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认可的私有化计划中,一致行动的人是否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简介
Re Chong Hing Bank Limited [2021] HKCFI 3091一案涉及《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规则2.10的诠释,以及与要约人一致行动的人是否被禁止在法庭颁令的私有化计划股东会议上投票的问题。原讼法庭(「法院」)认为一致行动的人无权出席无利害关系股份持有人的会议,亦无权在会上投票。
背景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该公司」)为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2021年5月,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要约人」)要求该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以根据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第673及674条以协议安排方式将该公司私有化(「该计划」)并撤回于联交所上市的股份。越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特殊目的公司实体」)为要约人的全资附属公司,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74.97%。该公司约25%已发行股份由与特殊目的公司实体一致行动的人(「该等一致行动的人」)持有,而约16%已发行股份由其他股东(「独立股东」)持有。于2021年8月的法庭颁令的会议上,该等一致行动的人被禁止出席及投票。
有关规定
倘某计划(例如本案的情况)涉及全面收购要约,《公司条例》第674(2)(a) 条规定,出席法庭颁令的会议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中,占持有当中最少75%的投票权的股东须同意计划,且在会上投票反对计划的票数不得超过附于公司所有无利害关系的股份的投票权的10%。在本案中,「无利害关系股份」是独立股东持有的股份。
《收购守则》规则2.10规定:
「除非执行人员同意,任何人如拟利用协议安排或资本重组取得一家公司或将一家公司私有化,有关协议或资本重组除了须符合法律所施加的任何投票规定外,还须在符合以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落实 :-
- 该项计划或该项资本重组必须在适当地召开的无利害关系股份的持有人的会议上,获得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的股东附于该等无利害关系股份的投票权至少75%的票数投票批准;及
- 在有关股东大会上,投票反对批准有关协议或资本重组的决议的票数,不得超过附于所有无利害关系的股份的投票权的10%。」
原讼法庭判决
此前,Re Cosmos Machinery Enterprises Ltd [2021] HKCFI 2088一案显示,一致行动的人可在计划会议上投票,但在点票时不应计算在内。
然而,法院认为,规则2.10禁止该等一致行动的人出席无利害关系股份持有人会议并禁止其于会上投票(「禁止观」)与规则2.10及《公司条例》第674(2) 条的自然和一般涵义更加一致,理由如下:
- 禁止观与规则2.10的措辞更加一致。规则2.10明确规定会议须 (a) 仅由无利益关系股份持有人组成;及 (b) 仅无利益关系股份持有人有权出席并投票。
- 禁止观与规则2.10的草拟历史更加一致。原规则2.10规定,一项计划须「在适当地召开的股东大会上,获得大多数出席该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派遣的代表通过,以及获得代表着由股东(拟将该公司私有化的人或与其一致行动的人除外)亲身或派遣代表投票的股份的 90%或以上(按其价值计算)通过」。措辞修订的变化体现了规则2.10本质上旨在禁止一致行动的人参与大会的明显意向。
- 禁止观与《收购守则》的其他规则更一致。规则2.2及2.10提出了保护少数股东的类似政策考量。由于规则2.2明确禁止一致行动的人投票,故并无理由以有别于规则2.2的方式解释规则2.10。
就本案而言,该等一致行动的人承诺不会在法庭颁令的会议上投票,且确实并无出席上述会议或在会上投票。因此,法院认为他们已遵守《收购守则》规则2.10及《公司条例》第674(2)(a) 条,故法庭颁令的会议已适当地召开。
结论
本案澄清了规则2.10的立场,并为寻求私有化的公司提供了实际指引。公司宜在会议举行前要求私有化计划的任何一致行动股东作出承诺,不会出席无利害关系股份持有人会议或在会上投票,以避免私有化程序出现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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