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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在涉及违法交易的案件中被控专业疏忽, 可否以对方作出「违法行为」作抗辩理由?

2020-11-01

简介

最近在 Stoffel & Co. v Grondona [2020] UKSC 42 一案中,英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审视了在被控专业疏忽时以对方作出「违法行为」作抗辩理由这个做法。最高法院认为,容许以「违法行为」作抗辩理由的真正理据在于:若追讨赔偿会导致与法律抵触及冲突,并因而损害法律制度的稳健性,则法院不应批准有关索偿。


案情

Grondona 女士(「答辩人」)与 Mitchell 先生订立了一项商业安排。据此,答辩人向Mitchell 先生提供其良好的信贷纪录,以便Mitchell 先生向市面上的放款人取得融资以收购物业。Mitchell 先生将会按月偿还所有物业按揭贷款,而在任何物业售出时,答辩人将获得净利润的50%作为回报。

20027月,Mitchell 先生以3万英镑在伦敦买入一个单位(「该物业」),并以该物业作抵押借入一笔贷款。物业的押记以放款人 BM Samuels Finance Group plc (「放款人」)的名字登记。200210月, Mitchell 先生宣称以 9万英镑向答辩人出售该物业,而答辩人则自 Birmingham Midshires(「该银行」)取得按揭贷款。由于答辩人与Mitchell 先生早有预谋地借着夸大该物业的估值以及让答辩人向 Mitchell 先生提供其良好的信贷纪录,以取得按揭贷款,故此上述按揭贷款是以欺诈手段获得的。然而,案中的被告Stoffel & Co. 律师事务所(「律师」)不但因疏忽而没有登记使该物业的业权由 Mitchell 先生转让予答辩人的文件,而且也没有登记以放款人为受益人的押记解除书。

2006年,该银行因答辩人拖欠按揭还款而对答辩人提出诉讼。由于律师的疏忽,Mitchell 先生仍为该物业的注册业主、放款人仍为承押人,答辩人因而无法出售该物业以偿还其欠款。因此,答辩人控告律师违反责任及/或违约,而律师则以答辩人作出「违法行为」作抗辩理由。


以「违法行为」作抗辩理由

正如法院在 Patel v Mirza [2017] AC 467 一案的裁决,在考虑「违法行为」这项抗辩理由时,法院须判断,批准涉及违法行为的申索是否有违公众利益,从而损害法律制度。因此,法院应考虑:

  1. 被违反的禁制背后的目的,以及拒绝有关申索是否能促进该目的;
  2. 因有关申索被拒而可能受影响的任何其他相关公共政策;及
  3. 就有关违法行为而言,拒绝该申索是否相称的回应。

应注意的是,倘若法院在审视政策考虑因素后明确裁定不应批准以「违法行为」作抗辩理由,则无须考虑相称性。


参考 Patel v Mirza 案后得出的判决

最高法院采用Patel v Mirza 案的三项考虑因素,作出以下裁断:

  1. 涉案的违法行为是按揭诈骗,有关政策同时阻吓及保障公众(尤其是承按人)免受损失。然而,拒绝答辩人针对律师因疏忽没有登记转让该物业的申索看来并无促进该目的。相反,按照规定进行转让登记事实上不只符合答辩人的利益,也符合承按人的利益,因答辩人拥有资产偿还债务将符合各方的利益。
  2. 拒绝答辩人的申索将与以下政策背道而驰:处理物业转易的律师应勤勉而毫无疏忽地履行其对客户负有的责任,倘若出现疏忽违反责任的情况,客户应就其蒙受的损失获得赔偿。此外,拒绝答辩人的申索亦会使法律不一致:当Mitchell 先生已竭尽所能转让该物业的法定权益后,该物业的衡平法权益便应移交予答辩人,尽管有关合约涉及违法行为亦然。
  3. 最高法院在考虑相称性(就本案而言并非必须)后裁断,鉴于在律师须登记转让前,(a)欺诈该银行的行为已告完成;及 (b) 该物业的衡平法权益已移交予答辩人,故律师违反责任并非答辩人违法行为的核心。因此,拒绝答辩人的申索是不相称的。

最高法院强调,尽管避免某人因其本身的过错而获得利益仍是一项相关考虑因素,但真正的重点应为批准索偿是否会令法律制度的稳健性受损。


总结

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最高法院裁定,批准答辩人的申索不会导致法律抵触及冲突,继而令法律制度的稳健性受损。因此,答辩人的违法行为并不妨碍其提出申索。

尽管律师及其他专业人士在涉及违法行为的申索中被控专业疏忽时可倚赖以「违法行为」作抗辩理由,但法院会采用Patel v Mirza 案的三项考虑因素来评估有关违法行为;这并非一项决定性测试,而是让法院能够在考虑与具体案情有关的无数可能因素后,在各项公共政策之间取得平衡的灵活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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