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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诉讼时可以要求匿名吗?

2025-05-30

引言

性骚扰受害人可以要求在诉讼中匿名吗?简单来说,基于「司法公开原则」,答案一般是「不可以」。引用英格兰及威尔斯首席法官HewardR v Sussex Justices; Ex parte Macarthy [1924] 1 KB 256一案中的著名判词(第259段),「司法公开原则」就是:

「公义不仅必须得到伸张,而且必须明显而无可置疑地彰显于人前,这不仅仅是具有一定的重要性,而是有着根本的重要性。」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法院才可偏离这个原则,根据法院固有的司法管辖权发出匿名令。

X v Mariani, Stefano [2024] HKDC 636 是一宗被广泛报导的性骚扰案件,涉及两名曾在香港一家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前同事。本案关乎在性骚扰诉讼中是否可以申请匿名,是一宗罕见的案例。法院驳回申索人的申请,裁定申索人显然不应获准匿名以隐藏其身份。

背景

申索人X是涉案律师行的一名女性初级律师,答辩人是该律师行的男性前合伙人。申索人指控答辩人作出各种性骚扰及精神操控行为,例如将自己描绘成导师及律师行的重要人物,以便操控申索人。

法院最初发出了匿名令,仅批准申索人在诉讼中匿名。其后答辩人申请撤销该匿名令,认为申索人未有披露重要事实、蓄意误导法院及滥用法院程序。

发出匿名令的法律原则

根据「司法公开原则」,除非情况特殊,否则司法程序应公开进行,判词亦应表明当事人的身份,以维持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心,避免外界对法律程序作出不实或缺乏理据的评论,以及防止法庭作出不当行为。

匿名令是偏离司法公开原则的例外情况,仅在特殊情况下才可发出。申索人有责任提出强而有力的清晰证据,证明发出匿名令是为确保妥善执行司法工作而不超出严格必要范围的措施。一般而言,法院不会纯粹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或避免尴尬而发出匿名令。

法院将该测试归纳为「权衡轻重」的过程如下:

a.   最重要乃至决定性的考虑因素是,基于有关案件的性质或情况,完全采纳一般原则是否会无法达致或令司法目的变得不切实际,但任何偏离一般原则的例外情况必须是为了确保妥善执行司法工作而严格必要的措施;

b.       此外,在权衡轻重时还必须考虑相关的利益、权利及自由(例如《香港人权法案》第10条和第16条);

c.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方可偏离一般原则;

d.       每项申请均取决于具体案情及争论点;

e.       偏离一般原则需要强而有力的清晰证据,而举证责任在于申索人;

f.       如在充分理据下获准偏离一般原则,亦不应超出为达致目的而属必要的范围;及

g.       在进行此测试后,批准或驳回申请乃法院的责任而非酌情权。」

以往法院会在下列情况下发出匿名令:

·           当事人或其他人士有性命危险或安全风险;

·           儿童或弱势人士的姓名和个人资料一旦被公开,其利益可能受损;及

·           在勒索案件中,披露某一方的姓名将会妨碍司法工作的妥善执行。

法院的裁决

缺乏单方面申请匿名令的理由

申索人以情况紧急为由,单方面向法院申请匿名令(即在对方缺席、没有代表及未获通知的情况下就申请进行聆讯)。申索人声称,由于她提出性骚扰诉讼的两年诉讼时效即将届满,因此其匿名令申请有迫切性。

然而,申索人弄错了发生第一次性骚扰的日期。法院认为,即使申索人感到时间紧迫,仍不足以构成单方面申请匿名令的充分理由。申索人并非没有时间通知答辩人及/或让法院听取答辩人的辩解,因此不属于极端而真正紧急或需要保密的情况。

未有披露重要事项

在审理匿名令的申请时,法院需要权衡及考虑许多因素,包括申索人是否已向法院提呈与法院作出权衡有关的所有事项,包括可能对申索人不利的事项,以及显示答辩人可能反对该申请的原因和方式的证据。

由于这是一项单方面申请,申索人有「重大责任」全面、公平及准确地披露所有相关事项。

法院认为申索人未有提请法院注意多项重要事项,包括:

·           显示双方自愿开始情侣关系及其后彼此同意结束关系的WhatsApp 讯息:这些讯息构成答辩人反驳申索人的性骚扰指控的表面案情,申索人应当提请法院注意。申索人仅提交WhatsApp讯息为证物并不足够。申索人有责任指出支持及反对该申请的要点,而非只是在誓词附上文件。

·           一份经申索人签署的律师行会面摘记,内容显示她承认及同意没有足够证据或理由来支持她的性骚扰指控。

·           答辩人声言提出诽谤诉讼,显示答辩人必然会反对仅向申索人发出匿名令。

法院认为申索人没有提及上述事项,是非常严重的重大不披露。客观而言,这些证据不利于匿名令的申请,而匿名令会影响答辩人的利益。申索人显然未有履行其向法院提呈所有相关事项的责任。

医疗报告

对于申索人提交的医疗报告(包括一份诊断申索人患有创伤后压力症候群的报告),法院不给予任何比重。法院认为该等报告是基于申索人的主观陈述,欠缺客观证据。例如,其中一份医疗报告的大幅内容实际上只是覆述申索人主观讲述的经历,而且医生也显然超越了界线,在报告中一直称呼申索人为「女受害人」或「受害人」。一般而言,假如医疗意见在很大程度上基于或受到主观病历影响,法院应在审讯中进行事实调查,然后再确定该医疗意见中的病历是否属实。

隐私、声誉受损及尴尬

法院认为,申索人家人及子女的私隐、不便、社会对HPV感染者的负面标签、尴尬以及名誉受损,均不足以构成发出匿名令的理由。

结论

鉴于申索人的单方面申请缺乏充分理据,以及重大不披露的情况非常严重,法院撤销了匿名令。法院对申索人发出了严厉的讼费令,以反映对其行为的强烈不满。

要点

X v Mariani, Stefano一案可见,香港法院发出匿名令的门槛甚高。这也再次说明,当事人必须提出强而有力的证据证明其申请属严格必要的特殊情况,才可偏离司法公开原则,而且当事人有责任提请法院注意所有相关事项,包括可能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本案的裁决提醒了诉讼当事人,在法律程序中行事必须诚实和透明,特别是在提出单方面申请时,申请人负有「作出全面、公平及准确披露的重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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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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