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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头背后:内地摄影师在香港非法工作的法律问题

2024-09-27

简介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留意到近期有内地摄影师利用社交媒体平台宣传在香港的摄影服务。经调查后,入境处发现多名涉嫌在香港非法工作的内地摄影师,并展开打击非法劳工行动。入境处人员假扮顾客向该等内地摄影师查询及预约摄影服务。于202481415日,入境处人员拘捕了3名以访客身份来港的内地摄影师,他们当时正在香港提供摄影服务。被捕的怀疑非法劳工包括一男两女,年龄介乎2530[1]

这宗新闻在小红书、微信等多个平台以及香港雅虎新闻等媒体上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网民纷纷议论内地摄影师在香港非法工作的问题,事件引发了关于跨境工作及遵守入境法例的广泛讨论。

内地访客可以在香港工作吗?

除非访客持有适当的工作签证,否则答案是「不可以」。这项禁令适用于所有形式的工作,不论是临时、短期、兼职或自由工作者。如果访客没有有效的工作签证,即使只是非正式或单次服务(例如摄影或餐饮服务),也可能违反这项条件。

根据香港法例第 115 章《入境条例》第41条(违反逗留条件),在香港非法工作的访客可能面临刑罚。任何人违反对其有效的逗留条件,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50,000元及监禁两年。

我可以聘用内地访客从事短期工作吗?

香港的雇主在聘用员工时须遵守严格的法律责任。《入境条例》第17I条(雇用不可合法受雇人的人乃属犯罪)对雇主施加严格法律责任,须确保其雇用的任何人均可在香港合法受雇。

大多数雇主都知道,雇用访客任职一般文职工作或长期职位是非法的。然而,有些雇主似乎误以为或假设聘用访客从事短期兼职或单次工作是合法的,这完全是错误的。就个人的合法工作地位而言,法律并无区分全职、兼职或临时工作,即使只是聘用访客工作数小时也是非法的。

雇主必须采取主动措施,确认应征者是否可合法受雇。《入境条例》第17I(1A) 条规定,雇主如能证明其已采取一切切实可行步骤以确定有关雇员是否可合法受雇,且已合理断定有关雇员可合法受雇,雇主则可以此为抗辩理由。

雇主应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1.      检查文件:雇主应要求所有应征者(尤其是来自香港境外的应征者)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香港身份证或护照。在任何情况下,雇主都不得聘请入境纸显示为游客的访客。

2.      核实工作签证状况:如果应征者未持有香港身份证,雇主必须确定该人持有适当的工作签证。单凭应征者口头保证是不够的,必须提供工作许可的书面证明。

3.      保存详细纪录:雇主应保存所有雇员的相关文件副本,例如身份证、护照及工作签证。在入境处人员检查时,这些纪录有助证明雇主已采取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保符合法律规定。

以上并非能详尽所有的措施。如要引用第17I(1A) 条作为抗辩理由,雇主必须证明已采取所有可行的步骤来决定有关雇员是否可合法受雇,且已合理断定有关雇员可合法受雇。

雇主可面临的刑罚:案例说明

雇主若被裁定触犯第17I条的罪行,可被处以:(a) 罚款350,000元及监禁3年(若有关雇员并非受禁雇员);及 (b) 罚款500,000元及监禁 5 年(若有关雇员是受禁雇员)。然而,法院在决定具体判刑时会考虑一系列因素。

「受禁雇员」是指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禁止接受雇佣工作及开办业务等)被禁止接受任何雇佣工作或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的人士。这包括在香港非法入境后未得入境处处长授权而留在香港的人士、被颁布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的人士、获准入境后违反逗留期限的人士以及被拒入境的个人。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o Mei Wa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u Ying Bor [2004] HKCA 250这两宗主要案例中,上诉法庭(「上诉庭」)特别指出,雇主若聘用没有适当工作签证的访客,可能面临严重法律风险。两宗案件均涉及雇用内地访客担任临时或短期工作,两案中的雇主均承受重大的法律后果。上诉庭藉此机会述明第17I条罪行的判刑原则。

阻吓性判刑

17I条的判刑旨在防止在香港境内的非法雇佣活动,并特别针对涉及内地访客的活动。它可防止外地劳工与香港居民争夺职位,从而保障本地劳工市场,并阻吓以雇佣为目的的非法入境活动。

上诉庭清楚表明,根据第17I条对罪犯判刑的首要目标是阻吓。该罪行属严格法律责任,在检控时不一定需要证明雇主知情或有意图;法律的立场是坚定的。这种严厉的立场是为了强化公共政策,确保香港的劳动市场合法及受监管,所有受雇人士均经过审查并获授权工作。

指引原则

对于仅雇用一名受禁人士担任临时工作的雇主,如属初犯及没有加重刑罚的因素,经审讯后,法院一般会以三个月监禁为适当的刑罚。然而,上诉庭对此指引作出了数项重要澄清:

1.      即时监禁刑罚:所判的刑罚并非缓刑,而是立即监禁刑罚。这反映出该罪行的严重性,即使并非欺诈或盗窃等「真正刑事罪行」。

2.      适用于初犯者:即使是初犯者,三个月的刑期同样适用,以强调此罪行属严格责任性质。

3.      商业或业务雇佣:指引适用于商业上的非法雇佣,而非家庭或个人的情况。

4.      临时雇佣的定义:「临时」雇佣是指时间较短的工作,通常是数日而非数星期或数月。尽管这些工作看来微不足道,但仍属于法律管辖的范围。

加重刑罚的因素

上诉庭在判刑时亦会考虑加重刑罚的因素。加刑因素包括雇用多于一名非法劳工、剥削员工或重复犯罪。这些因素显示有关雇主蓄意漠视法律,可能会导致更严厉的判刑。

要点

近期内地摄影师被捕的事件提醒我们遵守香港入境法例的重要性。正如入境处这次行动所示,根据《入境条例》第41条,如没有适当签证,即使从事短期的自由工作,亦属违法。

对雇主来说,他们应确保所雇用的人士是可合法受雇的,否则可能会受到《入境条例》第 17I 条的严厉惩罚。如上文所述,上诉庭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o Mei Wa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u Ying Bor两案中清楚表明,第17I条的目的是防止在香港非法雇佣,而量刑的首要目标是阻吓(包括即时监禁刑罚)。因此,雇主必须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保雇用可以合法受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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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ONC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 © 2024



[1]        请参阅入境处新闻稿「反非法劳工行动拘捕三人(附图)」,发布日期:2024816日。https://www.immd.gov.hk/hks/press/press-releases/202408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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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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