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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缺乏承认同性关系的替代法律框架被裁违宪,终审法院限两年内纠正

2023-09-27

简介

202395日,香港终审法院在岑子杰 律政司司长 [2023] HKCFA 28一案作出了重要裁决。终审法院以32大多数裁定,政府违反了在《香港人权法案》第十四条下的积极责任,未有制定替代框架承认同性伴侣法律关系(例如注册民事伴侣或民事结合),及为所承认的关系赋予适当权责以确保有效遵守上述责任。终审法院的上述宣告由收到双方提交书面陈词后颁布最终命令的日期起计暂缓两年生效,以给予政府时间履行责任。

此裁决虽然与在香港承认同性婚姻或同性婚姻合法化相距很远,但仍被部分人形容为是LGBTQ+ 群体在香港维权的「重大进展」。

岑子杰 律政司司长

岑子杰是同性恋者,他于2011年在香港与其伴侣进入同性关系。由于他们无法在香港结婚,他与伴侣于2013年到纽约结婚。基于他们的婚姻在香港不获法律承认,岑子杰请求法院就三个问题作出裁决:

1.       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五条及《香港人权法案》第二十二条,他在是否在宪法上享有同性婚姻的权利(「问题一」);

 

2.       交替地,没提供替代方法在法律上承认同性关系的做法,有否违反《香港人权法案》第十四条(关于私隐权)及/或《基本法》第二十五条及《香港人权法案》第二十二条(关于平等)(「问题二」);及

 

3.       不承认外地同性婚姻的做法,有否违反《基本法》第二十五条及《香港人权法案》第二十二条(「问题三」)。

 

岑子杰的申请先后被原讼法庭及上诉法庭驳回。他进一步上诉至终审法院。

终审法院裁决

终审法院一致驳回问题一及三。香港现行法律并无赋予同性婚姻宪法权利,宪法下的婚姻自由只限于异性婚姻。

就问题二,终审法院认同,同性伴侣有需要取得替代法律承认框架以满足其基本社会需求及获取合法性的身分认同,免至令他们觉得自己低人一等并感到他们这种稳定的关系不值得获得承认。终审法院指出,《香港人权法案》第十四条所述的私生活权利适用于本案,而该权利由于同性伴侣的私生活和尊严受到干预而被侵害。上述干预分别来自:(i) 同性伴侣在日常私生活中所遇到的实际困难;及 (ii) 他们在司法复核法律程序中成为公众关注焦点以致承受各种压力、不确定性及法律费用。因此,政府有需要采纳法律框架以承认同性伴侣关系及其所须负权责,藉以为该关系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政府未有做到这一点,即未能遵从这项积极责任,侵犯了当事人的宪法权利。

要点

新的替代法律框架

终审法院的裁决令政府须提供替代法律框架,以满足同性伴侣的基本社会需求及获取合法性的身分认同。

近年法院就同性伴侣的权利作出了多项裁决,例如:同性伴侣获香港房委会居屋计划承认关系的权利(原讼法庭在Ng Hon Lam Edgar v Hong Kong Housing Authority [2021] HKCFI 1812的裁决,请按此处)、与雇佣相关的配偶福利(终审法院在QT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2018) 21 HKCFAR 324的裁决,请按此处;及终审法院在Leung Chun Kwong v Secretary for Civil Service (2019) HKCFAR 127的裁决,请按此处)以及继承权利和家长权利(原讼法庭在AA v BB [2021] HKCFI 1401的裁决,请按此处),但亦有其他问题尚未处理。在岑子杰案的判词中,终审法院举例指出,当同性伴侣的其中一方住院时,另一方往往因为欠缺如「丈夫」或「妻子」等获承认的身份,而面临无权探望、获取医疗资讯或参与对方重要医疗决定的真实困难。另一个难题是同性伴侣在长期同居后结束关系时,难以划分双方的混合资产。

制定承认同性伴侣法律关系的替代框架有望解决上述难题,并建立更有系统及结构性的框架,令有关当局日后不需再按个别情况逐一处理涉及同性伴侣的个案或申请,甚至最后耗费金钱和时间透过诉讼或司法复核解决问题。

未来的挑战

新的替代框架所提供的具体保障仍属未知。在本文刊发之时,政府尚未就此发表任何正式声明或回应。政府日后制定的替代框架将会倾向保守还是开明,仍有待分晓。

 总结

终审法院就同性婚姻的裁决,是香港同性伴侣平权的重要里程。香港法院要求政府制定赋予同性伴侣法律地位的新法律框架,是在促进更进步和包容的社会方面迈出了一大步。然而,考虑到现时法律制度有潜在的广泛改变,两年后政府将会推出怎样的替代框架仍难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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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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