四被告人,而第二被告人由第三被告人全资拥有。原告人签订了一份购股协议,将其于第二被告人持有的40% 股份出售予第一被告人。要进行这个澳门发展项目,必须修改批地文件,购股协议亦已订明如此,可是批地文件最终并无修改。原告人指,由于第一被告人违反购股协议,批地文件没有刊宪修改,从而没有触发第一被告人的付款责任,令合营项目的企业价值减少。原告人在原讼法庭提出的申索被芮安牟法官剔除,于是向上诉法庭上诉,而其中一项申索,是原告人就合营项目的企业价值损失,代表第二至第四被告人对第一被告人及其董事提出衍生诉讼。

多重衍生诉讼

根据公司法的一般原则,如果有人对一间公司作出不当行为,只有该公司本身才有资格提出诉讼。但在香港有一个重要的例外情况,就是假如对公司作出不当行为的人是控制公司的人,股东便可代表公司提出诉讼,这通常称为「衍生诉讼」。

Waddington Ltd v Chan Chun Hoo [2009] 4 HKC 381一案中,终审法院裁定,公司股东可以代表该公司的附属公司提出申索,法院称之为「多重衍生诉讼」,因为这是同时代表控股公司和附属公司提出的诉讼。

在本案中,上诉法庭同意英国Konamaneni v Rolls Royce Industrial Power (India) Ltd [2002] 1 WLR 1269一案中Lawrence Collins法官的意见,认为原告人是否可以提出衍生诉讼,取决于附属公司注册所在地的法律。

本案的原告人代表第三及第四被告人,向第一被告人及其董事提出多重衍生诉讼。第三及第四被告人分别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及澳门注册成立,根据Konamaneni v Rolls Royce Industrial Power (India) Ltd一案的法律原则,英属维尔京群岛和澳门的法律均不承认「多重衍生诉讼」,因此法院将原告人代表第三及第四被告人提出的申索剔除。

评论

如果附属公司是在不承认多重衍生诉讼的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母公司的股东便不能代表附属公司就附属公司遭受到的不当行为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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