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不可转委的责任——雇主在甚么情况下须就独立承办商的过失负责?
简介
在八月的通讯中,我们概述了雇主对雇员负有不可转委责任的相关法律原则。本文旨在探讨雇主聘用独立承办商进行工程时的责任──假如承办商的雇员或任何第三方因承办商的过失而受伤,雇主是否须负上责任?
基本原则
基本上,雇主是无须为其独立承办商的侵权行为负责的。
例外情况
但雇主不会因为聘用了独立承办商就毫无责任。在下列情况下,雇主不得藉辞把责任推卸给承办商:
- 法律对雇主施加不可转委的责任,或
- 所进行的工作额外危险,或
- 可归咎于雇主的疏忽或其他过失而起的过失,或
- 雇主是处所的占用人,原告人是该处所的合法访客,而雇主不能通过普通法的四点测试证明其没有责任。
第一种例外情况
《建筑地盘(安全)规例》(香港法例第59I章)就是法律对雇主施加不可转委责任的例子。该规例第 2(2)(a) 条规定,凡在任何建筑地盘进行建筑工程的承建商超过一名,则总承建商(即雇主)即为负责该地盘的承建商,须负责提供各种特定安全装备、操作,并确保该规例订明的工作地方的安全。因此,雇主如违反该规例,须与独立承办商一样负上法律责任。
第二种例外情况
根据案例,额外危险的工作是指本质具危险性,在法律角度上,其性质对他人构成特殊危险,或涉及使用法律认同为本身具危险性的物品的工作,例如可引起火灾及爆炸的工作。
第三种例外情况
典型的情况是雇主是一名共同侵权人。在Luen Hing Fat Coating & Finishing Factory Limited v Waan Chuen Ming FACV 19/2009一案中,原告人是独立承办商的雇员,他在雇主的工厂使用唧车搬运轧光机组件时受伤。法院认为,雇主知道这种搬运方法不安全,但仍然允许独立承办商使用唧车搬运,因此雇主违反了对原告人应负的一般谨慎责任。
其他例子包括雇主人手不足,或雇主干预施工方法以致造成伤害。即使伤害是由承办商的不当行为或遗漏直接造成的,雇主仍须负上责任。
第四种例外情况
法院采用的四点测试是:雇主(即占用人)(a) 把工程委托予独立承办商时,是否合理地行事;(b) 在选择承办商时,是否采取了合理的谨慎措施;(c) 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步骤(如可行)监督施工;及 (d) 是否采取了合理的谨慎措施检查(如可行)工程已适当地完成。雇主必须通过上述四点测试,才能证明其没有责任。
这四点测试与《占用人法律责任条例》(香港法例第314章)的条文一致。条例第 3(4)(b) 条订明:「在决定处所占用人是否已经对访客履行一般谨慎责任时,须顾及所有情况,以致(例如)…… (b) 对访客所造成的损害如是由占用人所雇用的独立承办商在进行的任何建造、保养或修葺工程中有过失而产生的危险所致,而占用人在委托工程予独立承办商时,已在所有情况下合理地行事,并已采取占用人合理地应采取的步骤(如有的话),以令其本身信纳该承办商是合乎资格的以及该项工程已适当地完成,则不得仅因此产生危险而将占用人视为须对该项危险负责。」
在Wan Tsz Nok and another v Hung Fai Electrical Engineering Limited and another HCPI 1117/2004案中,法院裁定第3(4)(b) 条中「仅因此」的意思是,即使雇主在委托工程予独立承办商时,已合理地行事,并已采取占用人合理地应采取的步骤,以令其本身信纳该承办商是合乎资格的以及该项工程已适当地完成(即四点测试),但在若干特殊或更严重的情况下,雇主仍须为其承办商或承办商雇员的侵权行为负责。此等情况包括雇主的行为(即第三种例外情况),或就独立承办商施工的工程性质而言,法律要求雇主负有较高的谨慎责任标准(即第一种例外情况),或雇主聘用独立承办商进行按常理及政策而言雇主必须自担风险的额外危险的工作(即第二种例外情况)。
法院亦裁定,雇主须承担证明其已合理地行事的举证责任。一旦雇主履行了举证责任,便须由伤者证明事发情况属于「仅因此」以外的情况,如伤者能够证明如此,即使雇主在雇用承办商的过程中已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仍须为承办商的侵权行为负上责任。
英国案例
在Woodland v Essex County Council [2013] UKSC 66一案中,原告人是一名女孩,她在参加学校(即被告人)安排的游泳课时脑部严重受伤。游泳课是由学校的独立承办商聘请的导师提供及教导的,学校被裁定须为其独立承办商的疏忽负上法律责任。法院指,此类不可转委的谨慎责任在下列情况下产生:
- 原告人是病人、儿童,或易受伤害或倚赖学校保护免于受伤的人。
- 基于被告人与原告人的关系,原告人由被告人实际监护、控制或照顾。该关系意味着被告人负有谨慎责任,须保护原告人免受伤害。而被告人将此责任转委予第三方。
- 第三方在履行被告人所转委的责任时疏忽,即违反了谨慎责任。
Woodland一案显然属于「特殊关系」类别的不可转委责任。因此,学校、医院及疗养院即使已确定承办商合乎资格,并已进行所有必要检查及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仍可能须就独立第三方的疏忽负责。但无论如何,这仍视乎香港法院如何解释及应用此案例。
总结
除了上文所述的例外情况,雇主一般无须为其独立承办商的侵权行为负责。虽然目前香港法院尚未引用Woodland案的裁决,但学校/公共机构最好还是购买足够保险,如承办商同意提供十足弥偿,则应与承办商订立书面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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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