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买卖印花税概览
背景
香港楼市过热,一直是社会上的重要议题。在过去数年,香港楼价不断飙升,现已升至很多市民负担不起的程度。为回应公众关注,政府推出了多项措施,尝试令楼市降温,包括调整现时印花税税率及开征新的印花税。本文将概述现时就物业买卖征收的各种印花税。
从价印花税
除若干豁免情况外,任何人(包括个人或公司)于2013年2月23日或之后购买住宅或非住宅物业,均须按新的税率缴付从价印花税(「新从价印花税」)。无论是住宅或非住宅物业,新从价印花税须在签订买卖协议时支付。市民应注意,有关非住宅物业的新从价印花税,由原本在签订售卖转易契时支付,提前至在签订买卖协议时支付。买卖双方均有支付新从价印花税的法律责任。
新从价印花税税率
以下是新从价印花税税率(每一税阶界限均有「特别宽减」):
物业售价或市值(以较高者为准) | 新从价印花税税率 |
2,000,000元或以下 | 1.50% |
2,000,001元至3,000,000元 | 3.00% |
3,000,001元至4,000,000元 | 4.50% |
4,000,001元至6,000,000元 | 6.00% |
6,000,001元至20,000,000元 | 7.50% |
20,000,001元或以上 | 8.50% |
新从价印花税的豁免情况
以下是适用于豁免住宅物业新从价印花税的主要情况(有待有关法例通过):
1. 买方是香港永久性居民(「香港居民」),而他在购买有关住宅物业时,是代表其本人行事,并且在香港并无拥有任何其他住宅物业。如果某人以受托人身分为另一人订立买卖协议,则并非代表其本人行事;
2. 两名或以上香港居民联名购买住宅物业,而他们在购买有关住宅物业时,各人均代表其本人行事,并且在香港均无拥有任何其他住宅物业;
3. 一名香港居民与一名或以上非香港居民的近亲(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联名购买住宅物业,而他们在购买有关住宅物业时,各人均代表其本人行事,并且在香港均无拥有任何其他住宅物业;及
4. 近亲之间买卖或转让住宅物业,不论该等人士是否香港居民,或于购买时是否在香港拥有其他住宅物业。
以下是适用于豁免住宅及非住宅物业的主要情况:
1. 相联公司之间买卖或转让物业;
2. 根据或遵照法庭命令购买或转让物业;及
3. 受益人根据遗嘱或无遗嘱法的规定继承物业。
有关新从价印花税豁免情况的详情,可参阅税务局网页从价印花税的常见问题 [1]。
更换住宅物业
香港居民即使打算在购买新住宅物业后出售原有住宅物业,仍须支付新从价印花税。然而,如果该香港居民能证明他在购买新住宅物业后6个月内出售了原有住宅物业,则可要求获退还新旧从价印花税的差额。
买家印花税
除若干豁免情况外,任何人(包括个人或公司)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后购买住宅物业,均须缴付买家印花税。买家印花税税率划一为物业售价或市值(以较高者为准)的15%,并且须于签订买卖协议时支付。买家印花税只须由买家支付。
政府规定所有股东及董事均为香港居民的有限公司,均须支付买家印花税。虽然社会上有团体强烈反对,但政府仍然维持立场,有关的有限公司不会受豁免。
买家印花税的豁免情况
根据2012年12月28日刊宪的《2012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草案」),买家印花税的主要豁免情况如下:
1. 买方是香港居民,而他在购买有关住宅物业时,是代表其本人行事;
2. 一名香港居民与一名或以上非香港居民的近亲(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联名购买住宅物业,而他们在购买有关住宅物业时,各人均代表其本人行事;
3. 近亲之间转让住宅物业,不论该等人士是否香港居民,而各人均代表其本人行事;及
4. 相联公司之间买卖或转让住宅物业。
有关买家印花税豁免情况的详情,可参阅税务局网页买家印花税的常见问题 [2]。
额外印花税
从价印花税及买家印花税针对的是购买物业,而额外印花税则针对卖方在若干时间内出售物业。除若干豁免情况外,任何人(包括个人或公司)于2010年11月20日至2012年10月26日购买住宅物业、并于24个月内转售,均须支付旧的额外印花税;而于2012年10月27日或之后购买住宅物业、并于36个月内转让,则须支付新的额外印花税。买卖双方均有支付额外印花税的法律责任。
额外印花税税率
额外印花税的适用税率,视乎物业购买日期及卖方转售物业前的持有期。以下是额外印花税税率:
持有期 | 于2010年11月20日至2012年10月26日购买 | 于2012年10月27日 或以后购买 |
6个月或以下 | 15% | 20% |
6个月以上至12个月 | 10% | 15% |
12个月以上至24个月 | 5% | 不适用 |
12个月以上至36个月 | 不适用 | 10% |
额外印花税的豁免情况
根据草案,额外印花税的主要豁免情况如下:
1. 出售或转让住宅物业予一名或以上的近亲(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
2. 相联公司之间买卖或转让住宅物业;及
3. 出售涉及住宅物业的遗产,以及出售或转让根据遗嘱或无遗嘱法继承的住宅物业。
有关额外印花税豁免情况的详情,可参阅税务局网页额外印花税的常见问题 [3]。
过渡安排
在《印花税条例》的修订刊宪前,从价印花税及额外印花税会先按旧税率征收。刊宪后,新旧税率之间的差额须在刊宪起计30日内补付,而买家印花税亦须于刊宪后30日内支付。
总结
处理印花税时,应考虑三个重要问题:
1. 有关物业是住宅物业或非住宅物业?如果是住宅物业,买方及/或卖方便须支付从价印花税、买家印花税及额外印花税。如果是非住宅物业,则只须支付从价印花税。
2. 有关物业在甚么时候购买?就从价印花税而言,新从价印花税税率适用于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后购买的物业。而买家印花税适用于2012年10月27日或之后购买的物业。有关额外印花税,如果物业是在2010年11月20日至2012年10月26日购买,须按旧税率支付额外印花税,而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后购买的物业,则须按新税率支付额外印花税。
3. 豁免情况是否适用?如适用,视乎有关情况,买方及/或卖方可能只需按旧税率支付印花税,甚至完全获得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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