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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决定是否向雇员支付约满酬金时,可否把雇员的工作表现考虑在內?

2017-04-30

简介

很多雇佣合约都载有条款,订明雇主会在认为雇佣合约已「圆满完成」的情况下支付约满酬金,作为推动雇员在受雇期间表现良好的奖励。那么,雇主在决定是否向雇员支付约满酬金时,是否有权把雇员的工作表现考虑在内?最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在Chok Kin Ming v Equal Opportunities Commission HCLA 42/2015一案中审视了这个问题。

案情背景

本案涉及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与其前雇员(「索偿人」)就索偿人于2014816日在一间教会举办的论坛上的言行而起的争议。

索偿人自1996年起受雇于平机会,最后一次续约为期三年,由2011111日至20141031日,职位为总平等机会主任,合约包括载于「平等机会委员会办公室服务条件备忘录」(「服务条件」)中的条款。

委聘索偿人的委任函中订明:

「在随附的 [服务条件] 列明的条款规限下,若平机会认为协议已圆满完成,阁下将就服务期间获得酬金。……协议的应付酬金,加上平机会在上述强积金计划作出的供款,将为该期间实任职位支取的总基本薪金的25%……

服务条款第13条管限约满酬金的支付。第13.1条订明:

「在雇主认为协议已圆满完成的情况下,……雇员将就实际服务期间(包括已累计及使用的假期及休假期间)获得酬金。该酬金将按委任函指明的比率支付。」

在索偿人的雇佣合约将近结束时,平机会就歧视条例检讨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公众咨询,该公众咨询于2014107日结束。索偿人是平机会歧视条例检讨工作小组的主要成员之一。歧视条例检讨是一项大型工作,旨在全面检讨所有现有歧视条例,和研究如何令法例与时并进,以回应社会需要。检讨工作于2012年底展开,分为五个阶段,而公众咨询属于第二阶段,其后再进行平机会内部检讨、评估在公众咨询期间收到的所有意见、草拟提交予政府的立场书及建议,以及就如何实施建议向政府提供意见。

公众咨询文件列出了超过70条问题。平机会表示,平机会就歧视条例检讨征询公众意见时应保持中立。索偿人须负责在201489162330日举行的咨询论坛中,向公众解释检讨歧视条例的目的和建议。他于89日以平机会代表及讲者身分出席了首场公众咨询会,而于816日上午的教会论坛事件后,同日下午再出席第二场公众咨询会。

而平机会于20147月决定,当三个月后索偿人的雇佣合约于10月届满后,将不再与他续约。

2014816日,索偿人出席了由香港崇真会举办的论坛,并在论坛上介绍和解释歧视条例检讨的咨询事宜。该论坛开放予香港崇真会的分会成员及其主办的学校参加,出席者看来包括校长、老师及学生家长,并无邀请传媒采访。索偿人其后向劳资审裁处控告平机会,主任审裁官裁定,索偿人因为是基督徒而获邀以个人身分出席论坛。审裁处亦裁定该论坛属私人活动。

在论坛上,索偿人建议出席者就咨询文件的某些问题作出特定回应,以反对同性婚姻。索偿人亦指平机会就性取向歧视的讼诉为毫无意义,并批评平机会进行歧视条例检讨的方式。

索偿人在论坛上的言论经报章报导后,索偿人及平机会在媒体大受抨击。平机会立即停止索偿人的歧视条例检讨工作,并就事件进行内部调查,结果平机会主席作出纪律处分,向索偿人发出正式警告信,列出其失当行为的详情,包括索偿人因在咨询过程中发表个人意见而非保持中立,与平机会的角色冲突,因而违反平机会内部行为守则。索偿人不同意内部调查结果,但并无提出上诉。

平机会决定不向索偿人支付服务条件第13.1条订明的约满酬金,因为索偿人并无圆满完成雇佣合约。由于索偿人是长期服务雇员,平机会给他机会并草拟了一份责任解除契,表示假如索偿人接受条款(包括就其行为发出书面道歉,以及不得再发表任何关于平机会的负面言论),则可酌情向他支付酬金。索偿人拒绝签署责任解除契,而平机会亦没有向他支付酬金。

劳资审裁处的裁决

索偿人向劳资审裁处控告平机会。审裁处裁定,在合约的释义上,服务条件第13条中「圆满完成」一句是指时间上完成合约,在本案中即指完成三年的合约期。平机会在决定是否向索偿人支付第13条的酬金时,不能将其工作表现考虑在内。即使上述第13条的解释不正确,审裁处仍根据案情在裁决书中述明其他理由,裁定索偿人胜诉。审裁处裁定索偿人有权获得酬金,并命令平机会支付。平机会不服上诉。

原讼法庭的裁决

原讼法庭认为,本案的法律问题如下:(1) 在释义上,雇佣合约是否赋予平机会权利,可在决定是否向索偿人支付酬金时,把其工作表现考虑在内;及 (2) 审裁处在裁定平机会错误地未有支付酬金时,是否未有采用正确的法律测试。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原讼法庭裁定,第13.1条中「在雇主认为协议已圆满完成的情况下」一句,显然包括完成协议的方式。虽然第13.1条的措辞是「将…… 获得 [酬金]」,订明享有「酬金」的合约权利,但这权利的前提是雇主认为协议已圆满完成。提述雇主的意见,即加入了雇主的酌情权或判断这项元素。

原讼法庭认为,劳资审裁处对于「圆满完成」的理解过于狭窄,未有按整份合约的前文后理解释该条文。该合约对索偿人施加多项责任,而其职位亦要求他履行多项职责。「完成雇佣合约」隐含的意思是透过履约解除责任,并不表示「圆满完成」的涵义仅限于只需任职至任期结束。「圆满」涉及雇主的判断,与「认为」一致,主要并不是指完成任期,而是履行其任命伴随的责任。

至于第二个问题,原讼法庭认为平机会不向索偿人支付酬金的决定并非不理性或悖谬。审裁处在裁定平机会决定不向索偿人支付酬金是违反雇佣合约时,并未采用在过往案例订下的正确法律测试。原讼法庭裁定平机会上诉得直,案件发还审裁处参照原讼法庭的裁决重审。

要点

雇主在决定是否向雇员支付约满酬金时是否可把雇员的工作表现考虑在内,是释义问题,需视乎雇佣合约条款而定,酬金条文需按整份雇佣合约的前文后理解释。酬金条款如妥善拟定,而规定雇主在认为雇佣合约已圆满完成的情况下须支付酬金,是可执行的,而雇主在决定是否向雇员支付酬金时,有权把雇员的工作表现考虑在内。当然,雇主必须理性和适当地行使此酌情权,否则可能会被雇员控告违反合约。雇主如有意在雇佣合约加入酬金条款作为奬励,以招揽人才,最好先征询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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