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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以终止工伤雇员的雇用合约吗?

2016-07-31

简介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香港法例第282章)(「该条例」),若雇员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而受伤,雇主有责任支付补偿。然而,不少雇主会想在发生工伤意外后终止工伤雇员的雇用合约。

该条例的法律规定

该条例第48条订明,若雇员因工伤导致暂时丧失工作能力为期不超过3天,在雇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期间尚未过去及在雇主支付补偿前,雇主不得终止该雇员的雇用合约或发出终止雇用合约的通知。该条例第48条亦订明,若雇员因工伤导致暂时丧失工作能力为期超过3天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除非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条件,否则雇主不得终止工伤雇员的雇用合约或发出终止雇用合约的通知。

1.       劳工处处长(「处长」)已根据该条例评估须支付的赔偿,并向雇主及(暂时完全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或因工伤导致丧失赚取收入能力的)雇员发出「补偿评估证明书」(表格5),指明须付的补偿额;或

 

2.       雇主已根据该条例与工伤雇员就须付的补偿订立协议,但此条件只适用于暂时完全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为期超过3天但不超过7天的工伤雇员;或

 

3.       普通评估委员会或特别评估委员会已向雇员、雇主及处长发出「评估证明书」(表格7)或「覆检评估证明书」(表格 9)。

 

如完全不符合上述三项条件,雇主必须获得处长同意,才能终止工伤雇员的雇用合约或发出终止雇用合约的通知。假如雇主违反该条例第48条规定,即触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第6级罚款(即港币10万元)。

雇主须知

雇主应注意,该条例第48条是一项严格法律责任罪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荣利(港深)运输有限公司  HCMA 113/2012一案中确立)。由于没有法定免责辩护,雇主只能倚赖普通法免责辩护。雇主必须证明他合理及真诚地相信他已符合该条例第48条的法例要求(如上文所述)。

一般而言,雇主很难获得处长同意,以终止工伤雇员的雇用合约或发出终止雇用合约的通知。该条例第48条没有指明处长在何种情况下可行使酌情权给予同意。曾经有一宗案件,一名巴士司机在发生工作意外后被裁定不小心驾驶罪成,并被取消驾驶资格。巴士司机的雇主成功获得处长同意,终止了巴士司机的雇用合约,看来是因为处长信纳该巴士司机不能再履行雇用合约下的工作职责。

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当工伤雇员完成医疗评估并获发表格7或表格5之后,雇主才能终止雇员的雇用合约。雇主应与工伤雇员及劳工处的职业医学组紧密合作,配合验伤及医疗评估(即判伤)。若雇员在没有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有关手续,雇主应立即向职业医学组举报,尝试获得处长的同意。

值得注意的是,假如雇员因工伤须放更长病假,即使在终止雇用合约后,雇主仍有责任向前雇员支付定期款项。 雇主亦有责任向永久完全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前雇员支付该条例订明的医疗费或补偿。

雇员须知

工伤雇员应与职业医学组合作,确保及时完成验伤及医疗评估。假如雇主违反该条例第48条终止雇用合约,工伤雇员应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早向劳工处举报。

该条例并不禁止工伤雇员在发生工伤意外后辞职。对于永久完全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雇员,即使在雇员辞职后,雇主仍有责任支付该条例订明的定期款项、医疗费及补偿。

总结

该条例规定了雇主及雇员关于工伤的权利及责任。雇主及雇员如有任何疑问或疑虑,应尽早征询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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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www.onc.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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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852) 2804 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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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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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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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李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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