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建議擴大《上市規則》下紀律機制的覆蓋範圍
簡介
最近,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發表了一份有關紀律處分權力及制裁的諮詢文件(「諮詢文件」),建議對《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作出若干修訂。在諮詢文件中,聯交所(其中包括)提出多項建議擴大其紀律處分權力及可供採用的制裁選項,以確保能夠對導致或參與違反《上市規則》的人士施加有效制裁。下文列出諮詢文件的主要建議修訂。
針對違反《上市規則》的人士的聲明
就上市委員會根據《上市規則》第 2A.09(7) 條作出的聲明(「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而言,聯交所建議降低現有門檻,容許上市委員會在其認為「某人士擔任所述上市發行人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管理階層成員可能會損害投資者權益」的情況下作出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以及在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中直接指出上市發行人的名稱:即制裁所針對的違反《上市規則》事件發生時,有關人士擔任其董事或高級管理階層成員的相關上市發行人。
為了讓聯交所在處理較為嚴重的違反《上市規則》及董事行為失當個案時有更多選擇,聯交所提議實施發出董事不適合性聲明的新制裁。在董事不適合性聲明中,聯交所將公開聲明其認為某董事不適合擔任所述上市發行人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管理階層成員。若該人士繼續擔任另一上市發行人的董事,聯交所可能會查問其是否適合繼續擔任有關職位,並就該上市發行人及該董事另外採取行動。
引入間接責任
按照現行的紀律機制,有機會接受聯交所紀律制裁的人士包括上市發行人及其附屬公司、董事、高級管理階層成員及主要股東(「相關人士」)。不過,並非所有相關人士均須履行《上市規則》規定的責任,而且對於某些相關人士並無指定的合規標準。因此,聯交所建議,若出現聯交所認為有關人士的「作為或不作為導致違反《上市規則》,或在知情的情況下參與違反《上市規則》」的情況,則向違反《上市規則》的相關人士施加間接責任。根據諮詢文件,只有在相關人士所作的行為導致違反《上市規則》,或在知悉有關行為等同違反《上市規則》但仍參與其中的有限情況下,才會產生及附帶間接責任。
在諮詢文件中,聯交所希望透過引入間接責任,能夠在以下情況對上市發行人其他類別的高級人員或人士施加紀律制裁,當中包括:
(1)
財務總監:未有於刊發初步業績公告前取得核數師同意及初步業績公告嚴重失實;
(2)
營運總監:未有及時在上市發行人的中期報告中披露股份押記,以及因上市發行人違反有關非常重大收購事項的程序規定;
(3)
董事會秘書:上市發行人有關控股股東股份轉讓的公告嚴重失實;
(4)
主要股東:未有維持最低公眾持股量;及
(5)
財務顧問:上市發行人的通函嚴重失實。
相關人士的定義及涵蓋範圍
就相關人士的定義及涵蓋範圍而言,聯交所亦建議在《上市規則》內對「高級管理階層」作出明確定義,以及擴大其紀律管轄範圍以納入 (i) 上市發行人及其附屬公司的專業顧問;(ii) 結構性產品的擔保人;(iii) 在《主板上市規則》下發行債務證券的擔保人;(iv) 自願在各類「相關人士」所指範圍的情況下向聯交所作出承諾或與聯交所訂立協議的人士,因而能夠就他們未有履行任何在《上市規則》下的責任採取紀律行動。
對相關人士施加其他制裁
《上市規則》第 2A.09條訂明,如相關人士違反 《上市規則》,便可對其施加制裁。然而,如相關人士違反的是聯交所上市科、上市委員會或上市覆核委員會施加的規定,則無可施加的制裁。
因此,聯交所建議加入條文,訂明其有權在相關人士違反上市科或上市委員會施加的規定的情況下對其施加制裁。此外,聯交所亦建議,若有人未有遵守由上市科、上市委員會或上市覆核委員會施加的規定,而相關人士因其作為或不作為而導致違反有關規定,或在知情的情況下參與違反有關規定,則可透過間接責任向所有相關人士施加制裁。
使各方注意其提供資料的責任的條文
另一項值得留意的建議是聯交所建議加入明確條文,訂明任何人士在回應聯交所的查詢或調查時,有責任提供準確、完備及最新的資料。建議條文將清楚列明,即使聯交所沒有要求特定的資料,接受聯交所查詢及調查的人士仍須提供所有與其查詢有關的資料,前提是條文不違反專業操守的相關規定。
此外、董事、監事、保薦人、合規顧問及獨立財務顧問均有責任就聯交所的調查及查詢合作,包括及時和坦白地答覆任何向其提出的問題。
總結
聯交所建議修訂現行《上市規則》下的紀律機制,目的是擴大可供採用的漸進分級制裁範圍及加強現有制裁,從而能夠適時採取有效的紀律行動,尤其著重違反《上市規則》的個人失當行為。上述諮詢期將於2020年10月9日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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