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意外毁容而提出索偿
假如一个人不幸遇到意外,导致毁容,他是否可以就毁容而向造成意外的人索偿?
损失了甚么?
很多人以为,因意外而毁容是不能索偿的,因为毁容与其他伤亡不同,索偿人并没有因为失去了手臂或断了腿而影响谋生或如常生活的能力。然而,因意外导致毁容的确会对受害人的社交生活造成某程度的尴尬和不便,而法院会就此判给损害赔偿。
整体赔偿的一部分
法院曾经裁定,毁容索偿是疼痛、痛苦与丧失生活乐趣赔偿(「痛楚赔偿」)的一部分。痛楚赔偿是法院判给的金钱赔偿,以补偿原告人因被告人的侵权行为而承受身体或心理上的疼痛、痛苦及因受伤而失去的生活。法院没就毁容另立一项赔偿。
在Kan Kit Yuk v Chung Kwok Chuen [1997] 2 HKC 21一案中,法院表示,毁容无异于痛楚赔偿下的其他身体或心理伤害,无需就毁容另立一项赔偿,因此法院可在考虑毁容这项因素后,评定整体的痛楚赔偿。而在Ng Chi Chung v Lau Kam Ping [2000] 2 HKC 759一案中,法院同样地裁定,将毁容视为独立索偿项目判给赔偿,在概念上有误,因为要是这样,法院便需要就心理伤害、焦虑、精神打击甚至每项肢体的伤患分别判给赔偿。正确的方法是审视所有因素,例如受伤、痛苦、残疾、无法享受人生等,然后在考虑毁容这项因素后上调赔偿金额。
可以申索甚么?
严重
在Kan Kit Yuk和Ng Chi Chung两宗案件中,原告人主要都是在意外中严重毁容。在Kan Kit Yuk一案中,原告人是一名21岁女子,她身体25% 烧伤,以致大部分左边脸、颈和其他部位留下明显而难看的瘢瘤。法院裁定她的受伤范畴大,考虑到她脸部和身体毁容的严重程度,她日后结婚和生儿育女的机会甚微,以及她因为双手乏力及不再灵活而不能再像过去般享受户外运动,法院裁断她的伤势属于灾难类别,判给她120万元的痛楚赔偿。
在Ng Chi Chung一案中,原告人是一名23岁的大学三年级生,修读市场学,是游泳健儿。他在交通意外中左前臂及左手严重压伤,共接受了12次手术,四肢均留下多条深色、凸起的大疤痕,非常明显而难看。法院认为原告人属于重大受伤类别中较严重的个案,赔偿金额应为792,000元,但应就毁容而再上调。考虑到原告人在审讯时只得27岁,而他需要长期穿着长袖衫裤遮掩疤痕,受伤对他造成的尴尬,以及影响他的社交生活和结交异性,法院判给他100万元的痛楚赔偿。
中等
在Yeung Shan Yee Sandy v Singway (BVI) Co Ltd & Anor DCPI 1030/2005 一案中,女原告人在被告人拥有的建筑物的楼梯滑倒,导致她额头和鼻留下疤痕。原告人指,她出院时疤痕颜色很红、凹凸不平和瘀肿,到审讯时疤痕已褪色,与她脸颊的肤色差不多,才没有那么明显。法院考虑到原告人是女性,应该比男性更着重外表,因此判给她20万元痛楚赔偿。
轻微
在Shabbina Khokhar v Europe Beauty International Ltd DCPI 579/2007一案中,女原告人在被告人的美容院接受的彩光治疗时出错,以致她手臂多处烧伤,伤口留下不规则的深色疤痕。大部分疤痕只在近距离才看见,但近肘部的疤痕较深,相当显眼。除了身体上的痛苦,法院也考虑到外貌的因素,例如疤痕造成的尴尬(原告人是一名年轻女性亦增加了这项因素的重要性),烧伤造成的焦虑,因为原告人计划了在治疗后不久便举行婚礼以及她可以选择的衣服大受限制,因此法院评定痛楚赔偿为12万元。
可索偿但金额不定
上述案件显示,索偿人可以就毁容索偿,但金额视乎每宗案件的案情而定,没有快捷的规则,但从上述案件可见,法院在评定赔偿金额时,会考虑索偿人的年龄、性别、整体伤害程度、毁容对社交活动影响的程度和对社交生活造成的尴尬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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