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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乎招聘的人力资源资料可以共享吗? 竞委会意见公告谈论雇佣市场的反竞争行为

2018-05-31

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一直积极地针对货品及服务供应市场上的反竞争行为提出检控,首两宗检控个案将于今年稍后时间展开聆讯。但竞委会披露,自《竞争条例》(香港法例第619章)于2015年12月实施以来,竞委会遇到一些情况,当中涉及业务实体所采用的雇佣措施可能会引起《竞争条例》的「第一行为守则」下的竞争问题。因此,竞委会于2018年4月9日发出了意见公告,旨在加强雇佣双方认识某些雇佣措施可能引起的竞争法律问题。意见公告可于竞委会的官方网站查阅。

竞争法与雇佣市场

意见公告指出,在自由市场经济体系中,雇主之间争相聘请人才,会为雇员带来更好的雇佣条款,例如薪酬更高或福利更佳。为了招聘雇员而互相竞争的业务实体,应被视为在相关雇佣市场上的竞争对手,而不论所涉及的业务实体是否在「下游市场」提供相同的产品或服务。因此,业务实体之间如就薪酬或招聘事宜订立反竞争协议,竞委会当然会进行调查。

竞委会在意见公告中列举了若干示例,藉以更清晰明确地说明雇佣市场的哪些措施可能招致《竞争条例》下的法律责任。例如,如有关业务实体就给予雇员的薪酬或补偿的任何方面(例如薪金、工资、福利及津贴、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达成反竞争协议(《竞争条例》中的特定词汇,包括任何安排、谅解、许诺或承诺,不论明示或隐含、书面或口头、是否可透过或拟透过法律程序强制执行),该协议将被视为合谋雇佣的定价,显然违反第一行为守则。或者,假如有关的业务实体之间就招揽、招聘或聘用对方的雇员达成不竞争协议,例如禁止挖角协议,竞委会可能认为这种做法实际上是透过编配人力资源供应来瓜分市场,违反第一行为守则。

竞委会的建议

竞委会就业务实体之间在雇佣市场的反竞争安排表明观点后,在意见公告中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一些建议。其中,竞委会强调业务实体应独立地制定其人力资源政策及与雇员协议的雇佣条款及细则。业务实体之间亦应避免就其人力资源政策与雇佣市场的「竞争者」交换敏感资料。

此外,竞委会认为如果业务实体认为其持有的有关雇佣措施资料可能引起竞争法问题,有关业务实体则应联络竞委会报告此事。意见公告亦指出,即使业务实体认为自己可能违反了第一行为守则,亦可向竞委会举报及提供资料协助调查,从而可以根据宽待政策申请优待。

竞争法在雇佣市场中的独有安排

竞委会特别提到,假如雇主(业务实体)向雇员保证,雇员在「自愿辞职」后将会获重新受雇于一间无关联的公司担任相同职位,这项安排可被推论为雇主与其他公司之间可能就人力资源政策进行协调。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公告澄清,工会会员乃是雇员,因而不会被《竞争条例》视为「业务实体」。因此,工会会员之间可自由交换有关薪酬福利的资料。

总结

意见公告不但澄清了一些因雇佣市场措施而起的竞争法问题,而且解释了《竞争条例》中一些适用于雇佣市场的重要条文。然而,我们不清楚竞委会为何不按照《竞争条例》第35条采用「指引」形式作出上述解释,而且意见公告中的解释的准确性亦可能引起法律争议。因此,如发现任何竞争法问题,应尽快征询法律意见。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诉讼及调解争议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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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律师团队

卫绍宗
卫绍宗
合伙人
卫绍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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