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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证监会对于网上交易平台的合适性规定

2023-03-27

简介

在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20228月刊发的《有关持牌法团提供网上经纪、分销及投资咨询服务的检视报告》(「该报告」)中,证监会注意到98% 的受访持牌法团提供网上交易服务。证监会亦注意到,使用社交媒体平台进行营销和沟通有上升的趋势,超过86%的受访持牌法团采用自行开发或第三方运营的社交媒体平台(例如微博、微信和Facebook)与客户互动。鉴于投资产品的经纪、分销和咨询服务对网上平台的需求和采用日益增加,证监会于20197月刊发了《网上分销及投资咨询平台指引》(「该指引」),其中就网上销售的合适性规定向业界提供指引。

在网上提供投资推荐的合适性

适用于持牌或注册人士的合适性规定载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第5.2段。合适性规定是一项监管标准,规定持牌或注册人士在向客户推荐投资产品或就投资产品招揽客户时,须确保所作的推荐或招揽合理地适合该等特定客户。

在作出该评估时,持牌人或注册人必须考虑其透过尽职审查所知悉或应知悉有关客户的资料。

在该指引中,证监会明确表示,在网上平台销售投资产品须遵守《操守准则》第5.2段所载的合适性规定。该指引适用于所有透过网上平台(包括持牌法团用作交易及展示以香港投资者为对象的投资产品资料的所有网上渠道)进行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平台营运者」)。

触发网上平台合适性规定的情况

一般而言,持牌法团与其客户之间关于投资产品的沟通是否触发合适性规定,取决于考虑到每次互动的事实及情况,有关沟通是否涉及「招揽」或「推荐」。在网上环境,于网上平台登载有关产品的材料的整体展现安排(例如呈示方式)及其内容,以及平台内容的设计及其营造的整体印象,将断定有否触发合适性规定。然而,证监会在该指引中解释,登载基于事实、持平及不偏不倚的有关产品材料本身不会构成招揽或建议行为,因此不会触发合适性规定;但登载广告(包括现金回赠及费用折扣等产品特定奖励)则会触发合适性规定。这是基于是否有出现会构成就某投资产品作出招揽或建议行为的其他情况。举例来说,如网上平台侧重某些投资产品多于其他产品,或透过网上平台进行涉及招揽或建议行为的一对一互动沟通时,便会触发合适性规定。证监会在该指引[1] 列出部分会触发或不会触发合适性规定的情况:

会触发合适性规定的情况

不会触发合适性规定的情况

·         登载当中包括了就个别投资产品进行任何交易便可获得与产品有关的奬励(例如现金回赠及费用折扣)的广告;

·         登载与个别投资产品有关的研究报告,当中载有「万勿错过!」或「立即行动!」等字眼;

·         持续出现与特定投资产品有关的弹出式视窗或闪烁效果;

·         在网上平台为客户进行风险状况评估后,即时向客户展示一份具体的投资产品列表,而列表上附有「风险评级为X或以下的产品可能适合阁下或符合阁下的风险承受水平」或「这些产品可能适合阁下或符合阁下的风险承受水平」等陈述;

·         当与客户完成「认识你的客户」程序,或当客户透过客户状况评估工具提供资料,或当客户提供了其资料更新后,制作一个包含一系列投资产品的具体标准投资组合,或制作一份特选投资产品列表,而有关投资组合或列表可能被视为建基于该等由客户所提供的资料;

·         展示将投资组合若干百分比分配至某类产品(例如债券)的标准投资组合,但有关平台所提供的该类产品只有一种;及

·         在客户并无要求下,将平台所提供的标准投资组合与客户于该平台持有的现有投资组合的表现对比显示出来。

·         提供可直接输入股份代号的设施,以便在相关交易所就交易所买卖产品的第二市场买卖发出交易指示;

·         登载投资产品列表及提供途径让使用者取览投资产品,及登载基于事实的资料(例如由上市发行人发出的公告、通函或年报等企业资料),或提供连接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上有关资料或其他基于事实的资料(例如要约文件、致投资者的通知、年报及资料便览)的连结;

·         登载采用客观准则(例如表现数据、销售数字、研究数据)而挑选的投资产品的列表;

·         登载并非与任何个别投资产品有关的费用折扣(例如客户在生日月份可享较低的认购费、限时减价优惠或长期客户的一般交易费折扣)的广告;

·         就投资产品的自主研究提供客观的筛选功能(例如地理位置、相关资产、表现数据、风险类别,以及第三方或内部风险评级);

·         登载非与个别产品有关的资料,例如市场消息或更新、业界及行业趋势,以及教育材料;

·         在新刊发的研究报告(当中可能包含对以目标价买入、持有或卖出的意见)或新提供的投资产品的名称旁边加上带简单闪烁效果的「新」字标记;

·         登载使用客观的准则(例如研究数据、表现数据、资产分配策略/模式)来配置的标准投资组合,而此组合并非与由客户提供的资料相关或根据由客户提供的资料所得出的;

·         登载与涉及特定产品的客户活动有关的统计数据或趋势,而有关统计数据或趋势是根据事实及客观准则而得出及没有对客户施加继续进行交易的压力(例如列出投资产品列表,并加上「其他买入产品A的客户亦查看了这些产品」的描述);及

·         登载与个别产品有关的教育材料,前提是有关材料(不论是单独或结合其他通讯而言)不包括就特定投资产品作出的建议。

履行合适性责任

一旦触发合适性规定,持牌法团必须根据现时《操守准则》的规定在销售或提供意见时履行合适性规定,当中涵盖以下方面[2]

·           认识你的客户: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定每名客户的真实及完整身份、其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及目标。例子包括:关于年度收入、速动资产或资产净值的资料,以评估客户的财政状况;客户曾投资的投资产品种类及投资该等产品的期间,以评估客户的投资经验。持牌法团可透过合理努力向客户取得资料以符合此要求;

·           产品尽职审查:了解其向客户推荐的投资产品,及在为每名客户挑选合适的投资产品时进行尽职审查。在进行产品尽职审查时,除需了解投资产品的性质和风险程度外,持牌法团可能还需要根据向客户提供的投资产品的性质,考虑市场及行业的风险、经济及政治环境、监管限制以及任何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相关投资的风险回报及投资增长前景的因素;

·           产品配对:将每名客户的个人情况和每项投资产品的风险回报狀况进行配对,从而提供合理适当的建议。持牌法团应运用其专业判断能力,并顾及客户的投资目标、投资期、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及财政状况等,勤勉尽责地评估所推荐的每项投资产品的特点及所涉及的风险(包括交易成本、杠杆效应及外汇风险(如适用))是否确实适合客户,以及符合客户的最佳利益;

·           向客户提供所有重要的相关资料并协助他们作出有根据的投资决定,例如向每名客户提供所推荐的投资产品的最新发行章程或发售通函及与该等投资有关的其他最新文件,以及适当及持平地解释该等投资产品适合客户的原因及其性质和风险程度;

·           聘用胜任的职员及提供适当的培训(胜任要求亦适用于代理人、顾问或承包商的委任及类似安排);及

·           以文件载明及保留向每名客户作出的每项投资建议的理据。

在履行合适性规定时,平台营运者尤其应注意但不限于以下事项(如适用):

·           在提供任何意见时以勤勉尽责及谨慎的态度行事,并确保有关建议及推荐都是经过透彻分析和考虑过其他可行途径后才作出的(例如是否有任何类似但费用可能较低的投资产品);

·           在向客户提供投资意见时,平台营运者不得让佣金回扣或其他利益成为向客户招揽或推荐某一投资产品的主要依据;

·           设立适当的机制,以透过其网上平台评估投资产品的合适性。有关机制应该是整体性的,即应顾及到客户个人情况的所有相关因素(包括集中风险);及

·           设有适当的工具用来评估客户的集中风险,及有关评估应以平台营运者透过「认识你的客户」程序取得的客户资料,及在平台营运者所持有的任何投资组合作为根据。

其他注意事项

人工智能理财顾问

应注意的是,该指引适用于在网上环境使用技术工具(即「客户接洽工具」)向客户直接提供的人工智能理财顾问服务(即根据客户个人情况自动化建立投资组合或模型投资组合)。透过客户接洽工具提供人工智能理财建议的平台营运者,亦须在提供意见时遵守合适性规定。因此,算法程式不应被设定为会引导客户选择人工智能理财顾问或其联系人可收取较高佣金或其他形式的酬金的某个别投资产品。同样地,人工智能理财顾问需履行以下责任:

·           为客户提供资料:确保准确地描述所提供的投资顾问服务,并在投资者开户前向其提供足够资料,让投资者能就是否采用人工智能理财顾问的服务作出有根据的决定。这些资料应包括其服务的局限性、风险,以及主要组成部分的产生方法(例如有关背后的算法程式的运作、算法程式的任何局限性、投资组合重新调整机制如何运作及对相关风险的描述)。人工智能理财顾问亦应知会投资者会提供何种程度的真人参与(例如透过网上即时通讯提供的意见);

·           客户状况评估:设计客户状况评估工具或问卷,以获取足够的资料(包括在适用情况下容许客户有机会作出额外说明及提供背景资料),以便人工智能理财顾问按照客户的个人情况提供适合的意见,并设有妥善机制,以识别及纠正客户提供的资料中不一致的情况(例如透过弹出式视窗提醒客户资料不一致并容许更改资料,或在内部标示出不一致的资料以作检讨及跟进);

·           系统设计与开发:对人工智能理财建议工具所使用的算法程式的设计、开发、应用及运作,进行有效的管理及充分的监督,及保存关于所有算法的设计及开发(包括修改)及其理据的适当文件纪录,及保存关于算法程式测试范围及策略的文件纪录以及所进行的测试及结果的纪录;及

·           监督与测试算法程式:算法程式是人工智能理财顾问所提供的任何投资意见的依据,人工智能理财顾问应对算法程式的运作及测试作出监督(例如制订书面计划,详述对算法程式进行测试的范围及策略,及制订保安措施以防止及侦测在未经授权下使用算法程式的情况等)。

若不涉及客户接洽工具,平台营运者应参考适用于其进行的受规管活动的《操守准则》等的规定。

在非招揽情况下于网上平台销售复杂产品的额外保障措施

该指引规定平台营运者须确保任何复杂产品(即由于结构复杂以致零售投资者在合理情况下不大可能会理解其条款、特点及风险的投资产品)的交易在所有情况下都适合客户 [3]。此项责任应按适用于《操守准则》第5.2段的标准履行。为免疑问,即使在网上登载的材料本应不会触发合适性规定,而且并无给予或提供推荐或意见,但合适性规定仍适用于复杂产品(在该指引第6.5段适用的交易所买卖的衍生产品除外)。不过,与机构专业投资者(见《操守准则》定义)交易的平台营运者获自动豁免合适性规定。

要点

平台营运者或有意将部分业务数码化的人士应注意并评估其现行框架是否符合《操守准则》及其他相关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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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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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证监会于20197月刊发的《网上分销及投资咨询平台指引》第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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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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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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