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滤器
上一页

我可以追讨非法活动的收入损失吗?

2018-01-31

简介

Chung Man Yau and Another v Sihon Co Ltd CACV 199/1996一案中,上诉法庭审视了申索人能否追讨非法活动的收入损失这个问题。此案的申索人以非法摆卖为生,但在香港,无牌摆卖属违法行为。有人认为,若容许无牌小贩追讨非法摆卖的收入损失,某程度上会使香港的街道秩序更加混乱,且变相认同违反小贩规例的行为。在Chung Man Yau一案中,前上诉法庭副庭长马天敏法官确立了非法行为无碍追讨收入损失的原则。

背景

本案的原告人靠无牌摆卖谋生,他的契妈在油麻地拥有一个固定摊位小贩牌照。原告人与契妈约定向她付款,以在该摊位非法摆卖。

原告人在行人路上被从被告人的混凝土阳台跌下的碎片击中受伤。本案的争论点是,原告人可否追讨其无牌经营摆卖的收入损失。

原审时,法官裁定原告人无权就任何收入损失获得赔偿。原告人不服上诉。在上诉聆讯之前,原告人获发固定摊位小贩牌照,位置正是他早在意外发生前已经营多年的地点。

非法活动是否阻碍索偿

马天敏法官指出,关于以非法行为作为抗辩理由的范围及原则是不确定的。然而,马法官认为澳洲案例Mills v Baitis [1968] VR 583具有说服力。在该案中,原告人追讨作为马达工程师的收入损失,但根据规划法例,他的处所不可用作维修马达的用途,否则会受到处罚。然而法院裁定,公共政策并无禁止原告人追讨赔偿。

马天敏法官认为,在涉及就非法活动的收入损失索偿的案件中,法院必须审视所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活动的性质、道德及刑事上的罪责以及原告人的行为,并应考虑所有相关法例。考虑上述各项后,法庭须裁断在所有前述情况下,若就相关损失给予赔偿,会否有违社会良心或有悖于一般思维正常的巿民。

在本案中,马天敏法官认为以下属于相关情况:

  • 原告人是摊位牌照持有人的契仔,而牌照持有人因年迈而不能亲自经营摊位;
  • 摊位本身是有效牌照的主体;
  • 原告人之前曾申请转让该牌照;
  • 原告人现在是该摊位牌照的持有人;
  • 被告人的疏忽与原告人的非法活动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及
  • 法例并无表明无牌小贩无权索偿。该法例仅属规管性质,售卖活动本身并不是非法活动。

 马天敏法官裁定原告人上诉得直。但他亦明确表示,无牌小贩可能在有些情况下无权追讨赔偿,法官将会根据每宗案件的案情来裁决。

上诉法庭的其他法官同意裁决。高奕晖法官补充指,即使受害者的职业本身并不合法,亦不应剥夺他在其他方面获得赔偿的权利,除非该职业本身有违公众利益则另作别论。例如,职业盗贼肯定不能追讨收入损失,因为若给予他赔偿,将会违反公共政策。

法院其后在Chiu Wing Sze Karby v Chan Ying Wai and Another [2001] 2 HKLRD 92一案中亦跟随及应用了Chung Man Yau案例,裁定原告人可获得非法摆卖报章的收入损失。归根究底,法院要问的问题是:若就非法活动的收入损失给予原告人赔偿,会否有违社会良心或有悖于一般思维正常的巿民?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保险及人身伤亡部门:

E: insurance_pi@onc.hk                                                    

W: www.onc.hk                                                                   

T: (852) 2810 1212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第三期19楼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律师团队

李展鹏
李展鹏
合伙人
李展鹏
李展鹏
合伙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