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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违反私隐专员的合法要求首例罪成

2017-08-31

背景

一名投诉人向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投诉一间外佣中介公司未经他同意而将其个人资料转交给第三方。

私隐专员在调查投诉时,首先要求中介公司的负责人提供调查所需的相关资料。由于得不到中介公司的回复,私隐专员随后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该条例」)第44(1) 条向中介公司的唯一董事发出传票,传召该名董事于指定日期到私隐专员的办事处。

根据该条例第44(1) 条,私隐专员可传召投诉人或能够提供相关资料的人到他席前,并可询问该人及要求他提交文件或资料。中介公司的董事收到传票后并没有到私隐专员的办事处,亦没有合法辩解。

刑事罪行

私隐专员将案件转介警方进行刑事调查。及后,该名董事被控违反该条例第50B(1)(b) 条,即无合法辩解而没有遵从私隐专员的合法要求的罪行。根据该条例第50B条,任何人如(其中包括)没有遵从私隐专员的合法要求,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最高港币10,000元罚款及监禁6个月。

本案于20176月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审讯,该名董事承认控罪,被罚款港币3,000元。这是自该条例于199612月生效以来,首宗根据第50B(1)(b) 条就没有遵从私隐专员的合法要求而定罪的案例。

建议

本案是首宗因在私隐调查中不合作而导致刑事检控的案件。本案提醒大家,要认真对待、并及时处理私隐专员的所有要求。各公司和机构还应确保已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护雇员及求职者的个人资料,更不得将该等资料转交给不相关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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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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