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滤器
上一页

同等比例原则在分发不可自由转让的外地资产时的应用情况

2018-11-01

简介

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该条例」)第255条,清盘人可向法院申请,要求就公司清盘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问题作出裁定。最近在Guangdong International Trust & Investment Corp Hong Kong (Holdings) Ltd [2018] HKCFI 2498一案中,清盘人鉴于过往案例未曾出现的案情,便根据上述条文向法院申请,就分发外地资产予债权人的机制作出裁定。

案情

广东国际信托投资(香港)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一间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它于1998年已展开债权人自愿清盘。该公司的清盘人(「清盘人」)须负责向该公司的债权人(「债权人」)分发以下资产(「公司资产」):

1.          该公司在内地一个银行帐户的现金结余(「内地帐户结余」);及

2.          该公司在香港的资产(「香港资产」),但价值少于内地帐户结余。

 

一般而言,清盘人会将公司的资产集合起来,再按同等比例分发予债权人。同等比例原则主要是指,所有无抵押债权人有权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获分发公司的资产或销售资产的得益。

在本案中,清盘人在按比例向债权人分发该公司的资产时遇到一个监管问题,因为根据内地法律及法规,内地帐户结余只可以人民币转移至其他内地银行帐户,因此,只拥有香港银行帐户或不愿以人民币收取分派的债权人,将无法获分发内地帐户结余。

故此,清盘人向法院提议以下列方式分发该公司的资产(「建议分发机制」):

1.          按同等比例向愿意以人民币收取分派并拥有人民币帐户的债权人分发内地帐户结余;及

2.          按同等比例向所有债权人(已收取人民币分派的债权人除外)分发香港资产。

 

因此就产生以下问题:根据建议分发机制,内地帐户结余将不会分发予没有内地银行帐户及/或不愿以人民币收取分派的债权人,法院应否批准此机制?

法院裁决

法院批准建议分发机制,并认为该机制与香港清盘法惯常的分发原则一致。

同等比例原则是有约制的

骤眼看来,建议分发机制似乎是违背了同等比例原则,因为这个机制没有将该公司所有资产集合起来,然后按同等比例分发予所有债权人。

但法院认为这是误解,因为上述观点是基于一项错误的假设:以为资产可以自由分发而无须考虑每项资产的固有限制(例如清盘人不能自由转让一项本来不可转让的资产予第三方)。在本案中,从内地帐户结余作出任何分派时,均须考虑内地法律及法规。此外,原则上,香港法例(例如该条例)亦不能凌驾规管内地资产转移及分发的内地法律。因此,法院裁定,没有内地银行帐户的债权人并无理据可反对建议分发机制,因为他们本来就不符合内地法律及法规下获得分派的资格。

同等比例原则是实质问题而非程序问题

法院指出,同等比例原则所关注的,是按比例向债权人分发资产这个实质结果,而非达致这个结果的具体程序机制。在建议分发机制下,要求债权人拥有内地银行帐户只是程序上的机制,无损按同等比例向所有合资格债权人分发内地帐户结余的实质结果。

应考虑同等比例原则的例外情况

法院引用在新加坡案件Beluga Chartering v Beluga Projects (Singapore) [2013] 2 SLR 1035Vinodh Coomaraswamy法官在第67段的以下观察:

「因此本席认为,将同等比例原则称为我们的法定清盘制度的相关基本或预设清盘分发政策,如今是不正确的(假如曾经是正确的话)。」

虽然同等比例原则是清盘法中的重要原则,但它并非一成不变的,反而设有一些公认的例外情况。在本案中,对于一名拥有内地银行帐户但选择不以人民币收取分派的债权人而言,其处境就类似一名自愿订立后偿协议的债权人一样。后偿协议的效果是,公司对签订后偿协议的债权人负有的债务,优先次序排于该公司对其他债权人负有的债务之后。这种后偿合约安排正是同等比例原则的公认例外情况。

清盘属行政性质

法院批准建议分发机制的决定,亦应用了另一项惯常的清盘原则──清盘并不会产生或减少公司或债权人的权利或责任,它只是一个为了所有债权人的利益而针对公司资产集体执行权利的行政程序。因此,清盘人只能按其讨回的公司资产的状况来处理该等资产。本案中的清盘人并没有在香港的清盘法下享有任何新的财产权利,他们的权利是受到该公司的资产本来已附带的限制所约制的。

在适当案件中可以偏离同等比例原则

不论如何,法院认为,本案适宜偏离同等比例原则,因为清盘人并无其他可行的方法,以分发内地帐户结余。此外,建议分发机制亦有利于早日结束冗长的清盘过程,并且符合债权人的整体最佳利益。上述偏离亦符合惯常的清盘原则,例如清盘并不扩大或消除现有权责这项一般原则。

分发须符合财产混同规则

财产混同规则是英国清盘法一项由来已久的规则,它旨在确保同一类别的债权人获平等对待。这项规则要求债权人在根据英国清盘程序追讨分派前,必须交代其已在外地讨回多少债务。如果一名债权人在外国讨回的债务高于其他债权人在英国清盘程序中可讨回的债务,该名债权人将不能获得在英国程序中分发的资产。

在本案中,内地帐户结余的金额远高于香港资产的价值;建议分发机制正确地应用了财产混同规则,令已收到人民币分派的债权人不能再收到在香港的清盘程序中分发的香港资产。

总结

法院在本案的裁决显示,虽然同等比例原则受到资产的固有限制所局限,但此项原则基本上是应用于实质问题,不会因为一些不寻常的程序问题而构成违反此项原则,清盘人在提出分发外地资产的方法时,应谨记这个案例。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诉讼及调解争议部门:

E: insolvency@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ONC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 © 2018

 

律师团队

伍兆荣
伍兆荣
资深合伙人
胡庆业
胡庆业
合伙人
伍兆荣
伍兆荣
资深合伙人
胡庆业
胡庆业
合伙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