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诚实行为可以自动构成即时解雇的理由吗?
简介
根据香港法例第57章《雇佣条例》第9条,雇主在不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的情况下终止雇佣合约(一般称为「即时解雇」)是一种严重的纪律处分,仅可在雇员犯下非常严重的不当行为或经多次警告仍未改善的情况下采用。
那么,如果雇员作出不诚实行为,可以被即时解雇吗?假设雇佣合约订明雇员有权报销某些实付家庭开支,雇员用来报销开支的发票虽然是向雇员发出的发票,但实际上并非雇员自己或其家人的开支,而是其朋友儿子的开支,这种不诚实行为可以自动构成即时解雇的理由吗?
以上是原讼法庭(「原讼庭」)在Hu Yangyong v Alba Asia Limited [2025] HKCFI 2484一案中须审理的问题。根据此案案情,原讼庭的答案是否定的。原讼庭在判词中重申,即时解雇仅适用于非常严重的不当行为,并探讨了即时解雇的法律原则。
背景
胡先生(「雇员」)根据一份雇佣协议受雇于Alba Asia Limited(「雇主」)任职亚洲区首席营运官。雇佣协议由2017年6月1日起生效,为期三年。本案主要争议的条款是雇佣协议第3(b) 条(「第3(b) 条」),其规定如下:
「报销开支
[雇员] 有权获偿付实付家庭开支,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金、子女学费及家人在中国内地探亲的旅费,每月最高20,000元人民币。[雇员] 向 [雇主] 提供正式税务发票后,将获偿付该等开支。」
雇主以雇员多次申请报销不符合第 3(b) 条规定的每月开支为主要理由,于2018年9月7日即时解雇雇员。雇主认为,雇员提交的发票并非第 3(b) 条涵盖的开支,而当雇员被要求澄清其申请报销的开支性质时,雇员未能提供充分解释。雇员于2019年控告雇主不当解雇,并追讨薪金及各项福利损失。
争议的重点在于雇主认为雇员申请报销的若干开支并非雇员的真正家庭开支,因而涉嫌欺诈。具体而言,三张向雇员发出、金额分别约为16,000元人民币、15,700元人民币及14,800元人民币的酒店发票实际上并非雇员本人或其家人的开支,而是其朋友儿子的婚宴开支。
雇员表示,他每月确实有金额超过2万元人民币可根据第3(b) 条报销及取得发票的家庭开支,但由于实际上的困难,他往往无法就某些开支取得向他本人发出的税务发票,例如儿子的学费、家人的交通费或日常家庭开支。据雇员所知,他的开支报销是由雇主的一名人员张先生(「张先生」)负责处理的,雇员与张先生讨论(「该讨论」)后达成一项非正式安排,容许雇员从「其他来源」取得向雇员发出的发票来代替其家庭开支的实际发票,用作报销开支(「该安排」)。据雇员了解,张先生是德国ALBA International Recycling GmbH(前身为「ALBA CGA Holding GmbH」)的署理首席财务官及财务总监。ALBA International Recycling GmbH是当时一项拟议合资安排下的合资公司,拟用作持有多间附属公司,包括雇主。
即时解雇的法律原则
法院归纳关于即时解雇的主要法律原则如下:
1. 如雇员从根本上违反了雇佣协议,则构成即时解雇的充分理由。即时解雇应被视为强烈及极端的措施,仅可在特殊情况下采用,而证明雇主有充分理由即时解雇雇员的举证责任在雇主一方。
2. 如雇员作出严重不当行为,则可能构成即时解雇的充分理由。怎样才构成严重不当行为是事实问题,取决于个别案件的具体情况。
3. 如雇员涉及严重不诚实行为,则倾向构成即时解雇的充分理由。举证标准通常是相对可能性的衡量,但越严重的指控,便需要提出越有力的证据,法院才会认同指控。不诚实行为本身不会自动构成即时解雇的充分理由,因为不诚实的程度高低有别;只有当不诚实行为构成拒绝履行雇佣协议时,才构成即时解雇的充分理由。
4. 如雇员违反真诚及忠诚责任,则可以构成即时解雇的充分理由。
5. 单次不当行为除非非常严重,否则不大可能构成即时解雇的充分理由。但连串轻微事件累积起来,则可能构成即时解雇的充分理由。
6. 惯性疏忽职守、单次严重的疏忽或无能行为、持续迟到或未经批准或无理缺勤,或故意不服从合法合理的指示,在适当情况下均可能构成即时解雇的充分理由。
7. 如雇主在即时解雇前已允许雇员作出涉案行为一段长时间,则可能构成默许,因而不能基于该行为即时解雇雇员。
8. 雇主可以基于在解雇时未披露的原因作为即时解雇的理由,甚至可以基于在雇佣合约终止后才发现的事实作为解雇理由。
9. 如涉案行为不足以构成即时解雇的充分理由,则属不当解雇。
法院裁断及判决
法院在考虑庭上所有证据后,作出以下裁定:
· 雇员每月确实有金额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家庭开支,本可向雇主提交该等开支的发票来证明其报销申请。雇员并无因该安排而获得任何个人利益,雇主也没有蒙受任何金钱损失。
· 在该讨论过程中,明显获雇主授权行事的张先生同意了该安排;或者,该讨论至少令雇员有合理理由相信雇主是接受该安排的。
· 雇员每月提交的发票均由雇主的职员检查,他们应该注意到很大部分发票并不寻常,因为该等发票的性质与雇员申请报销的家庭开支性质并不相符,但该等报销申请仍获批准,令雇员更加相信雇主是接受该安排的。
· 雇员已尽其所能,在其力所能及范围内就提交的发票遵守他认为所须的规定(尽管处理方式有点「含混」),并无不诚实的意图。
在判词第104段,原讼庭指出:
「本席也考虑了 [雇员] 就发票一事的行为(即使并非欺诈)是否足以如 [雇主] 所主张,因导致失去信任而构成即时解雇的理由。本席认为,在寻常的情况下,若首席营运官认为提交与实际家庭支出无关的发票来报销家庭开支是可以接受的做法,单凭这一点应该已足以构成失去信任的理由,从而可以即时解雇。但本席重申,本案的案情十分 [不] 寻常:基于 [雇员] 与张先生的讨论以及 [雇主] 其后已检查发票及批准付款,本席再次认为即时解雇是欠缺充分理由的。」
原讼庭裁定,雇主未能证明本案达到即时解雇的门槛,因此裁定雇员胜诉。
要点
本案清楚提醒雇主,即时解雇是一种强烈而极端的措施,仅在特殊情况下才可采用。雇主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有充分理由即时解雇雇员。在涉及不诚实行为的案件中,指控越严重,便应该提出越有力证据,法院才会裁断指控成立。不诚实行为本身不会自动构成即时解雇的充分理由,因为不诚实行为的程度高低有别,只有在不诚实行为严重至构成拒绝履行雇佣合约的情况下,才有充分理由即时解雇。一如往常,遇有疑问,最好征询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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