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买卖从价印花税概览
简介
我们在早前的通讯《物业买卖印花税──最新修订》一文中,介绍了物业买卖可能须缴交的三种印花税,即额外印花税、买家印花税和从价印花税。这些印花税是针对性措施,旨在打击短期炒卖活动,并优先照顾香港永久居民的置业需要。
《2014年印花税(修订)(第2号)条例》(「该条例」)已于2014年7月25日刊宪,就住宅及非住宅物业订明两个从价印花税的税率标准,效力追溯至2013年2月23日或之后进行的适用交易。本文将讨论该条例下关于从价印花税的若干事宜。
适用范围
一般而言,所有于2013年2月23日或之后进行的住宅及非住宅物业买卖,均须缴纳较高的从价印花税税率(「第一标准税率」)。不过,为配合政府优先照顾香港永久居民置业需要的政策,该条例规定,若是一名/多名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居民购买住宅物业,而在购买该住宅物业之时并非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业的实益拥有人,则获豁免按第一标准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而只需按较低的旧税率(「第二标准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该条例允许的主要豁免情况,可参阅《物业买卖印花税──最新修订》一文。
从价印花税税率
下表列出第一标准税率及第二标准税率(特别宽免除外):
交易代价或物业市值 (以较高者为准) | 第一标准税率 (新从价印花税税率) | 第二标准税率 (旧从价印花税税率) |
$2,000,000或以下 | 1.50% | $100 |
$2,000,001 – $3,000,000 | 3.00% | 1.50% |
$3,000,001 – $4,000,000 | 4.50% | 2.25% |
$4,000,001 – $6,000,000 | 6.00% | 3.00% |
$6,000,001 – $20,000,000 | 7.50% | 3.75% |
$20,000,001及以上 | 8.50% | 4.25% |
香港永久居民转换物业的退税机制
该条例制定了退税机制,容许购买第二项住宅物业并出售原有住宅物业(即只是暂时拥有两项住宅物业)的香港永久居民,只须按第二标准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退税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在第二项住宅物业的买卖协议(「该协议」)日期后30日内,先按第一标准税率支付从价印花税;及
2. 买家必须是香港永久居民,并在第二项住宅物业的转易契签立日期起计6个月内,订立把其原有及唯一的另外一项香港物业出售的买卖协议;及
3. 在该协议日期后2年内向税务局申请退税,申请退还相等于第二项住宅物业按第一标准税率与第二标准税率缴税的差额(「额外税款」);或
4. 如果第二项住宅物业是未落成发展项目(楼花),而第二项住宅物业的转易契是在该协议日期起计22个月后签立的,则须在出售原有住宅物业的转易契日期起计2个月内向税务局申请退还额外税款。
购买住宅物业连车位的例外安排
车位属于非住宅物业,买卖车位时,一般须按第一标准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但该条例规定,若符合以下条件,买卖车位时应按第二标准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
1. 住宅物业及车位是以一份文书购买的;及
2. 买家是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居民,亦非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业或车位的实益拥有人。
在这个豁免情况下,买家须就该份文书的总交易代价按第二标准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因此,买家应小心考虑是否以一份文书还是分开两份文书购买住宅物业和车位。在多数情况下,即使按第一标准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以另一份文书购买车位的从价印花税仍可能较低,因为交易代价金额较小,较低税阶的第一标准税率适用。
示例
住宅物业(「住宅物业」)的交易代价:10,000,000元
车位(「车位」)的交易代价:1,000,000元
假设买家可享有豁免,购买住宅物业及车位应缴的从价印花税计算如下:
一份文书 | 两份文书 | ||
住宅物业 + 车位 | 住宅物业 | 车位 | |
交易代价 | $11,000,000 | $10,000,000 | $1,000,000 |
从价印花税税率 | 3.75% (第二标准税率) | 3.75% (第二标准税率) | 1.50% (第一标准税率) |
应缴从价印花税 | – | $375,000 | $15,000 |
应缴从价印花税总额 | $412,500 | $390,000 |
实用提示
在2014年7月25日前,适用文书是按第二标准税率加盖印花和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后进行的住宅及非住宅物业买卖(即第一标准税率适用),负责缴税的一方须于2014年8月25日或之前缴纳额外的印花税。至于可获豁免按第一标准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的买卖,申请人应在2014年10月24日或之前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以供印花税署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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