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修訂生物科技公司的指引材料
簡介
招股章程披露規定
新指引信HKEX-GL107-20(「GL107-20」)就生物科技公司應考慮在其上市文件中加強披露和包含的內容提供詳細指引,當中載列關於以下各項的建議披露規定:該等公司的生物科技產品;及他們與負責審批其核心生物科技產品(「核心產品」)的主管當局(「相關主管當局」)的通訊。
有關是否適合上市的更新指引信
有關生物科技公司是否適合上市的指引
聯交所更新了指引信HKEX-GL92-18(「GL92-18」),以就生物科技公司是否適合上市提供指引。生物科技公司若能證明(其中包括)具備以下特點,則即使不符合《上市規則》第 8.05條下的財務資格測試,亦可獲准根據《上市規則》第18A章上市:
1.
至少已開發一項通過概念階段的核心產品;
2.
主要從事研發以開發其核心產品;
3.
於上市前最少十二個月已從事研發其核心產品;
4.
上市集資主要作研發用途,以將其核心產品推出市場;及
5.
必須擁有與其核心產品有關的已註冊專利、專利申請及/或知識產權。
GL92-18的主要修訂概述如下:
通過概念階段的核心產品
就上文第 (1) 項特點而言,核心產品如已達到相關類別產品的發展進度目標,聯交所將視之已通過概念階段。例如,若核心產品是外購許可技術或購自其他公司,聯交所預期生物科技公司須自外購許可技術或收購該產品以來至少完成一項由相關主管當局監管的人體臨床試驗。
研發核心產品
聯交所就生物科技公司如何可符合上文第 (3) 項特點列出非詳盡的例子清單。舉例來說,若核心產品是外購許可技術或購自第三方,生物科技公司須展示自外購許可技術/收購產品以來的研發進度,譬如該產品已 (1) 從臨床前階段發展到臨床階段;(2) 從一個臨床階段發展到下一階段的臨床試驗;或 (3) 取得相關主管當局的監管批文可向市場推廣核心產品。若核心產品已經在特定市場上推出並用作特定適應症,而生物科技公司有意將部分上市所得款項用於:(1) 擴大該已推出市場的生物科技產品的適應症;或 (2) 在其他市場上推出有關產品,則聯交所預期有關生物科技公司將就核心產品有進一步研發支出,以應對相關主管當局的臨床試驗規定,繼而使核心產品 (1) 提供新適應症;或 (2) 在新的受規管市場上作商業化用途。
所得款項用途
就上文第 (4) 項特點而言,若生物科技公司開發的是開發期較短的醫療器材,聯交所在考慮他們的業務計劃及其產品的開發階段後,或會准許他們將部分上市所得款項用作設立用於生產核心產品的生產設施以實現商業化,以及建立團隊將核心產品推出市場。
專利或商標
就上文第 (5) 項特點而言,生物科技公司須在其招股章程內披露核心產品所獲授和申請的專利詳情,除非聯交所信納有關披露將牽涉披露極敏感的商業資料,則另作別論。
「其他生物科技產品」分類
GL92-18亦列出聯交所將個別生物科技產品歸類為「其他生物科技產品」時的考慮因素(前載於聯交所刊發的常問問題035-2018)。
回撥機制
聯交所認為生物科技公司可能會給散戶投資者帶來更多風險。因此,如果生物科技公司有意調整《上市規則》第18項應用指引規定的最低公開認購份額,聯交所將在有關公司提供具說服力的理由後按個別情況考慮是否調整上述規定。
現有股東認購股份
聯交所澄清指引信HKEX-GL85-16(「GL85-16」)中的「現有股東條件」不適用於生物科技公司,並就生物科技公司現有股東在公司擬上市中可進一步認購股份的情況提供指引(前載於聯交所刊發的常問問題038-2018)。例如,持有生物科技公司不足10%股權的現有股東可以基石投資者或承配人身分認購股份。如作為承配人認購,現有股東須確認其沒有獲得特別優待。而持有生物科技公司10%或以上股權的現有股東則可以基石投資者身分認購首次公開招股的股份,前提是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 8.08 條及 18A.07 條下有關公眾持股量的規定。
常問問題
除GL107-20、GL92-18 及 GL85-16 外,聯交所亦修訂了新興及創新產業公司上市制度常問問題,特別是澄清了有甚麼關於負責生物科技公司臨床試驗的首席研究員的重要資訊應當在招股章程中披露,例如是須在招股章程中詳盡披露有關首席研究員是否在生物科技公司中擔任額外職務(如科技諮詢委員會成員),以及因擔任此等職位而接受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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