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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主要照顾子女的父或母能否申请与子女移居外地?

2018-09-01

简介

一般人认为,夫妇离异后,假如非主要照顾子女的父或母欲申请子女永久移居外地,成功的机会很渺茫。事实上,法院倾向维持子女目前的居住安排,以免扰乱其生活方式。因此,假如没有充分理由,法院一般不会同时批准改变子女的主要照顾者和子女移居的申请。不过,最近在VK v SAFG [2018] HKFC 126一案中,法院准许一名非主要照顾者的父亲申请其独生女移居瑞士。

背景

在本案中,父亲与母亲分别是奥地利和瑞士的国民,两人的婚姻只维持了短暂时间,而在婚姻期间,母亲在香港(二人当时的居住地)诞下一名女儿。女儿拥有奥地利及瑞士双重国籍,现年7岁。

两人自2012年分居后,母亲一直是女儿的主要照顾者。女儿表示希望与母亲居于香港。

法律原则

在涉及申请子女移居外地的争议中,子女的福祉必定是首要的考虑因素,因此在本案中,法院需判断怎样才符合女儿的整体最佳利益。

决定

法院担心母亲的精神健康状况,而且她经常不遵守法院命令。此外,女儿及母亲都没有有效的居港签证,将来可能会影响女儿的上学安排。

社会福利官考虑到母亲是女儿的主要照顾者,而且女儿也清楚表明希望居于香港,因此建议拒绝父亲提出与女儿移居外地的申请。出乎意料的是,法院并没有采纳社会福利报告的建议,而是采纳临床心理学家基于多项测试结果、联合会面及临床访谈撰写而成的报告。报告有两项重要观察:第一,父女的感情比母女的感情深厚;第二,女儿认为在情感上母亲的家佣(现已返回菲律宾)比母亲是更为重要的人。

此外,法院考虑到父亲能够为女儿提供居所、照顾女儿及有经济能力,因此认为父亲的申请是切合实际的。相反,母亲却未能证明她有经济能力照顾女儿。

法院亦指出,有证据显示母亲刻意将父女分隔,她反对父亲的申请是别有用心的。母亲多次妨碍父亲与女儿联络,甚至要求父亲给予额外经济援助才容许父女接触。

在仔细考虑案情后,法院裁定,女儿与父亲移居瑞士是符合女儿最佳利益的安排。父母二人仍保留共同管养权,而母亲享有合理的探视权。

总结

本案显示,法院未必一定作出有利于主要照顾者的推定。虽然扰乱生活现状通常被视为不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但在涉及申请子女移居外地的争议中,唯一的真正原则是必须以子女的福祉为首要考虑。移居外地是否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须视乎个别情况而定,非常取决于案情和证据。因此,离异夫妇如希望申请子女移居外地,最好首先征询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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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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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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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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