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滤器
上一页

评定欺诈案件的损害赔偿时,可否把违约后的事件考虑在内?

2016-10-31

简介

英国上诉法院最近就OMV Petrom SA v Glencore International AG [2016] EWCA Civ 778一案颁下裁决,驳回欺诈者就下级法院裁定的损害赔偿金额提出的上诉。此案澄清了法院在计算损害赔偿时采用的方式,并说明在评定被骗者的损失程度时是否应把欺诈发生后的事件考虑在内。

案情

OMV Petrom SA(「原告人」)是一家罗马尼亚石油公司,其前任人(另一家罗马尼亚石油公司)向Glencore International AG(「被告人」)及其前任人Mark Rich & Co AG购买了原油。原油的实际进口工作由代理人Petrolexportimport SA(「代理人」)安排。根据被告人与代理人订立的供应合约,被告人应向代理人供应Iranian HeavyGulf of Suez MixUrals混合原油(「认可混合原油」)。在19931996年间,被告人向代理人供货80次,但在其中32次,被告人透过另一公司Eilat Ashkelon Pipeline Co以较低价格供应由被告人出产、近似Iranian HeavyGulf of Suez Mix的原油(「假冒混合原油」)。假冒混合原油以埃及、尼日利亚及也门的平价原油混合而成,其后并以伪造文件声称是真正的Iranian HeavyGulf of Suez Mix,在罗马尼亚出售。

原告人发现真相后便提出诉讼,控告被告人欺骗。被告人被高等法院裁定败诉,原审法官裁定被告人须赔偿认可混合原油与假冒混合原油价值的差额。被告人就损害赔偿金额提出上诉。

被告人的主要争论点

上诉时,被告人质疑原审法官计算损害赔偿的方法,理由是原审法官对假冒混合原油价值作出的扣减(即每桶1美元)不正确,因为该扣减本来是反映风险,但有关风险事实上并没有发生。换言之,被告人认为,在计算损害赔偿时应把违约后发生的事件考虑在内。故此,损害赔偿的金额应予减少,因为假冒混合原油其后在使用时并无造成任何损害,而且假冒混合原油的性能不比认可混合原油相差太远。

 裁决

首先,上诉法院参考了关于计算欺诈案件损害赔偿的首要案例:Smith New Court Securities Ltd v Scrimgeour Vickers (Asset Management) Ltd [1997] AC 254。法院引用上述案例裁定,损害赔偿的基本计算方法原则上是「在购买日期,已付价格减去因交易而获得的利益」(在本案中,双方议定的购买日期为提单日期)。

虽然如此,Browne-Wilkinson大法官在Smith New Court案中强调,假如上述一般原则会令被骗者无法就其蒙受的损害获得全额赔偿,则不应一成不变地使用上述原则。

法院使用Smith New Court案的原则裁定,原审法官在评定损害赔偿时对假冒混合原油的买价作出扣减是适当的,因为在有关时间没有人会以市价购买假冒混合原油。即使因使用假冒混合原油而造成损害的风险没有发生,并没有改变原告人当时被诱使支付过高价格的事实。

因此,法院驳回被告人的论点,并裁定被告人提出的评定损害赔偿方法错误,理由如下:

1.       该方法把提单日期后风险没有发生考虑在内,藉以消除买方本应在该日期就该等风险而作出的扣减。换言之,此方法并非对混合原油在购买日期的价值作出评定。

 

2.       若接纳被告人的争论点,即表示被告人可以获得在其诚实的情况下本应不会获得的假冒混合原油售价。

 

3.       使用假冒混合原油并非显然没有损害性后果的。若被告人认为原告人可追讨的损失因违约后发生的事件而减少,则应先在陈词时提出及证明。

 

因此上诉法院一致驳回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审法官的裁决,即:被告人须向原告人作出的损害赔偿金额,应反映在购买之日一名假设性买家会就假冒混合原油考虑的风险及不确定因素。

总结

本案说明,计算损害赔偿的规则并非一成不变的,为了确保守约方获得足额赔偿,有时可以偏离原则,欺骗者不能因此而减少赔偿责任。在欺骗者可以得到意外之财的情况下,法院更不会把违约后发生的事件考虑在内。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诉讼及调解争议部门:

E: shipping@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 8 号交易广场第三期 19 楼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律师团队

甄灼宁
甄灼宁
主管合伙人
胡庆业
胡庆业
合伙人
甄灼宁
甄灼宁
主管合伙人
胡庆业
胡庆业
合伙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