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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及交相申索可被视为呈请债务争议吗?

2024-05-27

简介

正如终审法院在Re Lam Kwok Hung Guy, ex p Tor Asia Credit Master Fund LP (2023) 26 HKCFAR 119一案(「Guy Lam」)确认,呈请债务如有争议,可构成驳回破产呈请的理由。接下来的问题是:这项理由是否仅适用于有争议的债务,还是可以扩展至清盘呈请中的抵销及交相申索?上诉法庭在Arjowiggins Hkk 2 Ltd v Shandong Chenming Paper Holdings Ltd (2024) HKCA 352一案中审视了这个问题。

案情概要

呈请人与涉案公司(「该公司」)于200510月签订了合资协议(「该协议」)。该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限,并载有仲裁条款,规定任何因该协议而起或与该协议有关的争议均应提交香港仲裁,并根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最终解决。

后来双方发生纠纷,呈请人于201210月根据该协议的仲裁条款,以违约为由向该公司提出仲裁。仲裁庭于201511月作出裁决,命令该公司向呈请人支付损害赔偿。20161018日,呈请人向该公司送达法定要求偿债书,要求该公司支付上述损害赔偿等。该公司并无支付被追讨款项的任何部分,反而于2016117日向夏利士法官申请并成功取得一项禁制令,禁止呈请人对该公司提出清盘呈请。该公司于201810月对呈请人提出第二宗仲裁,要求收回由呈请人管有的合资公司的账簿和纪录,但该公司获得胜诉的最终仲裁裁决被撤销。该公司于2022620日对呈请人提出第三宗仲裁,其中包括要求就呈请人违反该协议提出交相申索,所涉金额超过呈请债务的剩余部分。

经参考Guy Lam案,终审法院裁定,呈请债务如有争议,而争议须按照双方的专属管辖权协议在另一诉讼地进行,则不应允许呈请继续进行。在本案中,上诉法庭需审理的问题是:Guy Lam案的处理方法是否同样适用于交相申索的情况?

夏利士法官的裁决

夏利士法官基本上采用了Guy Lam案的做法,认为如果债务人能证明自己有真实的交相申索,清盘呈请则应被搁置或驳回。换言之,受争议债务及交相申索的处理方式整体上并无分别。呈请人就夏利士法官的裁决提出上诉。

上诉法庭

上诉法庭就清盘呈请中的受争议债务、抵销及交相申索指出以下原则:

1.       如债务受到争议,法院必须审视呈请债务是否基于实质理由有真正的争议。如是,呈请一般会被驳回,让呈请人透过民事诉讼证明自己是债权人。

 

2.       如果公司根据一项抵销呈请债务的债权来反对清盘呈请,也会被视为呈请债务的争议,因为交易的抵销将会完全或部分废除申索。

 

3.       如出现交相申索,虽然原则上不会影响呈请人以债权人身份提出呈请的资格(因为呈请债务是独立存在的),但香港法院的既定做法是以处理呈请债务争议的方式处理这种交相申索。

 

因此,呈请人的上诉被驳回。

要点

假如债权人有可能被债务人提出交相申索,便应审慎考虑是否向债务人提出清盘呈请。正如上诉法庭在本案确认,呈请债务金额较高的交相申索有可能导致清盘呈请被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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