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简介
香港律政司司长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最近签署了中港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新协议(「该安排」)。该安排旨在确保中港两地的当事人可透过明确而有效的法律机制执行婚姻家庭案件的相关民事判决。本文将简要介绍该安排的内容。
签订该安排前的情况
香港与内地早于2006年签订了相互认可和执行民事判决的双边安排(《 2006 年安排》),但适用范围有限,仅在商业合约各方书面议定香港或内地法院拥有专属司法管辖权的情况下,适用于香港或内地法院作出涉及金钱的裁决,并且明确摒除家事争议。
急切需要新安排
过去十数年,跨境婚姻数字一直上升,而跨境离婚个案亦随之增加。由于影响到跨境婚姻家庭成员的权益,尤其是子女的福利,急切需要一个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至于内地法院的裁决,除了根据《婚姻诉讼条例》(香港法例第179章)第56条认可由内地法院颁布的离婚令之外,内地法院发出的赡养令及抚养令均不会自动在香港获得承认及执行。因此,有意见认为应把《2006年安排》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婚姻及相关事宜,能为当事人提供更具成本效益的方式,以寻求两地相互认可及执行判决。
该安排的范围
该安排涵盖多种婚姻及家庭民事裁决,包括:(a) 由香港法院发出的命令,包括但不限于離婚绝对判令、婚姻无效绝对判令、讼案待决期间提供赡养费令、赡养令、双方在生时作出的修改赡养协议的命令、在香港境外离婚后成功申请的财产转让及财产出售令、領养令等;及 (b) 由内地法院发出的命令,包括但不限于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離婚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亲子关系确认纠纷、抚养纠纷、夫妻之间扶养纠纷案件等。
该安排旨在为申请中港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提供一个清晰有效的法律机制,并非更改原审法院颁发的相关命令。换言之,该安排并不赋权予被请求认可及执行裁决的法院,以更改原裁决法院所作出的赡养令。
总结
该安排将于中港两地政府各自完成内部程序后生效。鉴于跨境婚姻及跨境离婚个案不断增加,该安排将有助中港两地相互承认和执行他们的婚姻及家事诉讼的民事裁决。任何人如有意根据该安排处理婚姻诉讼事宜,最好先征询律师意见,了解详细的实施时间表及申请程序。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诉讼及调解争议部门:
W: www.onc.hk
T: (852) 2810 1212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第三期19楼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