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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条款若免除关于货品质素的法定隐含责任,是否可强制执行?

2023-01-30

简介

我们于20224月份的文章〈注意——「根本、蓄意及故意」的违约行为可能属于责任限制条文的范围!〉及20226月份的文章〈「利润损失」免责条款并不免除「虚耗开支」的责任〉中,曾探讨两宗关于免除条款的英国案例。最近在Last Bus Ltd (t/a Dublin Coach) v Dawsongroup Bus and Coach Ltd & Anor [2022] EWHC 2971这宗英国案件中,英国商事法庭(「法院」)就一项免除关于货品质素及适用性的法定隐含责任的合约条款作出了裁决。

背景

Last Bus Limited(「索偿人」)是一间旅游车营运商,而Dawsongroup Bus and Coach Limited (前称Dawson Rental Bus and Coach Limited,「第一被告人)是一间经营旅游车及巴士租购融资业务的公司。索偿人与第一被告人按照后者的条款及条件订立了多份租购合约,安排租购30辆由EvoBus (UK) Limited(「第二被告人」)提供的Mercedes Tourismo旅游车。第一被告人的条款及条件第5(b) 条如下:

……本公司对于车辆的选择、检验或任何关于车辆质素、适用性、规格或描述的保证概无任何责任,而且客户同意免除法律明示或隐含的所有该等陈述、条件及保证。……

索偿人表示,其于租购安排下获提供的部分旅游车质素欠佳,违反根据英国《1973年货品供应(隐含条款)法》第10(2) 条货品须具备令人满意的质素的隐含条款(「法定隐含条款」)。索偿人控告第一被告人违反法定隐含条款及控告第二被告人违约及失实陈述,并追讨损害赔偿。

另一方面,第一被告人则认为第5(b) 条能有效免除法定隐含条款,而对于第一被告人所指,第5(b) 条符合英国《1977年不公平合约条款法》(《不公平合约条款法》)第11条关于「合理标准」要求的论点,索偿人并无成功反驳的实质可能。

合理标准

《不公平合约条款法》第11(1) 条相当于香港法例第71章《管制免责条款条例》(《管制免责条款条例》)第3条。该条文要求的「合理标准」是指有关条款「就订约方于订立合约时已知悉或理应已知悉或正在考虑的情况而言,必须为应获纳入的公平合理条款」。在判断免除法定隐含条款的合约条款是否符合合理标准的要求时,必须特别考虑《不公平合约条款法》附表2(相当于《管制免责条款条例》附表2)指明的事项:

1.       立约各方的相对议价能力,考虑的因素中,包括可以满足顾客要求的其他可行方法;

 

2.       顾客是否由于某项诱因而同意有关条款,或接受该条款时有机会与他人订立同类合约而无须接受同类条款;

 

3.       顾客是否知道或理应知道该条款的存在及其适用范围(考虑的因素中,包括有关行业的惯例,以及立约各方之间的以往交易情况);

 

4.       在该条款说明如不符合某项条件,有关法律责任可予卸除或局限的情况下,立约时是否理当估计到符合该项条件是实际可行的;

 

5.       有关货品是否依顾客的特别指示而制造、加工或改装的。


法院裁决

法院考虑了《不公平合约条款法》附表2就合理标准列出的指引,并注意到:

1.       索偿人是一家相当大型的商业机构,它大可以购入有关旅游车,而无需与第一被告人订立租购合约。没有迹象显示第一被告人利用索偿人,或第5(b) 条是如此不合理,以致第一被告人可能认为索偿人必定是在未有正确理解或考虑的情况下签署合约;

 

2.       假如索偿人不满意第一被告人的免除条款,它可以向第二被告人取得其愿意提供的货品质素合约保证——不论是透过第一被告人(或其他融资机构)采用租购形式,或是在必要时直接购买;及

 

3.       索偿人与第一被告人过去曾长期及稳定地交易,当中索偿人自愿同意第5(b) 条(或其大致等同的先前条款),亦从未就此提出反对或疑虑。

 

经考虑上述因素,法院认为第5(b) 条符合合理标准的要求,而且对于第一被告人所指在租购合约加入免除条款属公平合理做法的论点,索偿人并无成功反驳的实质可能。

香港的情况

在符合《管制免责条款条例》条文的前提下,隐含的条件理论上可被明文的协议剔除,尽管香港法院一直不愿将合约解释为允许这种做法。一直以来,明文宣称剔除隐含条件的条文均狭义地解释,以尽可能避免损害买方获取其欲购买货品的基本权利,尤其是为防止一方针对「以消费者身分交易」的人士免除法定隐含条件的条文,因为《管制免责条款条例》第11(2) 条规定,不得针对「以消费者身分交易的人士」(定义见《管制免责条款条例》第4条)免除香港法例第26章《货品售卖条例》(《货品售卖条例》)第14条(有关所有权等的隐含责任承担)、第15条(凭货品说明的售卖)及第16条(有关品质或适用性的隐含责任承担)下的责任。例如,在原讼法庭的Yee Fat Printing Equipment Ltd v Artech Printing Ltd(无汇报案件,HCA8590/19972000128日)一案中,法庭裁定《货品售卖条例》第15条所规定货品必须与描述一致的责任是不可被免除的,因为那是一项针对以消费者身分交易的人士的责任。尽管如此,就并非以消费者身分交易的人士而言(正如本案的情况,索偿人在业务过程中以旅游车营运商身分订立租购安排),在有关条款符合《管制免责条款条例》的合理标准要求的范围内,可参照合约条款排除或限制上述责任。

要点

本案的裁决反映法院在维护订约方自主权及订约自由方面的现代处理方法。至于在双方拥有同等议价能力的商业案件中,香港法院会否较不倾向以严谨方式解释免除条款,仍有待分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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