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备有所需财政资源直至要约完成
简介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在最近发出的《收购通讯》中特别指出收购上市公司时确保备有足够财政资源的重要性。本文将重点说明这方面需注意的一些重点,包括谁人须负责确认备有足够财政资源、确认者的责任以及该责任持续至何时。
财务顾问的确认
根据证监会发出的《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规则3.5,要约人在公布提出收购上市公司要约的确实意图之前,应完全有理由认为其有能力和持续有能力落实有关要约。因此,要约人在根据规则3.5公布提出要约的确实意图时,必须已作出融资安排,以应付在要约全部获接纳时所需的财政资源。财务顾问亦须就此向要约人承担责任。
规则 3.5 进一步规定,有关要约的公布应该包括由财务顾问或另一适当第三者所发出的确认,证实要约人具备应付要约全部获接纳时所需的充足资源。《应用指引15》重申,确保要约人有足够财政资源履行要约责任,完全是财务顾问的职责。
根据规则3.5注3以及《应用指引15》,如某项股份收购会触发强制要约的责任,则财务顾问就具备足够财政资源而作出的确认,亦须涵盖完成股份收购所需的资源。
财务顾问的职责
财务顾问在履行确认财政资源的职责时,应遵守最高谨慎准则,包括进行尽职审查,以决定是否信纳要约人有足够的财政资源。
财务顾问应按一贯做法,向证监会属下企业融资部的执行董事(或任何获其转授权力的人)(「收购执行人员」)提供一份已签署的函件,藉以:
1. 确认财务顾问信纳要约人具备充足资源,能够完成要约交易;
2. 說明财务顾问作出上述确认的依据,并详述其采取了哪些审慎查证步骤(包括但不限于曾审阅的文件清单),以令本身信纳要约人已经及其后将继续具备充足的财政资源;及
3. 在适用情况下,确认有关融资项目不附带任何主观条件。
对于有关要约人具备资源以履行有关要约的责任的声明,执行人员可能会作出查询或要求有关方面提供支持该项声明的证据。然而,除非收购执行人员要求,否则财务顾问无须向收购执行人员提交银行提供所需现金借贷的授信函等借贷文件或其他相关文件。
《应用指引15》保证,凡财务顾问确认要约人在该项确认作出时和其后将继续具备资源,如果该顾问在给予该项确认的过程中,以负责任的方式行事,并且已采取所有合理步骤以确保要约人备有该笔现金,则该财务顾问将无须出示该笔现金。
职责持续至代价获偿付
财务顾问有责任确保在有关要约的到期应付代价获偿付之前,要约人都备有足以让其履行付款责任所需的财政资源。
就此而言,财务顾问首次确认备有充足财政资源的时间是在根据规则3.5公布提出要约的确实意图之时。
在寄发要约文件前,财务顾问须就财政资源作出重新确认。《收购守则》附表I第11段规定,凡要约属现金要约或包括现金成分在内,或由任何其他资产组成或包括该等资产(要约公司拟发行的新证券除外),则要约文件必须包括由财务顾问或另一适当的独立人士所发出的确认书,证实要约人拥有足够应付要约获全部接纳时所需的资源。
按一贯做法,在向受要约公司的股东寄发要约文件前,要约人的财务顾问应向收购执行人员提供最新并已签署的确认书,确认备有足够财政资源。此确认书可采用与上述为遵守规则3.5而提供的确认书相類似的形式。
证监会在2024年3月发出的《收购通讯》中补充,如有任何情况改变以致可能影响财务顾问作出确认的依据,要约人及其财务顾问便应合作,确保要约人继续具备足够应付要约获全部接纳时所需的财政资源。
要约不得附有融资条件
最后要注意的一点是,不论是自愿或强制性的要约,均不得附有融资条件。
换言之,任何要约均不得以要约人能够获得相关融资以便继续进行有关要约作为条件,或载有任何其他具有類似效果的条件。
同样地,如某项股份收购会产生强制要约的责任,就该项股份收购所订立的买卖协议亦不得以要约人在完成该项收购后能够获得相关融资以作出强制要约作为条件,或载有任何其他具有類似效果的条件。
总结
《收购通讯》强调在收购上市公司时确保备有足够财政资源以遵守《收购守则》的重要性。 任何一方若违反《收购守则》,将可能受证监会公开批评以及《收购守则》订明的其他制裁。 如有疑问,最好向精通证券规管事务的律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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