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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为仲裁而申请搁置清盘呈请吗?

2016-02-01

简介

最近在C-Mobile Services Limited v Huawei Technologies Co. Limited BVIHCMAP 2014/0006一案中,英属维尔京群岛(「BVI」)上诉法院审理了以下问题:如果一间公司订立的合约载有仲裁条款,而该公司因在该合约下产生的债务被申请清盘,法院是否有权基于该项债务将该公司清盘?

背景

C-Mobile Services Limited(「C-Mobile」)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订立了一份供应合约。其后双方发生争议,华为以一项法定偿债要求未获偿付为理由,向法院提出将C-Mobile清盘的呈请。C-Mobile申请搁置清盘法律程序,理由是引起债务的供应合约载有仲裁条款,订明「所有由于或关于本合约的订立、解释及履行而起的争议…… 须提交国际商会按其仲裁规则及在其咨询下最终解决……C-Mobile认为,根据BVI《仲裁条例》第6(2) 条,任何就已约定提交仲裁解决的事宜展开的法律程序,法院须予搁置

BVI法院的裁决

原审法官驳回搁置申请,裁定清盘呈请并不属于仲裁条款所指的法律程序,因为清盘程序并非为了解决任何「由于或关于供应合约的订立、解释及履行而起的争议」而提出的。此外,原审法官指出,假如法院允许为仲裁而搁置清盘程序,便会令一名欠缺真正抗辩理由的答辩人能够绕过法律规定,无须证明双方有真正实质争议(而非随便任何争议)便可剔除呈请。

上诉法院完全同意原审法官的裁决,裁定清盘程序并不属于BVI《仲裁条例》第6(2) 条所指的范围,因为呈请人提出本案的清盘程序,并非为了追讨在载有仲裁条款的协议下产生的争议债务。BVI上诉法院更认为,在基于无力偿债而提出的清盘程序中,所考虑的必定是为了清盘计划中所有债权人的利益而进行的集体补救方法,故需考虑公众利益。因此,上诉法院亦拒绝为仲裁而搁置清盘呈请。

香港的情况

香港法院的取态与BVI法院一致。香港法例第609章《仲裁条例》第20条规定:「就仲裁协议的标的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应让当事人诉诸仲裁。」在Re Quiksilver Glorious Sun JV Ltd [2014] 4 HKLRD 759一案中,夏利士法官认为清盘程序并非「诉讼」,因此法院无须依照《仲裁条例》让当事人诉诸仲裁。不过,法院仍可行使酌情权搁置清盘呈请。就此而言,夏利士法官对「基于无力偿债的清盘呈请」与「公平公正的清盘呈请」作出了区分:前者涉及呈请人请求所有债权人都享有的集体权利,而后者涉及的公司通常有偿债能力,而集体权益只限于股东。夏利士法官引用并认同袁家宁法官(时任)在Re Sky Datamann (Hong Kong) Ltd [2002] HKLRD (Yrbk) 22一案的裁决,裁定基于无力偿债的清盘呈请不会为仲裁而搁置,因为债权人并非为了追讨其债权,而是为了所有债权人的利益而要求将一间无力偿债的公司清盘。

英国的情况

英国上诉法院于2014128日在Salford Estates (N0.2) Limited v Altomart Limited [2014] EWCA Civ 1575一案颁下判词,审视了法院应否搁置基于一份载有仲裁条款的租约下产生的债务而提出的清盘呈请。本案主要撰写判词的总管大臣(ChancellorTerence Etherton爵士认为,《1996年仲裁法案》并不适用于基于无力偿债而提出的清盘呈请,并特别指出,有别于《1996年仲裁法案》第9(1) 条的字眼(「不论借着申索或反申索」),提出清盘呈请并非要求偿债的申索。

然而,总管大臣Etherton继续解释,法院可以行使酌情权将一间公司清盘,但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该酌情权的行使应与《1996年仲裁法案》的立法原意一致。上诉法院认为,若双方已同意将任何与债务有关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公司法庭便不宜对呈请所涉及的未经承认债务的法侓责任进行简易判决式的分析。双方应透过自己选择的解决争议方式解决债务争议,而不应要求法院调查有关债务是否真正有实质的争议。若法院行使酌情权,将无可避免地鼓励双方绕过仲裁协议,直接提出清盘呈请。这样会鼓励债权人利用严苛的清盘程序作威胁,向债务人施压要求立即付款。因此,英国上诉法院裁定,清盘呈请应予搁置或驳回。

未来方向

法院应行使法定权力将无力偿债的公司清盘,还是交由双方按合约协定就与债务有关的争议进行仲裁?这两种主张显然争持不下。[1] 两种方法各有优劣。一方面,虽然把无力偿债公司清盘明显合乎公众利益,但这种方法同时也鼓励仲裁协议的双方透过提交清盘呈请,绕过约定的解决争议机制。此外,在判断有关债务是否真正有争议时,法院基本上是基于案情的是非曲直来评估争议,这很难说是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范围内。但另一方面,若主张仲裁,则可能被利用作拖延或阻挠法院在适当情况下授予适当的实质济助,甚至可能被无法如期偿还债务的公司用作避免被申请清盘的计谋。

Salford Estates是在Quiksilver之后才作出裁决的案件,因此,香港及其他普通法地区的法院日后会否跟随Salford Estates的判决,值得留意。暂时来说,订约方如希望透过仲裁解决争议,则应在仲裁协议中清楚注明包括清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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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ONC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 © 2016

 




[1]  Jeremy WaltonAnna Gilbert,〈The remedy for non-payment of a contractual debt: arbitration or winding Up? Conflicting approaches taken by The courts of The UK, Cayman Islands and the BVI〉,《MEALEY’s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Report》,第30期,201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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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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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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