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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偿人是否可以视察在第三方控制范围内的意外现场和拍照?

2023-05-31

简介

在人身伤亡诉讼中,意外地点的状况往往是确定被告人责任的关键问题。如果意外地点有严重危险,便可能显示雇主未有履行提供安全工作场所的责任,或占用人未有履行香港法例第314章《占用人法律责任条例》下确保访客安全的责任。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意外地点可能位于由第三方持有的物业内,而该第三方并非人身伤亡诉讼的被告人。如果第三方不允许受害人进入意外地点,而被告人否认意外地点有危险,受害人可怎样取得证据,以证明存在危险?最近在Lo Kwok Kit Sam v Leung Kwok Hung [2023] 2 HKLRD 119一案中,原告人向法院申请命令第三方允许原告人进入意外地点,以视察意外发生的房间及拍照,此案或可就这种情况提供一点启示。

背景

原告人的案情指,他在为第一被告人工作时,在西九龙总站(「西九站」)地库的一间房间(「事发房间」)内踩到一条管道,失去平衡而受伤。

在原告人控告被告人的人身伤亡诉讼中,被告人表示,事发房间内并无管道,要求原告人提出严格的证明。被告人提交了证人N的证人陈述书。N在意外发生后不久去到现场,将事发房间称为「环境控制系统机房」(「机房」),并声称该房间地面没有任何固定管道。

为了澄清事发房间内是否有管道,原告人联络了香港铁路有限公司(「港铁公司」)。港铁公司于2021年提供了两张照片,近距离拍摄一个类似管道的结构,以及一张房间管道平面图,声称是意外发生的位置。然而,港铁公司拒绝原告人到现场视察的请求。其后,原告人向区域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根据香港法例第336章《区域法院条例》第47B条及第336H章《区域法院规则》第29号命令第7A条规则,批准原告人进入西九站视察意外发生的房间及拍照。港铁公司于2022年再提供了一间机房的额外照片(「2022年的照片」),这是在雇员补偿表格2中所指的意外地点(Plant Room)。原告人声称该等照片所示的房间并非实际发生意外的房间。

审理此类申请时的考虑因素

法院首先列出在审理请求视察及拍摄物业照片的申请时将考虑的因素:

1.       有关资料/进行视察对争论点的重要性;

2.       原告人在要求港铁公司透露前,是否已在法律程序中采取了适当的步骤索取资料;

3.       准许原告人视察会否令原告人能够为其申索搜寻佐证;

4.       即使视察是必要而合乎比例的,视察会否损害或违反任何公共政策;

5.       假设法院最终决定在本案中颁令准许视察,

a.       命令的适当范围为何;及

b.       应就该视察对原告人作出甚么限制(如有)。

视察对争论点的重要性

本案的主要争论点是确定事发房间内有没有管道。在审讯前进行视察以公允地解决此问题并节省讼费和时间是十分重要的。

港铁公司于2021年提供的照片和平面图不足以令人清楚了解意外发生地点四周的状况。虽然2022年的照片可以看到「Plant Room较广阔的范围,但应注意,此处是根据唯一曾到达「机房」的证人N所提供的资料而识别的位置。各方所称的「事发房间」、「机房」及/或「Plant Room」有可能是完全不同的房间。与其仅依靠评估各证人的可信度,更直接和实际的方法是让原告人视察他声称仍能找到的「Plant Room」及「事发房间」。

港铁公司亦辩称,原告人早于201910月发出讼前信函时已收到表格 2,其中述明了「Plant Room」的编号,但原告人直至双方交换证人陈述书之后才询问事发房间的位置,港铁公司认为法院应拒绝原告人迟交的申请。

法院基于多个原因拒绝上述论点。首先,表格2是由第二被告人而非原告人填写的。第二,事发房间的位置是以编号形式表示,对于门外汉而言难以理解。第三,原告人须严格证明管道的存在,但原告人直至双方交换证人陈述书后,才知道N否认事发房间内有任何管道。因此,原告人在了解被告人的案情后才询问事发房间确切位置,是完全合理的。

原告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步骤索取资料

法院认为,原告人在提出此申请之前已采取一切可能的步骤向港铁公司索取资料。原告人索取整个「Plant Room」的照片以便识别,是合理的要求,但被港铁公司拒绝了。

此外,原告人清楚记得事发房间的布局,原告人对于「Plant Room」是否确实是事发房间的疑问是合理的。原告人的目的只是确认「Plant Room」是否事发房间,而非为其申索搜寻佐证。

 

公共政策考虑

就公共政策的问题而言,法院认为,颁令批准原告人进入及视察物业,并明确界定其范围,不会破坏或违反任何公共政策。

考虑到本案的情况,法院决定批准原告人进入及视察「Plant Room」及原告人辨认为意外发生地点的房间并拍照。这项裁决是为了确保就有关范围进行公允而彻底的检查。

要点

在本案中,法院详细阐述了在决定是否批准进入、视察及拍摄物业照片时所考虑的因素。人身伤亡诉讼的原告人此后能够就位于第三方所持物业内的意外地点索取资料。

然而,在提出此类申请前,原告人须考虑其申请是否符合Lo Kwok Kit Sam一案所订明的测试,以及在要求第三方透露前是否已采取了适当的步骤索取资料。这无疑需要考虑法律和事实问题,因此如有意提出这类申请,或收到他人要求视察及拍摄意外地点的照片,最好征询人身伤亡诉讼律师以获取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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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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