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限制诉讼一方离开香港的禁止令影响其对前配偶履行经济责任的能力,法院可否解除该禁止令?
简介
法院可作出禁止令阻止任何人离开香港以顺利执行判决、命令或民事申索,但有关禁止令受法院严格审查,并可在发出后解除。最近在 CWYJ v LTYE [2020] HKCA 913 这宗家事案件中,上诉庭解除了一项原本禁止答辩人(「答辩人」)离开香港的禁止令,个中原因包括:有关限制影响了答辩人对其前妻(「呈请人」)履行若干经济责任的能力;及该禁止令不合比例地干预了答辩人在《基本法》下享有的迁徙自由及其求职的普通法权利。
导致发出禁止令的事情
背景
答辩人与呈请人于2007年结婚。呈请人于2016年提交离婚呈请书,双方于2017年达成同意命令,规定答辩人须同时作出按期付款及整笔付款。除了于2016年8月及9月分别支付1万元外,答辩人并无根据同意命令作出任何付款。
答辩人来自香港,在香港有紧密的工作及社交圈子。他自2019年起移居新加坡及在当地工作。于2020年5月,他在新加坡再婚。
申请禁止令
呈请人发出两份判决传票,以执行同意命令及追讨未付的按期付款及其讼费。在上述两份判决传票的聆讯中,法院命令答辩人于2020年7月28日亲身出席有关聆讯(「7月聆讯」)。
2020年6月,答辩人向法院提交一份誓章,述明他因雇主要求其返回新加坡工作而无法出席7月聆讯。他将于2020年7月7日至7月9日随时离开香港。其后,呈请人向法院提出单方面申请,要求法院根据香港法例第336章《区域法院条例》第52E条发出禁止令。区域法院暂委法官林美施(「林法官」)于2020年7月6日发出上述禁止令。
法院考虑的主要争论点
林法官在决定是否发出禁止令时考虑了以下争论点:
- 判定债务人(即答辩人)是否有将会离开香港的真正可能;
- 他是否有长时间不会回港的真正风险;及
- 判决的执行是否会因为答辩人缺席而受到阻碍或延迟。
林法官裁定答辩人并无迹象或具体计划在可预见的将来回港,尤其是考虑到答辩人的工作需要以及新加坡的旅游限制政策。因此,他真正有可能将会离港并长时间不会回来。为了拟定其以上观点,林法官考虑了(其中包括)以下因素:
- 答辩人在移居新加坡时就终止其强积金帐户而作出的法定声明;
- 答辩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誓章述明,他已永久地迁往新加坡工作,并将在禁止令解除后随即离开香港;及
- 在禁止令发出前,答辩人长期拖欠付款,并且自2016年9月以来没有支付过一分一毫。
答辩人就禁止令上诉
答辩人就禁止令提出上诉。他表示过去从未缺席法院聆讯,而7月聆讯将是他首个缺席的聆讯。其雇主急需他离港公干以履行其身为项目主管的职责。他的上诉理据(其中包括)如下:
- 林法官就发出禁止令采取的处理方式在原则及法律上有误,因为答辩人的生计取决于其在新加坡的工作,当地法院将执行香港家事法庭命令。
- 答辩人被林法官扣留在香港,但此举并无合理地或恰当地有助执行判决,而答辩人离港亦不会严重阻碍执行该判决。
- 林法官错误地裁定答辩人并无返回香港的具体计划。
此外,答辩人亦提述其在《基本法》第31条下享有的迁徙和旅行宪法权利,以及普通法下根深蒂固的求职权利。
上诉庭的裁决
答辩人上诉得直。上诉庭首先指出,判定债务人可能会暂时离港,但这单凭这一点并不会阻碍或延迟判决的执行。相反,只有在答辩人相当可能长时间缺席聆讯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阻碍或延迟执行判决的风险。
第二,上诉庭裁定,林法官没有考虑答辩人的迁徙自由和工作权利,尤其是针对答辩人离开香港乃为了能够继续受聘于其新加坡雇主这项背景。
此外,林法官亦无就禁止令对答辩人无法返回新加坡工作所造成的影响给予恰当的比重。林法官忽视了答辩人需返回工作岗位以应付生计及履行其对呈请人负有的责任这项相关案情。
最后,本案的证据不足以使林法官裁定答辩人是为了逃避其对呈请人负有的责任而离开香港。尽管答辩人已于2019年迁往新加坡,但他曾多次返港(其子女及父母仍住在香港),并出席了下级法院的全部审讯。即使答辩人离开香港,上诉庭不认为他将会切断与香港的一切联系及不大可能返港,继而导致判决的执行受到阻碍和延迟。
因此,上诉庭裁定上诉得直,并撤销禁止令。
要点
尽管禁止令有助顺利执行判决,但应紧记,禁止令并非永久性质,并且可在其针对的一方基于正当财政理由需要离港时被解除。因此,应同时考虑其他有助顺利执行判决的诉讼策略。就此而言,与讼双方应小心评估具体情况,并在需要时征询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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