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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可否强制要求对方的银行透露文件?

2018-03-01

简介 

在近期的婚姻诉讼案件CLS v LPKP [2018] HKFC 6中,妻子(呈请人)针对丈夫(答辩人)的银行提出透露文件申请,遭法院驳回,理由是妻子所寻求的透露文件对于公平处理案件而言是不必要的,并认为妻子针对银行(而非丈夫)提出透露文件申请是不适当且不必要的。 

背景

 案中的夫妇二人于1995年结婚。妻子发现丈夫与一名女子(「C女士」)有婚外情之后,于2014年12月提出离婚呈请,指丈夫作出「不合理行为」,并寻求(其中包括)撤销丈夫于提交呈请日期之前近5年(即自2010年4月起)向C女士作出的财产处置。

丈夫拒绝了妻子的透露文件请求后,妻子针对丈夫的银行提出透露文件申请,要求准许她或她的代理人查阅及影印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16日期间丈夫的帐户纪录。妻子提出此申请的原因是她相信丈夫早在2010年已开始与C女士有婚外情,她认为必须查看丈夫在这段期间的银行帐户结单,以确定自2010年4月以来丈夫转移了多少钱给C女士。

虽然银行不反对妻子的申请,但丈夫反对,并声称妻子的请求对于公平处理案件而言是不相关或不必要的。 

法例

 在针对第三方提出强制透露文件申请时,申请人必须符合3个先决条件,即所寻求透露的文件是相关的、存在的及该第三方管有的,而对方则可以提供文件对于公平处理当事人之间的问题或节省讼费而言是不必要的为由反对该申请。 

裁决

 妻子提出申请的意图之一,是想确定丈夫实际上转移给C女士的金额是否多于他披露的金额。

首先,法院指出,婚姻法律程序中透露文件的起点一直是经济状况陈述书(表格E)中订明的12个月期限。如果表格E中有证据显示一方配偶曾将金钱/资产转移给第三方,文件透露期间可延长至3年。法院表示,在决定透露文件是否属不必要或过多时,应考虑此3年的法定期限。

其次,法院认为申请一方应具有非常有力的理由或证据才能说服法院批准比3年法定推定期更长的时间。由于「索取银行结单的费用低,但分析银行结单的成本却很高」,法院表明,每一项透露文件请求都必须涉及一个问题,而此问题必须是相关的,并且该请求与案件情况是相称的。

第三,法院指出,只有具有明确证据证明是「罔顾后果」、「肆意」或「奢侈」的「资产耗散」的非婚姻开支才应加回计算。妻子要求透露在提出呈请前近5年的文件,但她难以证明丈夫在3年法定推定期以外转移金钱给C女士的行为具有阻碍妻子获得附属济助的意图。

因此,法院拒绝了妻子的请求,理由是该请求对于公平处理此案或节省讼费而言是不必要的。 

要求银行透露文件? 

在本案中,法院指出,家事法庭经常会收到针对另一方配偶的银行提出的透露文件请求,或单方面申请向另一方配偶的银行发出提供银行结单的传召出庭令状。法院认为,假如家事律师以为只要银行表示不反对提供结单,法院就会自动开绿灯,而不听取另一方的意见,这是一个错误的印象。

法院亦表示,在本案中,妻子透露文件的请求被丈夫拒绝,并不表示她就具有妥善和充分的理由直接要求银行透露文件。妻子不应要求银行透露文件,因为这样会使程序更复杂及招致不必要的讼费。

在此情况下,强制透露文件申请应针对答辩人提出,而答辩人亦应通知银行在法院作出裁决之前保留银行纪录。 

总结

 对于一方当事人是否可以要求对方的银行透露文件,并无一套放诸四海皆准的规则,法院具有酌情权,可决定是否颁令透露文件。然而,如果法院认为透露文件的申请会浪费时间及/或讼费,则不会准许有关申请。因此,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如欲提出任何透露文件的申请,最好先征询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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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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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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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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