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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投资者的保障:证监会关于专业投资者制度及客户协议规定的总结

2014-10-31

背景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2014年9月25日发表了「建议修订专业投资者制度的咨询总结及就客户协议规定作进一步咨询」,概述了《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下专业投资者制度及客户协议规定的建议修订,同时亦就客户协议规定的新建议展开进一步咨询。

《操守准则》就专业投资者的规定
现时,中介人必须遵守《操守准则》所有相关规定,唯独与《操守准则》所述的专业投资者交易时,中介人可获若干适用的豁免,例如确保向客户作出的建议或招揽行为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合理的规定(合适性规定)(「豁免」)。

在个人专业投资者方面,证监会的结论是,中介人在向个人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时,不再获得《操守准则》下的若干豁免,包括被视为投资者保障的重要基石的合适性规定,以及本质上与合适性规定有关及/或对投资者保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豁免;只有偏向属行政性质的豁免仍然适用,但前提是中介人已向客户解释该等豁免的风险及后果,并已取得客户的书面同意。

而在法团专业投资者方面,证监会宣布将采用以原则为本的评估(「新的法团专业投资者评估」)取代量化测试,以判断法团专业投资者是否对有关产品及市场具备充分的认识及经验。新的法团专业投资者评估能更加可靠地反映法团专业投资者的金融知识及经验水平。评估包含三项条件:(i) 法团专业投资者拥有合适的企业架构和投资程序及监控措施;(ii) 负责作出投资决定的人士具备充分的投资背景;及 (iii) 法团专业投资者对所涉及的风险有所认知。向符合上述条件的法团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的中介人,可获全部豁免。

此外,证监会认为,由个人专业投资者及家族信托全资拥有的投资工具,不应被剔除于法团专业投资者范围外。如这类投资工具符合新的法团专业投资者评估,为其提供服务的中介人则可获若干豁免。

上述修订将于2016年3月25日生效。

合适性规定的详细研究
除上述修订外,证监会亦就合适性规定进行另一项详细内部研究(包括收集业界意见),研究在哪种情况下须遵从合适性规定、何谓「招揽」或「建议」,以及中介人应采取甚么步骤以履行合适性规定下的责任。证监会强调这项研究乃独立及有别于下文所述在客户协议中引入新合约责任的建议,亦没有就这项研究订下时间表。

私人配售制度
证监会的结论是,法团专业投资者及个人专业投资者应继续获准参与私人配售活动,而合资格专业投资者的最低总值限额应维持不变,即法团专业投资者为800万元投资组合或4,000万元总资产,个人专业投资者为800万元投资组合。

客户协议规定
证监会考虑到回应者对于实际困难所表达的忧虑后,决定不会规定中介人在客户协议中清楚说明所提供的实际服务。

证监会亦认为,中介人不应获准在客户协议中纳入任何与《操守准则》相抵触或对向客户提供的实际服务构成失实描述的条款。因此,证监会决定修订《操守准则》,禁止客户协议载有这类条款,以及本意为确认客户并无依赖中介人的任何建议的任何条款。

在证监会就客户协议提出的以下新建议进行的进一步咨询完结后,上述修订才会实施。

经考虑回应者的顾虑,证监会提议在客户协议加入以下独立的合约条款(「新条款」),而非藉提述而纳入合适性规定:

「假如我们 [中介人向阁下 [客户招揽销售或建议任何金融产品,该金融产品必须是我们经考虑阁下的财政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后而认为合理地适合阁下的。本协议的其他条文或任何其他我们可能要求阁下签署的文件及我们可能要求阁下作出的声明概不会减损本条款的效力。」

证监会已就新条款的字眼展开进一步咨询,咨询期至2014年12月24日止。

总结
《操守准则》关于专业投资者制度的修订无可避免地会增加中介人在尽职审查工作方面的负担,尤其是为个人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时。中介人应采取合理步骤,为《操守准则》关于个人专业投资者及新的法团专业投资者评估的规定的实施作好准备,例如检讨内部政策及相关文件、就合规工作量增加作出所需安排,以及为有关高级人员及雇员提供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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