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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通——新的里程碑

2017-09-30

简介


为促进香港与中国内地债券市场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与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于2017516日批准两地多家基础设施机构合作建立香港与内地之间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债券通」)。


债券通提供了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之间互联互通交易的跨境新平台,允许境外机构投资者有效率地买卖内地市场债券。债券通不仅是中国进一步开放资本帐的里程碑,亦是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将产品范围由股票及商品扩大到债券的里程碑。


债券通包括「北向通」及「南向通」。「北向通」已于201773日开通,让香港及其他国家的境外投资者可经由香港与内地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之间互联互通的机制安排,投资中国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市场」),「南向通」则让内地投资者可投资香港债券市场。「南向通」将在适当时候开通。



债券通基础设施


债券通建立了结算互联安排,透过香港的中央结算系统(「香港中央结算系统」)与内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内地中央结算公司」)/上海清算所之间的清算及结算连接进行债券通下的银行间市场证券的结算及托管。


香港中央结算系统担当的角色是合资格境外投资者的境外托管人及结算代理人,而内地中央结算公司及上海清算所则是中国内地的托管人及清算机构,向香港中央结算系统提供中国内地的债券登记、托管及清算/结算服务。透过香港中央结算系统,境外投资者可继续使用熟悉的方法结算及持有债券。


为了利便交易,国际电子债券交易平台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之间建立了交易连接,让境外合资格投资者可使用现有国际界面输入买卖盘及指示。



「北向通」合资格投资者及合资格债券


海外投资者是否符合资格,是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6] 3号及银发 [2015] 220号列明的准则而决定的。合资格海外投资者包括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等中央银行机构,以及各类机构投资者,包括在境外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及其投资产品。


合资格债券涵盖所有可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金融机构债券及企业债务工具。预计未来涵盖的范围可能会扩大。



境外投资者在债券通下的执行权利


债券通与港股通的安排类似,银行间市场债券的所有权涉及多个级别:债券先由香港中央结算系统以名义持有人持有,然后合资格境外投资者可以债券实益拥有人的身分透过香港中央结算系统成员持有债券。


上海清算所或内地中央结算公司进行清算及结算后,经「北向通」购买的银行间市场债券将会以香港中央结算系统的名义登记,并由香港中央结算系统在上海清算所及/或内地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中国内地境内名义持有人帐户持有。香港中央结算系统成员将会代表合资格境外投资者,透过香港中央结算系统结算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金管局(作为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登记持有人)有权透过上海清算所/内地中央结算公司行使对债券发行人的权利。


同时,境外投资者能以自己的名义执行对债券的权利。根据上海清算所细则,合资格投资者依据适用法律(即香港及中国法律)享有债券的权利及权益。香港法例承认为境外投资者买入的债券的实益权益,因此,合资格境外投资者(作为债券的实益拥有人)应能够根据香港法例及规例行使其对银行间市场债券的权利,并能够透过金管局/香港中央结算系统或以自己的名义强制执行对债券的权利。


根据中国内地法律,法律诉讼的原告人必须是与诉讼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符合所有标准,倘若境外投资者能够证明他/她是相关银行间市场债券的最终实益拥有人,则应当有权在中国内地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法律诉讼。



总结


债券通开通后,预计海外投资者投资内地国内债券的意欲将会增强,内地债券市场亦可望进一步开放。尽管自从港股通开通后,债券通并非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债券市场的唯一途径,但绝对是相当重要的途径之一。


债券通与以往的银行间市场计划不同,债券通没有规定投资额度或预期投资额。境外投资者能够透过联交所直接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而无需经历往常的冗长手续。债券通亦允许投资者经由香港中央结算系统的代名人结构继续使用境外全球保管人。此外,债券通让投资者可灵活方便地使用离岸人民币或外币支付。


然而,这一新措施仍存在不明朗因素,例如在税务问题及对中国内地发行人的可执行性方面,由于尚无先例,有关做法并不明确,投资者的权益将会得到多大保障仍是未知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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