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引致的出入境限制会否令雇佣合约「受挫失效」?
简介
数年前,新冠疫情爆发令全球陷入混乱,突如其来的出入境限制、强制隔离措施以及不断改变的政策仍历历在目。这些干扰不但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也动摇了企业与员工关系的基础。
新冠疫情及其引致的出入境限制是否会令雇佣合约「受挫失效」,从而免除双方继续履行合约的责任?
在Stahl Matthew Ian v Brilliant Jet Limited [2025] HKCFI 2013一案中,原讼法庭(「原讼庭」)裁定,至少就此案而言,答案为「否」。本文将探讨法院如何处理新冠疫情期间的雇佣合约受挫失效原则,以及从中所得的经验在后疫情时代如何继续影响我们对雇佣合约受挫失效原则的理解。
背景
Stahl先生(「该雇员」)根据一份雇佣合约受雇于经营商务飞行服务的亚洲公务航空(香港)有限公司(「雇主」),任职首席机长。雇佣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
1. 该雇员须尽力取得所有必要的工作签证及许可,而雇主须提供合理协助;
2. 该雇员主要驻扎在上海,但可被调派至全球各地,包括临时或长期调往其他城市;及
3. 任何一方均可发出三个月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以终止合约而无需理由,雇主亦可在说明因由的情况下立即终止合约,无需发出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于2020年初,新冠疫情扰乱了全球航运。在中国实施入境限制后,该雇员便无法返回中国内地。主要经过如下:
1. 2020年1月2日:该雇员入职。
2. 2020年2月15日:该雇员在香港受训后抵达上海,开始执行飞行任务。
3. 2020年3月28日:内地政府因新冠疫情而实施入境限制,当时该雇员依照雇主的安排身处柬埔寨。虽然该雇员持有有效的中国商贸签证,但他无法返回内地继续执行飞行职务。他尝试申请中国乘务签证(「C类签证」)以返回内地,但不成功。
4. 2020年4月4至17日:该雇员因未取得C类签证而被安排休年假;
5. 2020年4月30日:雇主指示该雇员前往香港申请C类签证。
6. 2020年5月7日:该雇员抵达香港。
7. 2020年5月8日:该雇员提交申请。
8. 2020年5月11日:该雇员发出三个月辞职通知。
9. 2020年5月14日:该雇员的C类签证申请被拒。其后该雇员要求雇主提供文件以协助其再次申请,但雇主拒绝提供。
10. 2020年5月15日:雇主以该雇员未能取得C类签证为由,安排该雇员休无薪假。
11. 2020年6月16日:雇主基于该雇员不符合签证规定、未经授权产生开支以及未能留在上海而即时解雇该雇员。
劳资审裁处的裁决
该雇员向劳资审裁处提起诉讼,追讨 (1) 欠薪;(2) 代通知金;(3) 年假工资;及 (4) 付还开支。审裁处裁定,由于疫情期间无法预见的中国签证政策,雇佣合约于2020年6月16日「受挫失效」,故批准该雇员的各项请求,但第 (2) 项的代通知金除外。
审裁处认为,中国当局拒发签证及实施入境限制导致该雇员「不可能」履行雇佣合约。无法预见的事件(即新冠疫情)从根本上改变了合约条款,令合约的履行方式与双方原本设想的截然不同。
该雇员就上述裁决提出上诉。
合约受挫失效的法律原则
在上诉中,原讼庭指出,在判断合约是否受挫失效时,需对以下事项进行基于事实的评估:
1. 合约条款;
2. 双方知悉的事情及期望;及
3. 后续事件的性质。
原讼庭强调,此原则仅适用于履约方式与原本约定内容截然不同而双方均无过失的情况,纯粹成本或延误因素并不足以构成合约受挫失效。
在以下情况下,合约并无受挫失效:
1. 有其他可选择的履约方式;或
2. 情况是由于一方未能采取行动而造成的(例如本案雇主在该雇员的签证申请于2020年5月14日被拒后,拒绝协助雇员再次申请签证)。
如要成功提出合约受挫失效为抗辩理由,则必须证明:
1. 发生不可预见的外在事件,导致不可能履行合约或履约方式与双方原本的设想有根本上的差异;及
2. 该事件及其后果并非因任何一方的过错而发生。
合约是否受挫失效?
原讼庭认为,劳资审裁处裁定合约受挫失效是犯了法律上的错误:
· 雇佣合约明确允许该雇员被派驻到全球任何地方工作,并不限于上海。以其他方式履约是有可能的。该雇员无法在中国内地工作并不表示他无法在其他地方履行职责。
· 证据显示,虽然该雇员的签证情况不确定,但并非不可能获发所需的签证。有其他机师成功获发签证,而签证申请结果取决于多项因素,例如在申请前需在香港逗留14日。雇主本来可以协助员工重新申请,但雇主拒绝了。
· 因此,劳资审裁处并无充分理据裁断雇佣合约不可能履行;雇佣合约是仍有可能(尽管不确定)继续履行的。
原讼庭裁定:
· 雇佣合约并无受挫失效。
· 雇主无权即时解雇该雇员。即使雇佣合约受挫失效,但该雇员获得代通知金的权利仍受香港法例第57章《雇佣条例》第8A条保障。
· 撤销劳资审裁处就代通知金发出的命令,并命令雇主向该雇员支付代通知金及讼费。
要点
Stahl v Brilliant Jet是关于雇佣合约受挫失效原则的重要案例,尤其是对于新冠疫情期间的情况。本案确认,合约受挫失效的门槛仍然很高。即使在疫情期间不确定能否履约或难以履约,但如有其他履行合约的方式,则仍不足以构成合约受挫失效。雇主在主张合约受挫失效之前,必须仔细审视合约条款及所有可供选择的方法。本案亦提醒雇员,即使在非常时期,仍有权获得法定及合约规定的通知及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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