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谈清盘人的合法诉讼资金安排
继上期「清盘人的合法诉讼资金安排」一文,今期我们将继续讨论法院于最近一宗案件Re Cyberworks Audio Video Technology Ltd., unreported, 4 May 2010, HCCW 1113/2002的判决。法院在案中准许清盘人将诉讼因由转让予诉讼出资者。
本案的案情相当简单。数码动力影音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清盘人向法院申请,容许与第三方利保亚洲有限公司(「利保」)订立一份期权及调查协议。简单来说,该协议订明利保将会根据清盘人的意见,向清盘人认为该公司有权提出索偿的不同人士作出调查,并视乎调查结果,提供有关诉讼所需的资金,以换取获转让其诉讼因由。由于该公司欠缺诉讼所需资金,因此有订立该协议的必要。
清盘人出售公司财产的权力
法院在裁决理由中,一开始便引用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第199(2)(a) 条赋予清盘人的权力:
「(a) 藉公开拍卖或私人合约出售公司的土地财产及非土地财产及据法权产,并有权将其整份转让予任何人或任何公司,或将其分份出售;」
而根据香港法例第1章《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条,「财产」的定义包括:
「(a) 金钱、货物、法据动产和土地;及 (b) 由 (a) 段下定义的财产所产生或附带的义务、地役权以及各类产业、利益和利润,不论是现存的或将来的、既得的或待确定的;」
诉讼因由是一项据法动产,因此法院最后裁定,清盘人根据《公司条例》第199(2)(a) 条赋予的权力,可将其担任清盘人的公司既得的诉讼因由出售。
禁止包揽诉讼及助讼的例外情况
此外,法院赞同于早前另一宗案件Siegfried Adalbert Unruh v Hans-Joerg Seeberger [2007] HKCU 246所述的下列行为,并不构成包揽诉讼及助讼:
(1) 「共同权益」类别:对诉讼结果有合法权益的多名人士,有正当理由承担诉讼费用;
(2) 涉及「寻求司法公正」因素的案件;及
(3) 其他获接纳为合法的做法,例如破产案受托人将破产案中展开的诉讼,出售及转让予付出有值代价的买方。
总结
随着法院对于诉讼资金安排以及清盘人或破产案受托人转让诉讼因由采取较宽容的态度,预料日后的清盘案件将有更多由第三方提供的诉讼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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