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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受证监会调查的人可以否认自己正被调查吗?

2015-09-30

简介

任何曾受到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调查的人都应该清楚知道,被调查者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不可向其律师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有关调查。由于调查须以「闭门」形式秘密进行,因此出现一个问题:正受调查的人是否可以否认调查的存在?毕竟,如果调查不应为公众所知,否认调查的存在似乎与该保密政策相符。

然而,「汉能事件­」表明,尽管调查须秘密进行,但一概否认调查此一公关策略并不正确。

大家可能还记得,汉能薄膜发电集团有限公司(「汉能」)在截至6月的六个月内录得港币5,930万元的亏损,主要是由与其母公司汉能控股的关连交易终止所致。汉能的收入比去年同期大跌34% 至港币21亿元。证监会对于汉能股价在5月份突然暴跌,震撼股市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汉能股份被投资者疯狂抛售,在不足一小时内估值急挫近一半。

2015527日,汉能主席李河君在中央电视台的一个节目中否认汉能受到香港监管当局的调查。但是第二天,证监会就发表公开声明,澄清证监会正在调查汉能,直接推翻李河君的说法,无疑形同对李先生狠狠地掴了一记耳光。然而,更重要的问题是:一所公司在受到证监会调查时,应当如何回应传媒的猜测?


保密规定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第378条规定,接受调查的公司及其高级人员是协助证监会执行其于该条例下的职能的人士,他们有责任将调查保密,不得透露公司正受证监会调查一事。违反上述保密规定属刑事罪行,最高可处罚款1,000,000元及监禁两年。


不得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陈述的责任

另一方面,如果一家上市公司发表任何有关重要事实的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而相当可能诱使他人进行该公司股份的交易,根据该条例第298条亦属刑事罪行,可处罚款10,000,000元及监禁10年。

因此,结合上述两条条文,受证监会调查的公司既不能确认、也不能否认自己正受证监会调查的传闻,否则公司及其高级人员可能要负上刑事责任。但是,证监会的情况则有点不同,因为证监会在执行该条例述明的职能时并不受该条例保密规定的约束,有权作出任何声明或披露。


证监会的披露政策

虽然证监会披露关于调查的机密资料的权力甚广,但证监会有公开发表的披露政策声明,订明证监会行使其机密资料披露权的方式。该政策订明,证监会一般不会公开披露是否正在进行某项调查,但亦列出了在一些特殊情况,可予证监会正当理由披露正在进行中的调查:

  1. 维持及促进对证券期货业的信心;
  2. 保障投资大众的利益;
  3. 尽量减低证券期货业常见的失当行为或降低业内的系统性风险;或
  4. 有助进行查讯或调查工作,例如联络证人。

然而,声明并未尽列所有情况,意即尚有其他情况可被证监会视为特殊情况,构成决定披露的充分理由。

证监会在决定是否作出公开声明之前,会平衡其于该条例下的职能,同时考虑公开声明对调查工作及调查对象的潜在损害以及该条例第378条的限制。

换言之,证监会是在考虑到可能对汉能造成的损害之后,认为保密责任和公布调查对调查可能构成的损害皆不及汉能公然否认正受调查此虚假言论所带来的潜在影响严重,因而决定就调查汉能一事发公开声明。


吸取教训

这次「汉能事件」是证监会过去6年来首次公开一项仍在进行的调查,而触发证监会此次不寻常反应的,是汉能虚假及具误导性地公开否认受到调查。汉能应该采用例行的公关策略,对其受到证监会调查的「传闻」简单地以「不作评论」为回应。

从这次事件中可清楚看到,如果被调查的公司就调查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的公开声明,证监会很可能会披露该调查。证监会将把披露视为出于公众利益的考虑,以防止公众投资者被误导。

一家公司及其高级人员在受到调查期间,对于公司正受证监会调查的揣测,显然不应确认或否认。

然而,一个具影响力的传言,即使不是由受调查的公司自己散播出来,亦可能会触发证监会就其正进行的调查作出澄清。惟是否澄清以至如何澄清,则由证监会自己全权决定。证监会会行使其披露权力的情况实在无法尽列,但显而易见的是,针对个别情况的具体法律意见对于协助一所公司应对证监会调查──尤其是该公司在作出任何公开声明之前──至关重要,否则该公司及其高级人员可能会受到严重的刑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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