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租船人的指令可能危及船只安全,船东可否拒绝遵循?
简介
在CM P-MAX III
Limited v Petroleos Del Norte SA (MT Stena Primorsk) [2022] EWHC
2147 (Comm) 一案中,英国高等法院商事法庭(「法庭」)裁定,若租船人的指令可能危及船只的安全,船东拒绝执行有关指令是合法的。由于船东不认为其船只能在停泊卸货的同时保持「安全浮动」,因此船东可基于安全理由拒绝租船人的停泊要求。
申索
在本案中,索偿人(「船东」)向被告人(「租船人」)出租一艘油轮(「该船只」)作单次航行。船东向租船人追讨143,153.64美元的滞期费。双方的租船合同(「租船合同」)容许单一次72小时的装卸时间,滞期费率为每日22,500美元(按比例计算)。租船人抗辩指,由于船东于2019年3月31日停泊后12分钟内便决定离开卸货码头,其后并拒绝按租船人要求于2019年4月1日2100时(下午9时)返回泊位,属违反租船合同,因此应暂停计算装卸时间。
船东则认为,于2019年3月31日离开及于2019年4月1日停泊并开始卸货的决定,均基于租船合同所允许的安全理由,因此船东没有违约或过失。
租船合同
租船合同第2部分载有以下摘录的条文:
第3(1) 条:「在本租船合同条文的规限下,船只须尽速履行其服务及按指令……安全地前往,并在时刻安全浮泊的情况下卸货。」
第3(2) 条:「船东须负责并向租船人弥偿任何时间、费用、延误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因未能完全遵守租船人的航程指示而导致装卸时间、滞期费的使用。…… 只要船长认为租船人的航程指示符合安全,船东便须遵照该等指示。」
第15条:「在本条或本租船合同其他条款任何并无具体分配装卸时间/滞期费后果并且超出船东或租船人合理控制范围的延误,须被计入装卸时间或(若该船只滞期)滞期时间。」
案情
该船只在西班牙毕尔巴鄂市装载原油,运往美国特拉华河保罗斯伯勒港卸货。到达前,船长要求获豁免船底水深(under keel
clearance,UKC)政策,以便停泊及卸货。2019年3月27日,船长将有关船底水深的计算发送给该船只的技术营运商Northern Marine
Management Limited(「NMM」),附以详细的风险评估。在考虑上述计算后,NMM于2019年3月28日确认将「于2019年3月31日……单次豁免NMM的船底水深政策」,适用于往来碇泊处及往来泊位。
2019年3月31日离开泊位的决定
该船只于2019年3月31日到达后,码头通知船长首7至9个小时的卸货速度需减慢至每小时5,000桶原油。船长认为该船只需保持每小时15,700桶原油的卸货速度,才能维持安全的船底水深,因此决定离开泊位并反回碇泊处。
2019年4月1日拒绝停泊和卸货的决定
2019年4月1日,租船人发现Crown Point能以每小时10,000桶的速度卸货,因此要求准许该船只于下次潮涨时(即2019年4月1日2100时)卸货。
船长联络NMM并提供详细的船底水深计算。计算基础是该船只于2100时完全系紧,没有延误,可在3小时内开始卸货,以及「船只或码头的延误、停泊、接驳或技术故障不获减免」。
然而,由于船底水深政策计算的是最深航行吃水深度,此深度会随卸货而减少,因此所需的船底水深会改变。于2100时,该船只未能符合船底水深政策,因此须取得豁免,让该船只在违反政策的情况下停泊。NMM拒绝给予豁免,理由是「安全及确保船底水深充足的空间很小」,若有任何延误及延误时间增加,船底水深便会「严重受影响,船底有触礁的风险」。因此,NMM的结论是「没有充分的管控措施以缓减风险」。
法律原则
法庭认为,租船合同的条款同时强调安全操作该船只的重要性以及船长所作之决定的重要性。法庭认为租船合同第3(1) 条已为合同定调,规定该船只装载货物后须「尽速」前往指定卸货港,并在「时刻安全浮泊」的情况下卸货。因此,法庭认为「尽速」前进的要求并非绝对的,而是受保持安全浮泊的要求所牵制。至于租船合同第3(2) 条,法庭认为虽然它列明船东有责任遵守租船人的航程指示,但同样并非绝对的责任。法庭强调,船长可以不理会其认为不符合安全的指示。
在参考案例后,法庭认为,租船人需证明船东(或由船东负责的人士)有若干「过失」,才可暂停计算滞期时间。但如果船东是按租船合同许可的方式行事,则不大可能构成过失。
至于船底水深政策,法庭认为它限制了船长决定该船只前往何处的自由,若要违反船底水深规定,船长需与船东的代理人商讨。在本案中,法庭注意到船底水深政策是具约束力的,未经同意不得违反,需经谨慎的风险评估及船底水深计算,才可考虑豁免,这突显了船底水深政策的重要性。法庭进一步指出,由于船底水深政策构成租船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且受租船合同第1部分管限,因此船底水深政策凌驾于租船合同第2部分的一般条款。
在审视案情及专家证据后,法庭裁定船长于2019年4月1日提出获豁免的请求是务实的做法,而NMM拒绝给予豁免也是完全适当的,因此裁定于2019年3月31日离开泊位是适当的决定,并无令船东违反租船合同,亦不需暂停计算滞期时间。至于船东拒绝在2019年4月1日停泊及开始卸货,法庭裁定船东有权基于安全理由拒绝,船东、船长及NMM均没有过失。因此,法庭批准船东的申索。
要点
船只的安全必定是首要的考虑因素。法庭的裁决确认,只要船长的决定并非欠缺理据或不合理,法庭不会轻易凌驾船长为船只安全作出的决定。因此,如果租船人的指令可能危及船只的安全,船东拒绝执行有关指令是合法的。
如有查询,欢迎与我们联络: |
E: shipping@onc.hk T:
(852) 2810 1212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第三期19楼 |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
ONC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 © 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